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并与安徽大学法学院商议,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三十一届年会将由安徽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承办,会议初定于2018年9月21日—25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
一、会议主题
本届年会主题为“法律文明的起源和变迁——以五大古文明为中心”。
请各位学者根据年会主题和上述讨论议题拟定具体题目撰写论文,并将拟提交给大会的论文(附500字以内的论文摘要、关键词)于2018年8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附件Word文档格式(注释体例参见附件)发给研究会秘书处。
二、其他事项
预备通知由研究会秘书处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不另行邮寄书面通知。预备通知及本届年会的其他信息,同时发布于法史网(http://www.lqjgyy.com)。
会议正式通知将按照通讯录地址于8月上旬寄给各位代表。若通讯地址有变,请及时反馈秘书处。
研究会秘书处联系人:
孙晓鸣E-mail:rikki_sun@sohu.com。
陈颐E-mail:asanyindu@126.com 。
电话:021-62071547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
2018年6月10日
附:注释体例
1.注释为脚注,每页单独编号。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带圈阿拉伯数字,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
2.注文中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3.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及卷次、页码。
4.引文作者为外国人者,注释顺序为:国籍,外加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5.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6.引用权威机构或媒体网站提供的事实性材料,注释顺序为:作者、文章篇名、网站名、网页地址、访问时间。
7.引用原版或影印版古籍,请务必注明版本与卷页。影印版古籍请注明现代出版项。
8.引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出版或发行的文献,应在出版或发行机构前加注地区名。
9.引用外文的,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
10.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则直接“同上注,第XX页”即可;若两次引用之间有间隔,则注释顺序为:作者姓名、文献名称或文章篇名、页码。作者如为多人,第二次引用只需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11.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者,注释前加“转引自”。
12.原则上不主张引用未公开出版物及一般普通网站随意可放入的文章。
13.正文中引文超过100字者,应缩排并变换字体排版。
14.注释示例:
(1)著作:①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纲》(第3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55页。再次引用,如中间无间隔:同上注,第65页。中间有间隔:何勤华:《西方法学史纲》,第78—80页。
(2)论文:② 高鸿钧:“法律移植:隐喻、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122页。
(3)文集:③ 徐国栋:“从万民法到国际公法——一个语词学的考察”,载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研究》(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4页。
(4)译作:④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82页。
(5)报纸类:⑤ 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载《南方周末》1998年1月2日。
(6)港台类:⑥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7)古籍类:⑦(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六·刑制》,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9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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