中国古代断案讲究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法中求仁”,即以立法体现仁义的精神自不待言,即使在执法中遇到情法难以两全、仁慈之情与法律条文矛盾的状况,“法官”也常常会以变通来体现仁义,做到情法兼顾,两不相失。这确实与我们日常从电视剧、教科书及某些专著中得到的印象大不相同:与现代法相比,中国古代法并非只有残酷的一面需要摒弃,而且也有充满人文关怀的一面需要借鉴传承。以下几则中国古代的裁断故事就典型地反映出中国古代法以人为本的温情。
汉朝人编写的《说苑》中记载了一则大禹“下车泣罪”的故事。大禹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圣王,也是自汉以来帝王的楷模。“下车泣罪”说的是大禹在出巡途中看到了一队被押解的犯人,于是便下车询问他们的情况,并同情地流下眼泪。同行的人不解地问大禹为何为这些“不顺”的犯人流泪,大禹答道:尧舜时没有人犯罪,而在我治下却有人犯罪并被判刑受苦,犯罪者虽然是百姓,但原因却在于我仁慈教化的不够所导致的。明朝一代名相张居正在作帝王的教科书《历代帝鉴图说》时将这则故事编入了书中,教育皇帝见贤思齐,像大禹一样对百姓有仁爱之心。大禹“下车泣罪”的故事,体现的是《尚书》中所要求的天子为政须有“作民父母”的慈悲情怀。《汉书》的作者班固也曾托孔子之言对上古断狱者这种“法中求仁”的主旨进行了高度的赞扬。他说:“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也。”“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大意为:古代官吏熟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刑罚,这是立法的根本宗旨所在;而当下的官吏熟知法律的目的在于不遗漏对犯罪者的惩罚,对于“省刑”而言,这是次要的。当今官吏审判罪犯,为的是寻求法律依据而处死罪犯;而古代官吏审判罪犯,为的是依法轻判而放罪犯一条生路。)
“做民父母”的仁慈情怀更多地表现在对纠纷案件的裁决上。《孔子家语》记载,孔子为鲁国大司寇时,有一对父子打官司。孔子将这对势不两立的父子关在了同一间牢房中,三个月也不去裁决。三个月的时间,父亲反思了自己的言行,知道了羞愧,主动提出停止诉讼,孔子便将这对父子放归回家。当时掌握着鲁国实权的贵族季孙氏听到孔子如此处理相讼的父子,十分不满。他说:“司寇欺余,曩告余曰:‘国家必先以孝。’余今戮一不孝子以教民孝,不亦可乎?而又赦,何哉?”(大意为:孔子欺骗我。以前他告诉我“治理国家必须把孝放在首位。”我现在杀了那个与父相讼的不孝子来教化百姓以行孝道,不是正好吗?孔子为什么又把他们放了?)孔子的学生冉有将季孙氏的话告诉了孔子,孔子感叹道:“身居高位的人不履行教化民众的职责而动辄以杀,是不符合常理的。不以孝道教化民众而以刑对不孝者治罪,是滥杀无辜。三军如果在战争中失利而大败,不可以归责于士兵而滥杀士兵;同样,一个政权统治下,违法犯罪的现象层出不穷,也不可以以滥杀民众而制止违法犯罪。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民众违法犯罪,罪责不在他们自身,而在于身居高位者不实施教化。”孔子这种处理纠纷的方式和理念深深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面对纠纷,尤其是亲人间的纠纷,官吏的处理方式往往是以自责及亲情感化诉讼的双方以达到止讼的目的。西汉宣帝时州官韩延寿巡察属县,途中遇到兄弟二人为争田相讼。面对各执一词的兄弟二人,韩延寿没有喋喋不休地讲礼论法,更没有因二人兄弟相争破坏亲情动用处罚,而是自己闭门思过。他认为在自己的治下,出现骨肉相争的事情是自己弘扬教化不到位,身为郡守失职的原因造成的。其属下县令、县丞以致乡中啬夫、三老等见到郡守如此,也都纷纷效法郡守,将自己关在屋内反省。诉讼双方的家人听说后,深感后悔,争讼的两兄弟也甚为羞愧,于是各以田相让并到官府谢罪。一桩剑拔弩张的兄弟争田案在官吏的自责中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中国古代如韩延寿这样以情调处纠纷、化干戈为玉帛的故事不可胜数。《魏书》记清河太守崔景伯在处理母诉子不孝的案件时,甚至听从母亲的建议,将母子二人带回家中,自为表率。母子二人在太守的家中看到太守家中母慈子孝,十分惭愧。母亲知错而“涕泣乞还”,儿子也“叩头流血”乞归。在太守的言传身教下,这对母子回到家中,后来竟“以孝而闻名于亲族乡里”。
基于以法及裁判体现仁义的要求,古代的一些官吏总结出许多充满智慧的听讼断狱的经验。比如,认为狱不可淹滞,为民父母的地方官吏应该体会到“一夫在囚,举室不安,囹圄之苦,度日如岁”(一个人被囚,一家为之不安,人在监狱中,度日如年)的苦楚。又认为“亲族相讼,宜徐而不宜急;宜宽而不宜孟。”明代有位松江知府,名叫赵豫,处理起亲族邻里的纠纷便是如此。凡事遇到亲族邻里相争,他便都好言相劝,并让当事人“明日再来”。一开始,人们对赵豫的做法不以为然,甚至有些冷嘲热讽。“松江知府明日来”成为当地的民谣。但时间一长,“明日来”便显出了实效,《明史》记:这些讼者“逾宿忿渐平,或被劝阻,多止不讼。”(过了一夜,气渐渐消了,或被人劝阻,大多数也就不再争讼了)松江之民好讼的习性在赵豫的治下渐渐改变。“松江知府明日来”从笑谈变成了褒奖。
《汉书·刑法志》在解释这种天子、官吏为民父母的情怀时,用了一个典故,即“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向)寓而悲泣,则一堂皆为之不乐。”即在天下欢庆的时候,即使有一人受到了不公的对待,那么所有的人都会因为他的悲哀而悲哀。无论是大禹下车泣罪,还是孔子赦免相讼的父子,还是后世历代循吏裁断狱讼时总结的经验,表现的都是中国古代法的至高境界,即“法中求仁”。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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