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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仰光:建构与解构之间的法学发生史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8-06-09

【中文关键词】 法学发生史;伊尔内留斯;注释法学派;学说汇纂;萨维尼

【摘要】 近代法学的起源是西方法律史的核心问题,数百年来争论不断,并且以波伦那大学和伊尔内留斯为中心,较为清晰地呈现出“建构”与“解构”这两个相反相成的论述脉络,塑造了法律史学内在的性格矛盾。唯有细致梳理西方学界对于伊尔内留斯问题的研究史,揭示以伊尔内留斯为中心的客观历史与主观历史之间的巨大反差,我国法学界对于西方法学发生史的理解偏差才能得到修正。

【全文】

法学(Jurisprudence)从何时开始,又在何处发生?这不仅是法律史的经典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近代的法律史学根本就是在探讨这一问题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在线性时间观念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之后,追根溯源便成了理解现实和指引未来的头等大事。正如哈腾豪尔(Hans Hattenhauer)所言,“欧洲只能由它的历史性(Geschichtlichkeit)得到理解,并且只有当它从自己的过去之中不断地找到新的确定性(Gewissheit),才能拥有未来。”[1]这意味着,现代法律的合法性(Legality),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人们对于法律的历史想象之上,而人们关于法学发生史的理解,则是一切后续想象得以形成的历史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史学界在阐释法学发生史时,通常只关注既定结论,而并不关心历史想象自我展开的过程,因而将罗马法的复兴简单地归功于波伦那(Bologna)大学,乃至伊尔内留斯(Irnerius)个人的贡献。这是不妥当的。现有的法律史教科书和相关论著对于伊尔内留斯的阐述大多溢美有加,但千篇一律,既缺少史实细节,也缺少对史料真伪的辨正。这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那些更加值得探讨的问题,譬如,优士丁尼的法学文本是如何获得权威性的?中世纪法学的文献(教义)体系是如何搭建起来的?共同法(ius commune)的概念是如何形成的?独立的法学家阶层是如何产生的?法学知识又是如何传播的?等等。

应当指出,法学发生史的符号化并非发生在当下的中国,而是发生在近代的西方,突出地体现为对波伦那大学和伊尔内留斯个人的“过度聚焦”。概括而言,伊尔内留斯被尊为中世纪法学的开者和波伦那大学的奠基人,这一判断最早来自13世纪的注释法学家奥多弗莱杜斯(Odofredus),并在中世纪广为流传。经过17至18世纪人文主义学者有意识地塑造,伊尔内留斯作为法学宗师的形象已经树立起来。到了19世纪中叶,德国法学家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第一次系统地对伊尔内留斯的学术作品进行梳理,形成了“科学”评价伊尔内留斯的正统话语,也为后世的学案研究指引了方向。随着史料的不断累积,至19世纪下半叶,学界掀起了一阵反传统的浪潮;20世纪初,康特罗维茨(H. Kantorowicz)在新史料的基础上修正并重建了自萨维尼以来的正统话语。此后,学者们围绕伊尔内留斯学案的“建构”与“解构”的学术论战就从未平息。自20世纪下半叶至今,某些侧重于历史还原的研究对主流观点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

这一历史过程耐人寻味,其中的“建构”凸显出西方法学在近代化(modernize)过程中对于历史必然性(historical necessity)的强烈诉求,“解构”则反映出在西方史学研究中一以贯之的“史料本位”和“去价值化”的学术旨趣。这是一个难以弥合的分歧,以致现如今在中世纪史的研究领域,历史学和法学之间的对话越来越困难,也越来越罕见。[2]作为法学与历史学的交叉学科,法律史学的学科定位和价值认同因而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对于我国法律史学界而言,如果法学发生史仅仅意味着一套盖棺定论的说辞,那么它的价值便微乎其微。事实上,定论本身远不及定论生长的历史过程更加富有教益。因此,唯有突破符号化的波伦那大学和伊尔内留斯带给人们的刻板印象,考察不同时代的学者围绕这一研究领域的那些具有持续性的学术争议,中世纪法学发生史的面貌才能从模糊变得清晰,波伦那大学和伊尔内留斯在西方法学史中所发挥的作用,才能得到更恰当的评价。

一、伊尔内留斯之形象的回溯与探源

伊尔内留斯(Irnerius)在西方法学史中是一位公认的传奇人物,他不仅被视为罗马法传统的传承人和中世纪注释法学派的奠基人,而且被看作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大学(即波伦那大学)、最早的博士学位和最早的法学教育的三重创建者。综合上述理由,将伊尔内留斯誉为一个法学“复兴时代”[3]的开创者,也并不过分。为了塑造伊尔内留斯的“鼻祖”形象,法律史学家向来不吝笔墨,尽管描述的内容大致雷同。然而十分可疑的是,伊尔内留斯生前名不见经传,却在死后一百多年获得了显赫的声名;他的身世成谜,数百年来,学者们从未找到支撑其生平学术和实践活动的充足证据,甚至连他的生卒年代都搞不清楚。但是,史料欠缺如此严重,却并未妨碍伊尔内留斯化身为一个里程碑式的人物。人们经常可以从各种渠道获取到如下这样的信息——伊尔内留斯促使中世纪法学完成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转变,或者是一个可以用“大爆炸”(Big Bang)[4]来形容的剧烈转变。这不免将人们对于中世纪法学发生史的认识引入到一个僵化的境地——法学在伊尔内留斯之前是一团黑暗,而自他之后,则是一片光明。从发生学的视角来看,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因为任何知识的发生都必须经历一个持续变化的过程。那么,中世纪法学一开始发生了怎样的持续变化?伊尔内留斯在其间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后世给予伊尔内留斯的高度评价是否言过其实?这便是令几代法律史学者感到困惑的“伊尔内留斯问题(Irnerius Question)”。[5]

可以确定的是,关于伊尔纳留斯在中世纪法学发生史中享有至高地位的判断,是与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联系在一起的。这一方面是因为萨维尼在其《中世纪罗马法史》一书中十分明确地指出伊尔纳留斯之于中世纪法学的开创性意义,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萨维尼在欧洲19世纪以来的法学发展史之中本身便占据着很高的地位,因而他关于这一段学案的阐发在欧洲法学界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萨维尼在全书的第一句话就指出:“此一论著,开宗明义,便是形成一部罗马法的学术史,从伊尔纳留斯开始,直到当下。”[6]由此可见,萨维尼明确赋予了伊尔内留斯以“断代”的意义,并向读者传达出两则重要的信息:其一,法学从伊尔内留斯到萨维尼自己的时代一脉延续下来,其发展过程是一个不可割裂的整体;其二,伊尔内留斯与萨维尼本人,代表着法学发展历程中前后呼应的两座高峰。萨维尼在该书序言的后续部分对伊尔内留斯的“断代”意义做出了更为详细的阐释。他指出,中世纪罗马法学以伊尔内留斯为界标,分为前后两段,在伊尔内留斯之前的6个世纪是一个勉力维持的承上的阶段,而在伊尔内留斯之后的4个世纪,则进入到以系统研究为特征的启下的阶段。[7]这一判断对于19世纪德国乃至欧洲法学的“自我认知”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然而这并非是一个全新的判断,类似说法在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知识界并不新鲜。早在此前的二百余年,就有法学家对伊尔内留斯作出过几乎与之完全相同的评价。例如,16至17世纪的荷兰人文主义法学家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提及伊尔内留斯的名字,并特别突出了伊尔内留斯“被追随”的特殊地位,而将其他学者归为“追随者”的一类。

另一个例证来自与格劳秀斯同一时代的英国人文主义学者约翰?塞尔登(John Selden)。塞尔登在1647年发表的一篇关于中世纪罗马法渊源的论文——“Ad Fletam Dissertatio”——中曾经谈到,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洛泰尔二世(Lotharius II,10751137年在世,11251137年在位)统治期间,优士丁尼的法律典籍得以系统地复兴于西方,具体时间大约在1130年;伊尔内留斯是注释类作品的最早作者,他教导了阿佐(Azo Porous,11501230年)和阿库修斯(F. Accursius,11821263年)等重要的法学家,因而被称为“最初的启蒙者”,以及“法学之光”。[8]从这篇报告中可以看到,塞尔登对于从中世纪流传下来的文献材料十分依赖,他大段引用了13世纪中叶的注释法学家奥多弗莱杜斯在其注释作品中讲述的一个故事:

我的阁下,老师伊尔内留斯(Yrnerius)是我们之中的法学之光(Lucerna Juris),他是第一个在本城(引者注:指波伦那)教授法学的人。一开始,他在本城的学业是古典七艺(in artibus),[9]随着这样的学问在罗马被禁,他带着法律之书(libri legales)来到了拉文纳,后又从拉文纳回到了本城。从这时起,他开始结合古典七艺钻研他从拉文纳带回本城的法律之书。另外一位老师,佩波,自主钻研(auctoritate sua)法学,但是受到他本人知识的局限,并未获得什么声誉。老师伊尔内留斯在本城教授古典七艺,同时开始自己钻研法律之书,而在学有所得之后开始教授法学。他获得了伟大的声誉,并成为本城的第一个启蒙者(illuminator),他最早在我们的书中进行注释(Glossa),我们称他为法学之光(Lucernam Juris)。[10]

奥多弗莱杜斯这段从第一人称(复数)视角出发的阐述,出现在他对《学说汇纂》第1,1,6条(后文简称为D.1,1,6)的注释之中,[11]提供了关于伊尔内留斯生平经历的扼要而完整的情节。这段文字在后世流传甚广。[12]同时,塞尔登也注意到了存在于其他史料之中的不同意见。例如有人提出,伊尔内留斯是在君士坦丁堡(Constantinople)接受的罗马法教育,罗马法研究在那时的君士坦丁堡已蔚然成风。[13]这与奥多弗莱杜斯的讲述存在矛盾,塞尔登对此不置可否。此外,塞尔登从年长的希腊文教师希贡纽斯(Carolus Sigonius,约15241584年)[14]那里听说,渴望法制统一的洛泰尔二世对发生在波伦那的事情感到振奋,于是颁布法令,要求司法审判必须从优士丁尼的法学文本中寻找裁判理由。[15]但是,希贡纽斯并未指出该法令的名称和颁布时间。希贡纽斯还说,伊尔内留斯应托斯卡纳女伯爵玛蒂尔达(Countess Matilda of Tuscany,?1115年)之邀,于1102年开始对《学说汇纂》进行注释工作。[16]这意味着,伊尔内留斯开始罗马法研究的动力,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来自于外部的政治需求,与佩波的自学经历(auctoritate sua)完全不同。塞尔登报告中还提到了一份材料,其作者是乌尔施佩格修道院院长康拉德(Conrad abbot of Ursperg,约11771231年)。康拉德编写了一部截至1229年的编年史,在文末也谈到了女伯爵玛蒂尔达在1102年对伊尔内留斯的邀请。但是,塞尔登并不认可这一材料的真实性,他怀疑这一部分文字并非康拉德所写,而是另有作者,并在康拉德死后被强行添加到了编年史的末尾。[17]塞尔登笃信,伊尔内留斯一直活到了1190年左右。[18]以此为出发点,他推断,希贡纽斯的口述史和乌尔施佩格的编年史并不可靠。[19]总的来说,塞尔登对于伊尔内留斯的评价,大体是建立在奥多弗莱杜斯注释的基础之上的。

至17世纪末,大部分欧陆学者对于伊尔内留斯问题的认识,仍与塞尔登报告十分接近。彼埃尔(Bayle Pierre,16471706年)是法国这一时期最有影响力的怀疑论者,[20]他在1697年出版的《历史批判词典》的相应词条中,从一开始就罗列了奥多弗莱杜斯注释的基本要素,[21]并提及“Lucerna Juris(法学之光)”这个醒目的称号。但是彼埃尔并未像塞尔登那样不加怀疑地把这个故事当作定论,而是用了“据说(He is said)”这样的词语,并在相关信息下添加了“很多学者如是说”的脚注。[22]这表明彼埃尔从内心里并不相信奥多弗莱杜斯的故事,但由于没有其他证据,也只好转述。同时,彼埃尔也提出了一些与塞尔登报告完全不同的意见。例如,他认为伊尔内留斯不可能死于1190年,其卒年最晚也不会超过1150年。[23]值得一提的是,彼埃尔关注到,发生在几十年前的一场论战,[24]揭示出17世纪中叶欧陆知识界对于伊尔内留斯的不同认识。该论战的双方分别是卡利克斯图斯(Calixtus)和尼胡西乌斯(Bartoldus Nihusius),他们对伊尔内留斯将优士丁尼文本引入大学课堂的时间和动因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综合二者的观点,彼埃尔将伊尔内留斯推动罗马法复兴的开始时间锁定在12世纪的上半叶,这也符合他关于伊尔内留斯死于1150年之前的判断。

总的来说,伊尔内留斯的“启蒙者”的形象早在17世纪中叶就被搭建起来了,纵然学者们在诸多细节上众说纷纭,但最核心的故事情节仅有三段,并由如下三种史料承载。第一,奥多弗莱杜斯在13世纪中叶做的注释,讲述了伊尔内留斯在意大利辗转求学并最终在波伦那开创法学教育的经历。第二,乌尔施佩格在13世纪后半叶所撰的编年史,讲述了伊尔内留斯接受托斯卡纳女伯爵玛蒂尔达邀请的情况。第三,来自希贡纽斯的口述,以及卡利克斯图斯和尼胡西乌斯的争论,其内容涉及伊尔内留斯与洛泰尔二世的关系。在这三种史料之中,奥多弗莱杜斯注释产生的时间最早,情节最完整,因而成为这一时期学界认识伊尔纳留斯问题的基础。

那么,奥多弗莱杜斯的叙事究竟是否真实可靠呢?按照情理分析,作为一个连生卒年代都难以被考证出来的人物,伊尔内留斯在其有生之年只是非常平凡的角色,其法学家的声誉,有可能是在晚年甚至是在去世之后才逐渐增长起来。随着优士丁尼法学文本的追随者们逐渐在政治上得到认可,伊尔内留斯的声名也越来越显赫,至13世纪中叶,即奥多弗莱杜斯生活的时代,达到了顶峰。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关于伊尔内留斯的赞颂应当较为集中地出现在这一时期法学家的笔下。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同样生活在13世纪中叶的伟大的阿库修斯,[25]却并没有留下关于伊尔内留斯的只言片语;阿库修斯的老师阿佐也没有讲述伊尔内留斯的事迹,反而提到了那位在奥多弗莱杜斯口中名不见经传(nominis nullius)的教师佩波(Peppo)。[26]这意味着,对于伊尔内留斯的推崇,仅仅是奥多弗莱杜斯个人的见识,而非13世纪中叶的学界共识。

奥多弗莱杜斯其人生年不详,从生活年代上来看,他与阿库修斯同龄,因而与伊尔内留斯之间至少存在上百年的差距。作为注释法学派的成员,奥多弗莱杜斯的师承也并不清晰。[27]奥多弗莱杜斯大约在1228年成为波伦那大学的教授,并开始活跃于威尼斯、佛罗伦萨等意大利的自治城市。在此之前,他只是籍籍无名之辈。与阿库修斯相比,奥多弗莱杜斯属于另外一个类型的法学家。尽管他也曾像同时代的其他学者那样埋头做了不少注释的工作,但史料记载中的奥多弗莱杜斯却更像是一个法律实践家,甚至是社会活动家,不太符合一位沉默而严谨的注释学者的形象,倒像是一位“性情中人”,[28]因此他满怀热忱地抬高伊尔内留斯,赞颂他为“法学之光”,也就不足为怪了。从字面上来看,所谓“法学之光”,一方面暗示着旧时代的黑暗,另一方面展现出新时代的光明。在这个极富画面感的“创世隐喻”中,伊尔内留斯身为一位行走在时代前沿的“圣徒”形象跃然而出。这是一个让基督徒感到十分熟悉的情境,因而能够在13世纪欧陆的文化背景之下得到广泛的传播。不过,奥多弗莱杜斯在他所处的几处谈及伊尔内留斯的注释之中,从未提到过这些信息的来源。这导致后世学者对于这些信息总是将信将疑。

二、伊尔内留斯学案的奠定与发展

与生活在17世纪的学者们相比,萨维尼显然能够看到更为丰富的史料。不仅如此,他还能够得到客观主义史学在研究方法上的支持。[29]萨维尼在《中世纪罗马法史》第4卷第27章展现出他作为一位史学家的考据功力,从一开始便罗列出详细的史料清单,并将其分为三个部分:其一,晚近(近代)论著,包括从15世纪到18世纪欧陆的十余位作者关于伊尔内留斯的论述,其中也谈到了卡利克斯图斯和尼胡西乌斯之间的论战;[30]第二,早期(中世纪)论著,除奥多弗莱杜斯的三处注释和乌尔施佩格的编年史之外,萨维尼还列举了另外两种12至13世纪的史料;[31]第三,原始史料,萨维尼按顺序列举了1113年至1118年之间出现伊尔内留斯名字的七份档案文献,除第一份1113年的档案记载了伊尔内留斯与女伯爵玛蒂尔达的关系之外,其余六份均是关于伊尔内留斯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五世(Heinrich V,10811125年在世,11051125年在位)充当法律幕僚的记述。通过对上述材料进行辨识和梳理,尤其是对原始史料的有效利用,萨维尼不仅整合了17至18世纪人文主义知识分子对于伊尔内留斯问题的研究成果,并且在相当程度上推进了研究的深度。

萨维尼最先解释了伊尔内留斯的人名形式多变的问题。不同史料记载的伊尔内留斯这个名字,除Irnerius和与之发音相近的Yrnerius、Yarnerius、Hirnerius、Hyrnerius等形式之外,还有诸如Warnerius、Wernerius、Wirnerius、Guarnerius、Gernerius、Garnerius等形式。[32]这些名字都指向同一个人。相应地,在伊尔内留斯的注释作品中,这些名字则有W、Y、G、Ir、Yr等多种缩写形式。萨维尼认为,中世纪学者的名字存在多种拼写形式是一个十分常见的现象,伊尔内留斯的名字形式多变,恰恰说明他在当时是一个跨越地区文化差异的“世界性”的人物。萨维尼同意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Cornelius van Bynkershoek,16731743年)的意见,认为以W开头的Wirnerius是最早的人名形式。这个名字几经变形,直至1500年之后才固定为Irnerius的形式,并传播开来。[33]但是,萨维尼并不因此苟同16世纪之后大多数作者把伊尔内留斯当成德意志人的意见。[34]他认为,在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之下,中世纪很多学者都采用了德语名字,但是他们并不是在帝国境内出生的。[35]更重要的是,原始史料中共有三份档案明确记载伊尔内留斯来自波伦那,并将其称为“波伦那的韦(瓦)尔内留斯”。[36]因此,伊尔内留斯最有可能是出生于波伦那的本地人。这表明,萨维尼在其学术研究中并未秉持民族主义的立场。

萨维尼考证伊尔内留斯生平经历的过程,基本上就是一个对相关史料进行梳理和辨真的过程。他首先坦率地表达了对于乌尔施佩格的编年史的怀疑态度,理由是12世纪初的波伦那城根本不在女伯爵玛蒂尔达的势力范围之内,因而将伊尔内留斯说成是在她的授意之下开始从事复兴罗马法的事业,可能较大程度地偏离史实;而且,原始史料中的第一份档案(1113年)将伊尔内留斯称为causidicus(咨议者;这是一个非正式的职务),[37]这似乎意味着,伊尔内留斯从未真正效力于女伯爵玛蒂尔达,他们之间的交往关系相当松散。[38]从1116年至1118年的后六份档案来看,伊尔内留斯在这三年里一直效职于德皇亨利五世,并且伴随御驾出现在了不同的地点,其职责大体是接受皇帝的派遣,处理一些涉及法律的国家事务,其职称是iudex(法官)。[39]这六份档案说明,伊尔内留斯早在洛泰尔二世上位之前就已经成为帝国皇室的重要幕僚,因而他不大可能像奥多弗莱杜斯说的那样长期以来只是在波伦那充当一名讲授七艺的文法教师。据此,萨维尼大胆地假设,伊尔内留斯投身于法学教育的时间,可能远比这七份档案的时间(自1113年至1118年)更早,他本人很有可能正是因为治学获得了声誉,才得以步入仕途。至于伊尔内留斯在1118年之后有没有回归学术,就无从得知了。据此判断,注释法学派很有可能早在11世纪末或12世纪初的几年间就已经形成了。不过,这只是诸多可能性中的一种。萨维尼同时列举出其他几种推理的可能性,并试图站在更为客观的立场上,综合分析各种说法背后证据的证明力,然而最终的结论令人感到无奈:大多数学者所讲述的只是混合了多种想象情节的故事。至于伊尔内留斯的生卒年份,以及他创建学派的具体时间,由于缺少原始史料的支撑,仍旧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

如果萨维尼对于伊尔内留斯问题的研究止步于此,那么亦并无太大价值。然而,萨维尼毕竟是一位法学家,他看待伊尔内留斯问题的态度并不全然是史学的,而是法律史学的。也就是说,其宗旨并不在于借助那些“外部”的史料来还原伊尔内留斯其人其事,而在于依靠伊尔内留斯的注释和其他学术作品——这些“内部”素材——来还原他改造既有知识体系和建立法学学术范式的具体过程。萨维尼促使伊尔内留斯问题的研究发生了“由外而内”的转向,即从一个对史实进行还原的客观问题,转换为一个对思想史和学术史进行重新认识的主观问题。换言之,只要能够从伊尔内留斯的传世作品中摸清他的心路历程,就足以对他的思想作出评判,也足以对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作出理性的判断;至于伊尔内留斯经历过什么样的人生故事,都不再重要了。与此前的学者相比,萨维尼在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上有着本质的差别,他将伊尔内留斯问题的核心从“年谱”转向了“学案”。

萨维尼对于伊尔内留斯的传世作品非常熟悉,他在《中世纪罗马法史》第4卷的附录二(Anhang II)之中罗列了有史可考的46个伊尔内留斯注释,其中包括对“旧汇纂(Digestum Vetus)”部分的注释14个,对“新汇纂(Digestum Novum)”部分[40]的注释14个,对“法典(Codex)”部分的注释16个,以及对“新律(Novellae)”部分的注释2个。[41]这一目录涵盖了优士丁尼法学文本的大部分内容,与奥多弗莱杜斯在13世纪中叶开列的文献目录相比,差距并不太大。[42]若这46个注释都是真作,那么就足以表明伊尔内留斯已经看到了优士丁尼法学文本的绝大部分内容,并对它们展开进一步的加工。不过遗憾的是,萨维尼并不敢保证其中哪一条真的是伊尔内留斯的作品,他也无法辨别这些注释究竟是不是掺加了后人的想法,或者干脆是后人假托之作。萨维尼能够做的,仅仅是指出这些注释的不同来源,其中10个来源于奥多弗莱杜斯在其作品中的转述,且主要集中在“旧汇纂”部分;另外有29个注释来源于不同年代不同作者的书信手稿;还有7个注释来自18世纪意大利作家萨尔第搜集的古代文献抄本。[43]与奥多弗莱杜斯的转述相比,来自书信手稿和文献抄本的注释更可信一些。

萨维尼指出,伊尔内留斯注释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行间注(Interlinearglossen),其二是页边注(Marginalglossen)。[44]行间注的位置是在原始文本的两行之间,仅仅是将原始文本中的词换成一个意义对等的词而已,因此这种注释非常短;而页边注的位置则是在原始文本旁边的空白处,是针对正文意涵的阐释,因而篇幅较长,一般包括一句或数句完整的话。鉴于二者在复杂程度上的区别,萨维尼推断,这两种不同形式的注释可能出现在伊尔内留斯人生的不同阶段:当他还是一名文法教师时,他能做的仅是行间注;而当他投身于法学研究后,则主要运用页边注的形式,将自己的解读心得记录下来。若这一推断成立,那么从行间注到页边注的形式变化就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

出现在注释首、尾的大写字母是辨别真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因为这些大写字母在中世纪的书写规范中是作者表露其身份的重要标识。萨维尼指出,大写字母G与Guarnerius这个名字相对应,而Y与Yrnerius的名字相对应;这两种缩写表明,这46个注释有着不同的来源。萨维尼对于Y的意义非常确信,认为它是专属于伊尔内留斯的代号;但他指出,另外一些常被视为伊尔内留斯名字缩写的字母,例如I或Yr等,实际上对应着其他作者,而非伊尔内留斯本人。[45]萨维尼也发现,事实上,很多早期注释根本就没有首字母标识,因此无法区分作者,这可能说明当时注释作者的人数非常少,法学注释的影响力也很小,以至于根本没有区分作者的必要。伊尔内留斯最早的注释大概也是没有标识的,不过,他最早意识到要在注释中署名。而这一习惯影响了他的学生,并形成了行业惯例。正因如此,后人才能从注释文本中看到一个个作者的存在。从这时起,注释作者的人数有明显的增加,法学注释有可能已经是一门重要的学问了。在对注释进行讨论后,萨维尼把目光转向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发生在伊尔内留斯时代的优士丁尼“新律”的古今版本之争。[46]经过正反两个方面的论证,萨维尼相信,第一,伊尔内留斯发现了失传已久的“正本(Authenticum)”;第二,伊尔内留斯完成了对今文与古文的调和,形成了“正本选编”(Authenticae)这一相对独立的文本;第三,伊尔内留斯将“正本选编”放置于“法典”之后,使其融入法学文献的体系。[47]

在《中世纪罗马法史》一书的第27章当中,萨维尼用42页的篇幅探讨了伊尔内留斯的学术成就,远多于他考证伊尔内留斯生平经历所花费的笔墨。[48]萨维尼试图说明,尽管伊尔内留斯留下的注释数量不多,内容也并不复杂,但是伊尔内留斯重新发现了优士丁尼法学文本的各个部分,通过注释、文本整合等工作对优士丁尼法学文本进行重构,奠定了中世纪罗马法文献体系的基本框架,进而引导了注释法学派此后的发展方向;此外,伊尔内留斯在注释中开创了署名的先例,并将这一传统推广开来,使得后人可以清晰地把握中世纪罗马法学的学术传承和发展脉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萨维尼认为,将伊尔内留斯誉为中世纪的“法学之光”是公允的。萨维尼以史料为基础的论证具有强大的说服力,伊尔内留斯作为法学宗师的地位也变得不容置疑。

萨维尼以“内部”素材为基础,试图通过还原伊尔内留斯“笔下的世界”去还原其“内心的世界”。这一思路深刻地影响到19世纪后半叶欧陆的法律史学者,诸如蒙森(Theodor Mommsen)、贝克尔(E. I. Bekker)、菲廷(H. Fitting)、贝斯塔(E. Besta)等一大批学者,都沿着萨维尼指引的方向前行,对12世纪的优士丁尼法学文本进行大范围的搜索和深入的挖掘,以此推进学界对于中世纪罗马法复兴这一源头性问题的认知水平。随着对经典文献重视程度的增加,伊尔内留斯问题开始从一个“史学”的问题转向一个“经学”的问题。与此同时,萨维尼研究的不足之处也显露出来:他仅仅列举了伊尔内留斯的46个注释,并且只论证了伊尔内留斯与“正本选编”的关系,这些素材涵盖的范围实在太小了,以至直接影响到论证的可靠性。事实上,19世纪后半叶的法律史学者大都看到了这个问题,他们努力搜索那些萨维尼未曾看到的素材,其中意大利学者对于注释材料的发掘尤为值得称道。[49]此外,德国学者菲廷于1896年和1915年在“萨维尼法律史杂志(罗马法部分)”[50]先后发表了《伊尔内留斯的“法典会要(Summa Codicis)”与“问题(Questiones)”》[51]和《伊尔内留斯编写了“法学阶梯会要(Summa Institutiones)”吗?》[52]两篇文章,集中探讨了伊尔内留斯的非注释类学术作品。总的来说,19世纪末的法律史学者占有“内部”素材的总量已经相当大,与萨维尼的时代相比,不可以道里计。

三、伊尔内留斯问题的反思与批判

在后萨维尼时代的学案研究史之中,菲廷显露出一种偏离正统观点的倾向,并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法律史学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论战。[53]菲廷认为,萨维尼的研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他总是使用意义含混的言辞,企图遮蔽某些事实。例如,萨维尼并不否认罗马法早在伊尔内留斯之前就已经存在于教会、法庭和七艺学校的实践活动中,但是他却声称,与罗马法有关的问题在伊尔内留斯出现之前是无法被讨论的。菲廷的这些指责并非毫无道理。不过,这也并非萨维尼的过错。萨维尼之所以欲言又止,显然是因为他的视野受到了史料范围的制约。菲廷指出,既然萨维尼的研究是不完善的,那么新一代的学者如果能够掌握足够多的新证据,就有可能提出不同于以往的新观点。1876年,菲廷在《中世纪早期的法学著作》一书中提出了若干新发现的史料,用以证明欧洲早在12世纪之前就已经存在罗马法的学术研究。[54]菲廷进而指出,法学的历史是延续的,而不是断裂的;伊尔内留斯并不是中世纪的第一位注释作者,他也从未做过什么真正原创性的研究。这是对萨维尼主流观点的第一次正面挑战。[55]

1878年,蒙森发表了题为《关于菲廷的法学著作》的短文,直指菲廷在史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56]1884年,科拉特(Max Corat)在一本史料汇编的“介绍”部分为萨维尼辩护,激烈驳斥菲廷的“异端”学说。[57]为了应对学界的批判,菲廷在1885年撰写了题为《论中世纪的法学史》的短文,[58] 1888年时又趁波伦那大学800年校庆之际出版了《波伦那法学教育的开端》一书,[59]并在其中提出了更多不利于主流观点的史料。菲廷和科拉特的论战延续到19世纪的最后10年。不过,他们谁都没能说服对方。这场论战导致法律史学界围绕伊尔内留斯的历史地位问题分化成两个不同的阵营,大多数学者选择站在蒙森和科拉特这一方,捍卫主流观点的权威性;但是,以贝斯塔为代表的少数意大利学者,却在他们的研究中延续着菲廷的思路,淡化伊尔内留斯的“断代”意义。有趣的是,尽管菲廷的观点在欧陆范围内未获认可,但该观点却在欧陆以外,尤其在英语世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例如,研究中世纪欧洲大学史的英国学者拉什达尔(Hastings Rashdall)默认了菲廷的观点,[60]美国学者哈斯金斯(Haskins)则把拉什达尔的情绪贯彻到了自己的著作之中。[61]

19世纪年末到20世纪初,无论是菲廷,还是蒙森、科拉特,都不再讨论伊尔内留斯的历史地位这一话题,而是把注意力从以人物为中心的研究转向了以文本为中心或是以具体制度为中心的研究。例如,菲廷在1896年发表的《学说汇纂文本的传承史》[62]以及1905年发表的《学说汇纂文本的批判》[63]等文章中,就对诸如《学说汇纂》的“通行本(Digestenvulgata)”究竟是如何流传下来,它与编写于6世纪的《学说汇纂》原本相比经历了哪些修改,并且何以在12世纪初得以复兴等话题进行了讨论。需要看到的是,在由菲廷引发学界论战之前,回答这些问题也是难以想象的。因此,菲廷最大的贡献并不在于提出了什么观点,而在于极大地推动了学界搜集和分析中世纪罗马法史料的热情,一方面使史料的宽度大增,另一方面提升了新一代学者对于史料的辨别能力。

更为年轻一代的德国法律史学者,以康特罗维茨为代表,与萨维尼时代的距离已经相当久远,他们身处日耳曼(德意志本土)法律史更为强势的学术环境之中,对于法学的精神有着完全不同于萨维尼的见解。1911年,康特罗维茨在萨维尼逝世50年纪念会上发表了《萨维尼对我们来说意味着什么?》一文。这是一篇充满了火药味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萨维尼的法哲学及其法学方法遭到严厉的批评,而萨维尼作为一名历史学家的价值却被推崇备至。[64]康特罗维茨在1938年出版了《罗马法注释学者研究》一书,回归到以人物为中心的研究传统。[65]他敏锐地发现,萨维尼时代的问题是能看到的史料太少,而眼下的问题则是能看到的史料太多,且真假难辨。因此,他在这本专著当中系统梳理了前代学者从各种渠道挖掘出来的“内部”素材,找出后人假托伊尔内留斯名义而作的“伪书”竟有10种之多。[66]这一清理工作缩小了可信文献的范围,把学界对伊尔内留斯的认识从史料的泥潭中拽了出来。不过,康特罗维茨也引入了新的材料。他认为,伊尔内留斯曾为“法典”和“法学阶梯”这两个部分专门编写了“介绍(Introduction)”,以便用于课堂教学。这些证据再一次强有力地巩固了伊尔内留斯的法学宗师地位。客观地说,康特罗维茨的这部集大成之作对于20世纪上半叶的法律史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使萨维尼的《中世纪罗马法史》第4卷第27章与其引发的学术论争一并成为了伊尔内留斯学案研究史中的“过去式”,一方面结束了长期以来学者们在史料上的严重分歧,另一方面使自萨维尼以来的正统话语得以延续。不过,康特罗维茨在做出这般论断的时候,并未像萨维尼那般含蓄。他认为,经过对繁多的“内部”素材的清理,伊尔内留斯学案已经变得清晰和明朗,伊尔内留斯不仅配得上“法学之光”的名誉,他在历史上的重要性甚至可以与亚里士多德和伽利略相比肩。[67]当然,从今人的视角反观之,这样的评价有点过头了。

作为对主流观点的进一步发扬,康特罗维茨依然得到后世许多法律史学者的拥护和追随,其学术观点尤其在战后的德国得到了高度的评价。20世纪70年代,科殷(Helmut Coing)将“萨维尼蒙森科拉特康特罗维茨”对中世纪法学史的一脉相承的研究成果视为“新时代的欧洲私法史”[68]的重要基础。1973年,科殷主编的《新欧洲私法史的渊源和文献手册》(第1卷?11001500年)出版,整体上认可了康特罗维茨对于伊尔内留斯的概括。[69]当然,这并不代表康特罗维茨在学案研究中的“原罪”就可以被宽恕了。包括科殷在内的很多学者在援引康特罗维茨的时候,都要比援引萨维尼和蒙森更加谨慎。这显示出,菲廷的影响也一直保持着延续性。

直到近年来,法律史学界才基本廓清康特罗维茨在《罗马法注释学者研究》一书中的主观主义倾向。康特罗维茨过分地相信伊尔内留斯的正确性,有一种将伊尔内留斯注释“经学化”以及将伊尔内留斯个人“神圣化”的强烈愿望。例如,当康特罗维茨思考关于“法典”注释的排列顺序时,他认为顺序的混乱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而应当归咎于后世誊抄者在抄写过程中的不负责任。他指出,作为学生的布尔加鲁斯尚可以保持注释之间“完美的一贯性”,可以想见,这件事到了被誉为“法学之光”的老师那里将会变得多么完美。[70]因此,最好的研究并不是重构一个新的顺序,而是还原出伊尔内留斯的顺序。这是一种典型的“自先王以下一代不如一代”的观念。受这种观念的支配,康特罗维茨相信,伊尔内留斯注释并不像它们外部表现出来的那样是一些语录式的零散作品的集合,而是有着严密的内在逻辑,并且构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因此,学者的任务就是通过挖掘和梳理史料的工作,把这个长久掩盖于历史尘埃之下的理性的完美产物鲜明地呈现出来。也正是受这种观念的支配,康特罗维茨没有来由地把一些抽象化程度相当高的匿名作品,例如“法学阶梯介绍(Introductio Institutionum)”等,归功于伊尔内留斯,而这是导致康特罗维茨备受后世学者指摘的“硬伤”。

20世纪下半叶,针对主流观点的质疑声音此起彼伏。德国法律史学家多勒扎勒克(Gero Dolezalek)注意到,早期注释中存在的一些形式上的细节,例如作者名字的缩写字母问题,很可能并不像以往研究者所想象的那样简单。自从萨维尼将G和Y视为伊尔内留斯的个人标记以来,百余年来的学者们从未有过什么怀疑。然而,这些学者也发现,有时候,内容完全相同的一段注释会出现在不同的法学文本之中,但是标注在注释前后的缩写字母却不一定相同。这种现象经常被解释为誊抄错误,或者干脆被认定是一种故意剽窃的行为。多勒扎勒克指出,真实的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因为同一段注释使用不同缩写字母的现象在12世纪早期的注释中非常普遍,并不是偶发的错误。多勒扎勒克进而猜测,注释中的缩写字母可能根本就不是注释作者的标记,而是誊抄者的个人标记。[71]如果是这样,那么标有G和Y的注释就不一定是伊尔内留斯撰写的,也有可能是他抄过来的。

多勒扎勒克还发现了另一个更重要的细节:除了Y这个大写字母出现在注释的开头外,其他所有的大写字母皆出现在注释的末尾。为何Y这么特殊?早在19世纪末,佩斯卡托就曾给出一个解释,他指出,12世纪初被置于注释开头的Y,很可能只是一个不代表任何人的段落起始标识。[72]对此,多勒扎勒克在一个12世纪中叶的“法典”抄本中找到了印证:这个抄本中的注释遵循着一个规则,就是以Y或者§作为开始一个段落的标志,还有些段落将二者结合起来,以Y§或者§Y作为起始标志。[73]值得注意的是,教会法学者在其注释中往往也会在开头标注特殊的字符,以便把注释与从文本中引用的文字区别开来。此外,多勒扎勒克还发现,在很多优士丁尼法学文本的抄本中,都能看到一些既有开头标识又有结尾标识的注释。这似乎表明,开头和结尾的标识在功能上是有区别的。例如,开头标注Y而结尾标注B的注释,就通常被认作是布尔加鲁斯的注释,而非伊尔内留斯的注释。这意味着,直到“四博士”时期,亦即12世纪中叶,以Y作为段落起始标识的注释习惯依然存在。[74]然而到了奥多弗莱杜斯时期,亦即13世纪上半叶,出现在注释中的大写字母就只有指示作者的唯一功能了。因此,存在这么一种可能,那就是奥多弗莱杜斯这一代的学者们已经弄不清楚早期注释中Y的真实意义,而是按照当下的习惯,想当然地把Y理解为一名神秘的作者;加之心中的崇敬之情,随即把以Y为开头的注释全部归在了伊尔内留斯的名下;甚至以讹传讹,把Wernerius的名字也改成了Yrnerius。[75]尽管这也并不能说明以Y为开头的注释就一定不是伊尔内留斯的作品,但是多勒扎勒克的假设已经足以撼动自萨维尼以来伊尔内留斯学案研究的史料基础。

另一种质疑的声音则是由研究教会法的学者发出来的,他们在研究《格拉提安教令集》(Decretum Gratiani)[76]文本生成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难以解释的现象。1946年,波兰学者韦图拉尼(Adam Vetulani)最早提出,编成于1140年的《格拉提安教令集》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作品,而是数次拼凑的结果,其中与优士丁尼法学文本有关的部分并非自始就有,而是后来增补的;[77] 1953年,德国学者库特纳(Stephan Kuttner)在《关于罗马法的新研究》一文中确认了这个观点,[78]并在1954年的一份研究中进一步指出,与格拉提安的初稿相比,《格拉提安教令集》中总共有46个段落是后来增补的,而且这些段落绝大多数都与优士丁尼的法学文本有关。[79]对此,韦图拉尼认为,鉴于罗马法在12世纪初的波伦那已经相当发达,格拉提安就是波伦那本地人,又比伊尔内留斯年轻,因此他不可能对已经进入大学课堂的优士丁尼法学文本一无所知;格拉提安之所以无视这些文本,大概是出于政治上的和宗教意识形态上的考虑,在编撰初稿的过程中故意把相应部分拿掉了;而最终决定将这一部分纳入《格拉提安教令集》的人,应当不是格拉提安,而是另有其人。库特纳并不认同韦图拉尼的解释,他既不认为《格拉提安教令集》的作者除了格拉提安还有别人,也不认为格拉提安蓄意排斥罗马法,理由在于,除了这46个段落之外,《格拉提安教令集》中的其他段落包含着大量碎片化的罗马法知识,其中既有前优士丁尼时代的法律文本,也有在其他教令集中被广泛援引的罗马法渊源,却单单没有优士丁尼的法学文本。因此,如果说格拉提安有意排斥罗马法,他就应当把所有的罗马法因素全部清除出去,而不是只清除其中与优士丁尼有关的那一部分。

美国学者温罗特(Anders Winroth)较为完满地解答了这个问题。[80]他试图还原《格拉提安教令集》从“原稿”到“终稿”的变化过程:[81]格拉提安于1139年至1140年编纂完成的仅仅是“原稿”,其篇幅相对简短,只包含1860条教令,[82]而流行于后世的“终稿”则庞大得多,总共包含3945条教令。通过分析上述两个版本的变化情况,温罗特发现,格拉提安在这两个阶段对于罗马法的认知水平有着非常大的差异。格拉提安在编撰“原稿”的过程中,不仅没有排斥罗马法,反而尽力地搜罗他所知道的罗马法知识,但是成效甚微。这说明处于“原稿”阶段的格拉提安可能对罗马法所知甚少,对优士丁尼法学文本更是毫无了解。可以想见,如果格拉提安此前听过伊尔内留斯或是布尔加鲁斯的课,那么情况绝不会是这样。因此,1130年至1140年的波伦那可能根本就没有罗马法教育。波伦那大学官方认定的建校时间是1088年,康特罗维茨推断罗马法教育开始于女伯爵玛蒂尔达去世的1115年;而据温罗特推测,波伦那的罗马法教育大概要等到1160年之后才悄然开始,这就与前人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温罗特把误导大众的根源归咎于13世纪的奥多弗莱杜斯,[83]指出韦图拉尼所相信的那个前提并不成立,12世纪初罗马法复兴的问题有待于重新审视。可以认为,温罗特对于萨维尼以来的主流观点提出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四、余论

伊尔内留斯究竟是开创了一个时代,还是仅仅从属于该时代?他究竟是神圣的化身?还是仅仅为一名凡人?这曾经是吸引近代以来所有罗马法学者眼球的重大法律史问题,但是到了21世纪的今天,它越来越像是一个纯粹的史学问题,不再具有法学的意味。这是因为,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和法学的现实,似乎都不太需要将自身建立在对于这段历史的想象之中了。前文中提到的三个人物——奥多弗莱杜斯、萨维尼和康特罗维茨,分别在13世纪初、19世纪初和20世纪初成功地构建起关于伊尔内留斯的想象。然而,伊尔内留斯的宗师形象何以在这几个时代特别突出?这与特定时代法律和法学的现实需求密切相关。

第一位学者是奥多弗莱杜斯。他在罗马教皇的权势处于顶峰的时代背景之下积极包装所谓“两法(utrumque ius)”和“共同法(ius commune)”的概念,推广普世主义的法学理念,提升罗马法在中世纪知识体系中的地位。他回顾百余年来注释法学的发展进程,突出注释法学家在中世纪知识分子群体中的独立性,并将伊尔内留斯塑造为一位“圣徒”的形象,期望将共同法从“象牙塔”中推向实践领域。正是他的这些在当时显得有些离经叛道的做法,满足了多方的政治需求,并促使注释法学派开始向评注法学派过渡。第二位学者是生活在普鲁士崛起但德意志涣散的时代的萨维尼。他认为,中世纪罗马法之所以能够复兴,是因为查理曼大帝将欧洲变成了一个接近统一的政治体,在此之后,各种“统一化”的想象支配着人们的行动,神圣罗马帝国、罗马天主教会、拉丁语都在这一时期变得强大起来,统一的法律体系也就能够从历史中走来,从一种古老的记忆变成生活中的现实;当时的人们之所以对于继受罗马法充满期待,同样是因为罗马法有可能赋予欧洲以“统一化”的价值。[84]因此,当萨维尼带着“同一个世界”的情怀进入伊尔内留斯问题的时候,便不由自主地把伊尔内留斯想象为一位领先于时代的文明的“教化者”。第三位学者是康特罗维茨。尽管他并非一位普世主义法学的支持者,但他是一位生活在20世纪上半叶的德裔犹太人。在这一时期,纳粹德国大力推行以“去罗马法化”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更新”运动,刻意歪曲和贬低罗马法,并片面抬高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康特罗维茨的《罗马法注释学者研究》一书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问世,他对伊尔内留斯的推崇备至,也许并不应当被视为一般性的学术探讨,不然便忽略了其中蕴含的“格外”之意:以反纳粹的历史想象对抗纳粹的历史想象。

此外,在这三个人物高大的身影之下,还隐藏着次一级的历史建构主义者,例如17至18世纪的塞尔登、彼埃尔,18至19世纪的蒙森、科拉特,以及20世纪的科殷等等,他们延续并修正了前人对于伊尔内留斯的想象,借此应对来自自己所属时代的现实需求,例如反对宗教上的歧视与压迫、整合自由与团结的民族传统、为欧盟的法律体系寻找历史基础等等。无论如何,但凡相信罗马法复兴是由伊尔内留斯一手造就的人,大都是心怀英雄史观的理想主义者。他们即便不会对此当面承认,大概也并不会否认人是历史的积极塑造者。既然伊尔内留斯能够塑造罗马法,那么后人为什么就不能塑造伊尔内留斯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属于“作为法学家”的法律史学者。

另外一批法律史学者,如菲廷、贝斯塔、库特纳、多勒扎勒克、温罗特等,以另外的方式进入伊尔内留斯问题的讨论。他们在各自的研究中表现出更为纯粹的历史学者的气质,有意识地弱化作者在历史认识过程中的能动性,并且具备某种唯有历史学者才有的责任感,即对于那些因“滥用”能动性而建构起来的历史想象无情地加以解构,尤其是解构那些历史想象的哲学基础,例如普世主义或时代精神等等。故而,概言之,在这些学者的眼里,伊尔内留斯是没有个人形象可言的,他只是从属于那个伟大时代的一名普通的知识分子;伊尔内留斯与其他人的唯一区别就在于他侥幸地留下了名字,甚至连这个名字也未必是真的。同时,伊尔内留斯的注释和作品,也未必就有多么高明,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其内部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应当远不如他的徒子徒孙们的作品严密和完整。既然如此,研究者们就完全没有必要紧盯着伊尔内留斯不放,而是应当在可利用的范围之内利用他,在难以利用的情况下抛开他,去窥探和复原他所代表的那个时代的客观真实。当然,必须承认的是,这些法律史学者在解构正统话语的同时,也在根据难以察觉的现实需求建构着自己的观点,但是他们各自观点之间的关联性比较弱,更谈不上什么一致性和系统性,以至于难以像历史建构主义者那样自前而后形成清晰的思想脉络。相比之下,他们属于“作为史学家”的法律史学者。[85]

1997年,由朗格(H. Lange)撰写的《中世纪罗马法:注释法学派》正式出版,此时相距萨维尼《中世纪罗马法史》第4卷的出版已有将近150年的时间。他罗列了一个包含着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史学者及其作品的冗长的清单。很显然,朗格无意于调和“建构”与“解构”这两种对立的法律史研究范式。他所能做到的,仅仅是正视这两个阵营之间的分歧,并且将一个充满悬疑和矛盾的伊尔内留斯学案呈现在读者面前而已。[86]至于伊尔内留斯究竟是否配得上“法学之光”的荣誉,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成其为一个学术问题了。行文至此,本文理应结束。但是,笔者仍有一言:但愿人们在再次看到关于伊尔内留斯的冠冕堂皇的评判的时候,能够联想到藏在幕后的一次次的“建构”与“解构”,以及数百年来为此倾尽心血的法律史学者们,而不致再有某种空洞和乏味的感触萦绕于心头。

(责任编辑:尤陈俊)

【注释】 [1]Hans Hattenhauer, Europ?ische Rechtgeschichte, Heidelberg: C. F. Müller Verlag, 1992, s. VIII.

[2]See Gerhard Dilcher und Eva-Marie Distler(Hrsg.), Leges-Gentes-Regna: zur Rolle von germanischen Recthsgewohnheiten und lateinischer Schrifttradition bei der Ausbildung der frühmittelalterlichen Rechtskultur, Berlin: Erich Schmidt Verlag, 2006, s.565.

[3]The Renaissance of the Twelfth Century是美国学者哈斯金斯(Charles Homer Haskins)在1927年出版的一部史学著作,作者就“复兴”展开的讨论,颇受其所处特定时代的影响。该书的中译本在2005年出版,近年来国内中世纪法学史的研究对于此书多有引用。但是,哈斯金斯并非专门的法律史学家,他的这本著作仅在第7章中谈到了法学复兴运动,涉及伊尔内留斯的内容十分简略,且未对相关史料进行分析,因而学术价值较为有限。参见[美]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12世纪文艺复兴》,夏继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164页。

[4]See Kenneth Pennington,“The‘Big Bang’: Roman Law in the Early Twelfth Century”, Rivista internazionale di diritto commune, No.18(2007), pp.43-70.

[5]See Quirinus Breen,“The Twelfth Centuray Revival of the Roman Law, 19441945”, Oregon Law Review, Vol.24, Issue 4(1945), p.252.

[6]F. C.von Savigny, Geschichte des R?mischen Rechts im Mittelalter, 2d ed., Vol.1, Heidelberg: J. C. B. Mohr, 18341851, ss.v-vi.

[7]Ibid,ss.ix-x.

[8]See John Selden, The Dissertation of John Selden, annexed to Fleta, translated with notes by the editor of Britton, 1771, p.viii.

[9]“七艺”是西方传统教育的基本科目,据传发源于古希腊,故称古典七艺,也称自由七艺(liberal arts)。参见[美]戴维?L.瓦格纳编:《中世纪的自由七艺》,张卜天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6年版。

[10]1550年至1552年,奥多弗莱杜斯关于“学说汇纂(新)”的注释书(Lecturae in Digestum Novum)在法国里昂出版。这段话首次出现在此书当中。让中国读者对此比较熟悉的来源,主要是如下几本史学著作的中译本当中的相关表述:注[3],哈斯金斯书,第162页;[英]梅特兰:《欧陆法律史概览》,屈文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此外,这段话也被国内学者引用,参见舒国滢:“《学说汇纂》的再发现与近代法学教育的滥觞”,《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第115页,脚注第108。

[11]D.1,1,6本是乌尔比安对于法律分类的阐述,奥多弗莱杜斯注释的内容几乎完全偏离了乌尔比安设定的主题。参见《学说汇纂(第一卷)》,罗志敏译,[意]纪蔚民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12]对于出生于1584年的塞尔登来说,奥多弗莱杜斯关于“学说汇纂(新)”的注释书(15501552)中的相关记述,可能是当时最容易得到的关于伊尔内留斯的明确而完整的信息。

[13]Supra note ⑧,John Selden,p.122。后来,萨维尼对这一观点也有所关注,但他认为这种说法毫无依据,因此不足采信。参见F. C.von Savigny, Geschichte des R?mischen Rechts im Mittelalter, 2d ed., Vol.4, Heidelberg: J. C. B. Mohr, 18341851, s.23.

[14]希贡纽斯是16世纪的一名意大利人文主义学者,出生于摩德纳,一生活动于意大利北部的帕维亚、波伦那、威尼斯等地,他是一名希腊文的文法教师,其名声来自搜集希腊和罗马的古典作品。

[15]Supra note ⑧,John Selden,p.123.

[16]Ibid,p.124.

[17]Ibid, pp.124-125.

[18]Ibid,p.125.

[19]若根据塞尔登的判断,伊尔内留斯一直活到12世纪90年代,那么他在12世纪初时应该还是个孩子。这不符合希贡纽斯的口述史和乌尔施佩格的编年史中对于伊尔内留斯活动时期的判断。

[20]See Hugh Chisholm, ed.,“Bayle,Pierre”, Encyclop?dia Britannica, 11thed., Vol.3,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11, p.557.

[21]这里所说的“基本要素”是指:第一,伊尔内留斯使罗马法得以复兴;第二,他把罗马法引入大学课堂;第三,他在波伦那创立了以注释(Glossa)为特征的法学流派。

[22]See Pierre Bayle, An Historical and Critical Dictionary, Vol.3, printed for C. Harper, D. Brown, etc., 1710, pp.1777-1778.

[23]Ibid,p.1777.

[24]事实上,不仅是彼埃尔,这一时期的学者大都关注到这场论战,例如法国百科全书学者摩莱里在撰写“伊尔内留斯”词条时也曾阐述了论战双方的观点。See “IRNERIUS”, in Moréri Louis, A Supplement to the Great Historical, Geographical, Genealogical and Poetical Dictionary, printed for Henry Rhodes and Thomas Newborough, 1705.

[25]阿库修斯被后世公认为注释法学派最杰出的学者,他完成了规模宏大的注释作品《通用注释》(Glossa Ordinaria)并传诸后世。

[26]阿佐在他关于优士丁尼《学说汇纂》D.1,2,2,38条中提到了佩波(Sic in domino Peppo)。参见H. Lange, R?misches Recht im Mittelalter, Band I: Die Glossatoren, München: C. H. Beck, 1997, s.151。

[27]有人说奥多弗莱杜斯和阿库修斯两人都是阿佐的学生,也有人说他实际上是阿库修斯的学生。同注[26],H. Lange,s.324。

[28]很多文献中都有记载,奥多弗莱杜斯曾对城市的立法者讲出十分失礼的话:“城市平民想要制定法规,绝不会比驴子更加谨慎,因为他们既不懂拉丁语,又不通文法逻辑。”这个例子凸显了奥多弗莱杜斯的外向型的性格特征,说话口无遮拦便是其表现之一。参见F. C.von Savigny, Geschichte des R?mischen Rechts im Mittelalter, 2d ed., Vol.3, Heidelberg: J. C. B. Mohr, 1834-1851, s.150。

[29]萨维尼对于历史法学方法的阐发,某种程度上是从属于客观主义史学运动的一个分支。参见[英]乔治?皮博迪?古奇:《十九世纪历史学与历史学家》(上册),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36144页。

[30]萨维尼在正文处明确指出了六位作者关于伊尔内留斯的专论,包括德国修道士(也以魔法师、占星师和炼金术士的身份闻名)约翰尼斯?特里特米乌斯(Johannes Trithemius,14621516年)在1494年出版的学者传记De laude scriporum manualium;托马斯?蒂普洛瓦塔迪乌斯(Thomas Diplovatatius,14681541年)未完成的法学人物志De claris iuris consultis;德国宗教改革家菲利普?梅兰希通(Philip Melanchthon,14971560年)关于伊尔内留斯和巴尔多鲁的专论文章;意大利历史学家毛罗?萨尔第(Mauro Sarti,17091766年)关于伊尔内留斯的专论;意大利历史学家吉洛拉莫?蒂拉博斯基(Girolamo Tiraboschi,17311794年)撰写的意大利人物志;意大利学者乔凡尼?范图志(Giovanni Fantuzzi,17181799年)对于波伦那本地学者的介绍。萨维尼专门讲述了卡利克斯图斯和尼胡西乌斯之间辩论的焦点。此外,萨维尼还在脚注部分列举了法国人比埃尔(Bayle Pierre,16471706年)、意大利人潘齐洛鲁斯(Guidus Panzirolus,15231599年)等他认为“不那么重要”的五位作者。萨维尼并没有提及任何一位英国作者。参见F. C.von Savigny, Geschichte des R?mischen Rechts im Mittelalter, 2d ed., Vol.4, Heidelberg: J. C. B. Mohr, 1834-1851, ss.9-10。

[31]这两份史料,其一是小兰多夫(Landulphus junior,10771137年)的史学著作《米兰史》(Historia Mediolanensis),其二是罗贝托?德?蒙特(Roberti de Monte)大约在12世纪末添加在西贝尔?根姆布兰克(Sigberti Gemblancensis)所编撰的编年史之后的附录。Ibid,s.10。

[32]Ibid, ss.12-15.

[33]宾刻舒克认为,名字演变的过程可能是这样的:Wirnerius的缩写形式是W,却在抄写过程中被错误地写成了Y,后来Y的后面又增加了r,并且变成了常用的缩写形式,于是便出现了讹化成Yrnerius或Irnerius的形式的人名。

[34]把伊尔内留斯当作德国人的理由有二:其一,其名以典型的德语字母W开头;其二,有些史料记载,伊尔内留斯有着Teutonicus(条顿)这个典型的德国姓氏。前文提到的彼埃尔就是将伊尔内留斯当成德国人的一个代表。摩莱里也曾提到伊尔内留斯是一位“生活在十二世纪的德国律师”,同注[24]。

[35]萨维尼认为,采用德语名字是中世纪流行于伦巴第地区知识分子之间的一种风尚。这大概是意大利知识分子为了缩小与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官方之间的文化距离的一种有效办法。参见注[13],F. C.von Savigny, ss.12-13, ss.17-18。

[36]这三份档案分别是第一份(1113年,Warnerius de Bononia)、第二份(1116年,Warnerius Bononiensis)和第六份(1117年,Wernerius Bononiensis)。三份档案对于伊尔内留斯的表述略有区别,但可以归为一类。参见注[13],F. C.von Savigny, ss.12-13。

[37]作为一个拉丁语名词,Causidicus起源于短语causam dicere,即“提出法律意见”之意。因此,Causidicus一般代表某种由通晓法律的专业人士担任的咨议职务。后世学者通常把中世纪贵族任命的Causidicus视为一种职位和功能皆不固定的司法幕僚。

[38]参见注[13],F. C.von Savigny,s.20。

[39]Iudex这个拉丁语名词,起源于短语iudicem dicere,即“给出裁决”之意。中世纪的iudex一般是指由皇帝或国王委派到法庭担任承审职能的官员,其职能上的确定性,明显比causidicus要强。

[40]中世纪学者看到的《学说汇纂》并不是完整的一部书,而是拆分成若干个部分。这样的拆分有可能反映出早期注释作者接触《学说汇纂》文本的时间顺序。参见Kantorowicz,“über die Entstehung der Digestenvulgata: Erg?nzungen zu Mommsen”, 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für Rechtsgeschichte/Romanistische Abteilung, Bd.30(1909), s.183。

[41]参见注[13],F. C.von Savigny, ss.458-471。

[42]13世纪的奥多弗莱杜斯曾对优士丁尼的法学文本进行梳理并排序,其中“法典”位列第一;之后依次是“旧汇纂”“新汇纂”以及“法学阶梯(Institution)”;再后是“衔接部(Infortiatum)”,以及相对独立的“三书(Tres Libri)”,即“法典”的第10卷到第12卷;最后是名为“正本(Authenticum)”的“新律”部分。据此,中世纪的罗马法文献呈现出明显的体系性特征。

[43]参见注[13],F. C.von Savigny, ss.458-471。

[44]Ibid,s.29.

[45]萨维尼指出,字母I在某些档案中与G或Y混用,指的应是伊尔内留斯,但是在独立使用的档案中指的是谁,则情况不详。而根据蒂普洛瓦塔迪乌斯的观点,Yr代表的作者应当是12世纪波伦那的学者拜拉(Henricus von Baila)。参见注[13],F. C.von Savigny, ss.33-35。后世学者佩斯卡托证明,字母I或J(这两个字母在拉丁语中经常混用)代表的是“四博士”之一的雅各布斯(Jacobus),参见Gustav Pescatore, Die Glossen des Irnerius, Greifswald: Julius Abel, 1888, s.39;注[26], H. Lange, s.160。

[46]在这一部分,萨维尼主要接受了F. A. Biener在1807年对这一问题的专论中阐发的观点。参见注[13],F. C.von Savigny,s.42。

[47]Ibid, ss.48-50.

[48]萨维尼对伊尔内留斯生平进行考证的篇幅仅有12页。Ibid, ss.13-25.

[49]例如,齐亚佩里(L. Chiappelli)于1886年发表了《伊尔内留斯及其学派的注释》一文,系统梳理了伊尔内留斯的注释;1896年,贝斯塔(E. Besta)在《伊尔内留斯的作品》两卷本中增补了伊尔内留斯对于“旧汇纂”的注释;这一进程延续到20世纪;1939年,托雷利(P. Torelli)又通过《前阿库修斯时代的法学阶梯注释》增补了伊尔内留斯对于“法学阶梯”的注释。

[50]由萨维尼基金会支持的学术刊物《萨维尼法律史杂志》(Savigny-Zeitschrift für Rechtgeschichte)从1880年开始出版“罗马法部分”(Romanistische Abteilung),这为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学者们探讨伊尔内留斯问题提供了发表意见的平台,并为后文讲述的学术论战提供了主要的战场。

[51]Vgl. H. Fitting,“Die Summa Codicis und die Quaestiones des Irnerius”, 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für Rechtsgeschichte/Romanistische Abteilung, Bd.17(1896), ss.1-96.

[52]Vgl. H. Fitting,“Eine Summa Institutionum des Irnerius?”, 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für Rechtsgeschichte/Romanistische Abteilung, Bd.36(1915), ss.391-424.

[53]这场论战可被概括为“持续性(Kontinuit?t)”与“断裂性(Diskontinuit?t)”之辩,参见注[26],H. Lange, ss.8-10。

[54]Vgl. H. Fitting, Juristische Schriften des Früheren Mittelalters, Halle: Buchhandlung des Waisenhauses, 1876.

[55]后世学者在解读菲廷对伊尔内留斯的评判时也是有争议的。有的学者认为,其实菲廷并没有挑战萨维尼,他只是通过更多的史料勾画出更为清晰的伊尔内留斯的影像,但并未伤及伊尔内留斯的威名。参见J. Dove Wilson,“Irnerius”, Juridical Review, Vol.6(1894), p.304。

[56]Vgl. Mommsen,“über Fittings Ausgabe juristischer-Schriften des früheren Mittelalters”, Zeitschrift für Rechtsgeschichte/Romanistische Abteilung, Bd.13(1878), ss.196-203.

[57]Vgl. Max Corat(Cohn), Die Epitome Exactis Regibus, Berlin, Weidmannsche Buchhandlung, 1884, ss.119-120.

[58]菲廷指出“新律”的摘要本(Epitome)的实际改编者是伊尔内留斯的学生雅各布斯(Jacobus),这相当于否定了伊尔内留斯在“正本选编(Authenticae)”方面工作的意义。参见H. Fitting,“Zur Geschicht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im Mittelalter”, 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für Rechtsgeschichte/Romanistische Abteilung, Bd.6(1885), s.180。

[59]波伦那大学在1888年纪念800周年校庆,意味着学校官方确认学校始建于1088年,这比出现在历史档案(1113至1118年)中的伊尔内留斯要早了25至30年的时间。菲廷并不否认波伦那大学的建校时间,但是他认为,伊尔内留斯在1088年时应该还非常年轻,根本没有开创大学教育的能力和声望,将他视为波伦那大学的开创者是不妥当的。参见H. Fitting, Die Anf?nge der Rechtsschule zu Bologna, Berlin: J. Guttentag, 1888.

[60]拉什达尔在其名著《欧洲中世纪的大学》一书中公开表示“最让我感兴趣的是菲廷的作品”,并在全书中30次引用菲廷的论文和著作。参见H. Rashdall, 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 Oxford: Oxford Press, 1936.

[61]在《12世纪文艺复兴》一书的第7章中,哈斯金斯对来自欧陆的“一般观点”带着一种客观但不乏诘难的口吻;他还在这一章里面长篇引述了拉什达尔《欧洲中世纪的大学》中的原文,这表明哈斯金斯受拉什达尔的影响颇深。同注[3],哈斯金斯书,第168169页。

[62]Vgl. H. Fitting,“Zur Geschichte der Ueberlieferung des Digestentextes”, 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für Rechtsgeschichte/Romanistische Abteilung, Bd.17(1896), ss.335-341.

[63]Vgl. H. Fitting,“Zur Kritik des Digestentextes”, 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für Rechtsgeschichte/Romanistische Abteilung, Bd.26(1905), ss.49-53.

[64]参见[德]赫尔曼?康特罗维茨:“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许章润译,许章润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般,第340页。

[65]See H. Kantorowicz & W. W. Buckland, Studies in the Glossators of the Roman Law: Newly Discovered Writings of the Twelfth Centu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38.

[66]Ibid, pp.34-36.

[67]Ibid,p.253,fn.20.

[68]所谓“新时代的欧洲私法史”,是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1967年,科殷创办了名为《共同法》(Ius Commune)的杂志,并在发刊词中指出,“共同法”这一概念在新时代不再具有任何民族国家的属性,其含义就等同于欧洲私法史。这一声明赋予中世纪罗马法研究以全新的现实关怀。Vgl. Helmut Coing,“Die europ?ische 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eren Zeit als einheitliches Forschungsgebiet”, Ius Commune, Bd.1(1967), s.1.

[69]Vgl. Helmut Coing(ed.), Handbuch der Quellen und Literatur der neueren Europ?ischen Privatrechtsgeschichte, Bd. I-Mittelalter(1100-1500), München: C. H. Beck, 1973.

[70]Supra note 65, H. Kantorowicz & W. W. Buckland, p.46.

[71]Vgl. Gero Dolezalek,“Repertorium Manuscriptorum Veterum Codicis Iustiniani”, Ius Commune(Sonderhefte), 1985, s.472.

[72]Vgl. G. Pescatore,“Verzeichnis legistischer Distinktionen mit Angabe des Verfassers”, 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für Rechtsgeschichte/Romanistische Abteilung, Bd.33(1912), s.495.

[73]Vgl. Gero Dolezalek,“Repertorium Manuscriptorum Veterum Codicis Iustiniani”, Ius Commune(Sonderhefte), 1985, s.472, fn.24.

[74]Ibid,s.484.

[75]See Anders Winroth, The Making of Gratian's Decretu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70.

[76]《格拉提安教令集》的正式名称是“Concordantia Discordantium Canonum”,即“教令间歧义之协调”。

[77]Adam Vetulani,“Gratien et le droit romain”, Revue historique de droit fran?ais et étranger(1922-), Quatrième série, Vol.24(1946-1947), pp.11-48.

[78]See Stephan Kuttner,“New Studies on the Roman Law in Gratian's Decretum”, Gratian and the Schools of Law(1140-1234), London: Variorum Reprints, 1983, pp.112-150.

[79]See Stephan Kuttner,“Additional notes on the Roman Law in Gratian”, Gratian and the Schools of Law(1140-1234), London: Variorum Reprints, 1983, pp.151-157.

[80]See Clarence Gallagher,“Notes and Comments: Anders Winroth on Gratian's Decretum”, Heythrop Journal-A Quarterly Review of Philosophy and Theology, Vol.42, Issue 3(2001), pp.349-353.

[81]这里的“原稿”就是温罗特所说的第一修正本(1st Recesion),是以4个早期抄本(阿德蒙德、巴黎、巴塞罗那、佛罗伦萨)为依据形成的文本;“终稿”则是第二修正本(2nd Recesion),是以存世至今的600多个抄本为依据形成的文本,亦即后人看到的《格拉提安教令集》。Supra note 75,Anders Winroth,p.122.

[82]对于大多数教会法的研究者来说,这些相对简短的文本并不陌生,它们一直被视为《格拉提安教令集》的缩略本。但是,温罗特最先指出,它们并不是在“完整版”基础上删减而成的缩略本,而是《格拉提安教令集》的早期版本。

[83]Supra note 75,Anders Winroth,p.170.

[84]See Quirinus Breen,“The Twelfth-Century Revival of the Roman Law”, Oregon Law Review, Vol.24, Issue 4(1945), p.244, fn.2.

[85]此处需声明的是,把涉及学案研究的法律史学者分为“作为法学家”和“作为史学家”两大类,只是为了读者在理解上更为便利。某种程度上,根据研究进路将法律史学者类型化,本身并非一个十分严谨的做法,因为无论建构还是解构都不是绝对的,二者并没有像“两个阵营”所表述的那样泾渭分明。

[86]朗格也并未将冲击主流观点的全部纳入考量,因此温罗特把他与萨维尼、康特罗维茨、科殷一同列为正统类型的作者。Supra note 75, Anders Winroth, p.157.

【参考文献】 {1}[美]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12世纪文艺复兴》,夏继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 John Selden, The Dissertation of John Selden, annexed to Fleta, translated with notes by the editor of Britton, 1771.

{3} F. C.von Savigny, Geschichte des R?mischen Rechts im Mittelalter, 2d ed., Heidelberg: J. C. B. Mohr, 1834-1851.

{4} H. Fitting, Juristische Schriften des Früheren Mittelalters, Halle: Buchhandlung des Waisenhauses, 1876.

{5} Anders Winroth, The Making of Gratian's Decretu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文章来源:《法学家》2018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