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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嵘:北大法史往事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8-04-13

    栉风沐雨,玉汝于成

      由嵘教授回忆北京大学法律史学科建设访谈录

     

      作者简介

      康宁: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王若时: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编者按

      本文原载《中国比较法学》(2017年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4月版,感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康宁老师授权雅理读书推送。

      栉风沐雨,薪火相传。1954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复设。改革开放以后,北京大学法律史二级学科点正式成立。风雨兼程60载,北京大学法律史学科已然成为国内同领域之翘楚者——老一辈法史学家张国华、饶鑫贤、蒲坚、由嵘、王哲、李贵连、乔聪启、武树臣、赵昆坡、张建国,以及肖永清、祝总斌、沈叔平、刘国任、孙孝堃、张国福、杨锡娟等诸位老师,他们奠定了北大法律史学科的根基,也是法律史研究的开拓者和弘扬者。今日之北大法史,名师荟萃、誉满学林。现已齐设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四类基本研究方向,在任博士生导师4人,硕士生导师6人。知名学者(依入职先后顺序)徐爱国(1990年任教至今)、张雅利(1991任教至今)、贺卫方(1995年任教至今)、李启成(2007年任教至今)、章永乐(2008任教至今)、李红海(2013年任教至今)辛勤耕耘,为国内外法学学术界、实务界培养博、硕士毕业生百余名。

      今天,为了追溯学科建设的历程,我们很高兴来到荣休教授由嵘老师的家中。由嵘教授是北京大学法律史学科点外国法制史研究方向的发起人之一,60余载的教学、科研生活,北京大学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与由嵘老师的心紧紧相连。现在让我们跟随他的回忆,进入法律史学科初建、发展直至兴起的时光走廊。

      访问人:由老师您好(献花,敬礼)!

      由老师:你好(微笑)。

      访问人:可否请您回忆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史学科的建立与发展的状况?

      由老师:

      法律史这个学科的建立,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复建,总体算是接受、改善的过程,也是从教学体系和内容上不断完善与进步的过程。第二阶段就是文革之后高考恢复,学科建设逐步成规模、成体系的进程。法律史学科发展的历程,也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整体的演进息息相关。

      现在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是1954年恢复重建的法律系。1949年前的北京大学也有法律系,1952年的时候由于院系合并而被取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法律系和政治系并入到了北京政法学院,也就是后来的中国政法大学,当时包括师资和书籍也一并挪走了。所以,1954年这个时候就叫做恢复。但是从1950年开始,中国高等教育体系的变动就比较大,最初是参考前苏联大学的专业化发展模式,减少综合大学,发展专科大学。1950年到1954年,北大的定位是文理科见长,也就是数、理、化、文、史、哲老六科的文理综合大学;清华是工科专业大学;还同时成立了北京钢铁学院、石油学院、矿业学院等八大学院。不过到了1954年,苏联的高等教育模式在我国暴露了一些问题,我们也开始着手慢慢调整了。这就是大致的历史背景。

      我是1950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1954年作为人民大学法律系的第一届毕业生完成学业。建国初期,国家还是比较重视法制建设工作的,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当时中央由董必武同志主持政法工作,在他的建议和坚持下,北大法律系恢复起来了。此时正好人大法律系第一届学生毕业,其中约有七八位被分配到北大法律系,我就是其中之一。最初我们仍然适用苏联教学模式,也就是我在人民大学所学到的教学体系、课程设置等。但是,北大法律系的第一届系主任陈守一慢慢进行了调整。陈守一是从中央政法干校调过来的,原是朝阳大学的毕业生,后来参加革命,解放前又从事法学教育,算是很有经验的老资格政法教育家了。他提出了北大法律系的建系方针,就是要依靠现有的师资基础,同时吸收有真才实学的老教授,为此他从当时的北京政法、清华大学还有北大历史系和北京市司法局调来了芮沐、王铁崖、楼邦彦和龚祥瑞四位老教授,后来又调入了赵理海教授(国际法专家)。其中,王铁崖和赵理海文革后曾被聘为国际海洋法院大法官。还有一个方针,就是大力培养青年知识分子,我算是沾上了后面的这一条。陈老结合解放区、民国时期还有苏联法学教育的经验,为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拿出了很好的方案。

    1954年,由嵘老师于北京大学老一教楼二层法律史教研室备课

      从陈守一主任复建法律系开始,北大法律系就具有了自己的特色。要知道那个年代,人民大学才是新中国的第一个法律系,其他学校都是人民大学学生毕业之后派去的,或者是派本校教师到人大法律系进修,再回到本校担任教学工作,可以说是人大一统天下的时代。北大法律系恢复之后,逐渐在教学、科研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课堂用语的口语化,等等。

    陈守一(1906~1995),江苏邳州人

      法律系复建了,课程当中就有了外国法制史,我被指定来教授这门课,且当年就要上课。那年8月份我才报到,9月份就开学,根本无法开课,系里就请了林榕年老师来讲课,我也一面备课,一面进修,不断打基础、找资料。就这样坚持到了第二年(1955年),也就能够独立授课了。当时我们用的教科书是苏联的“老三本”,也就是苏联的外国法制史教材,就是这本《国家与法权通史》。(拿出这套教材,展示给访问者,继续说)这套教材学生其实看的不多,就是靠课堂记下笔记,课下再参考世界史的相关内容。当时买书不容易的,教材无法实现人手一册,于是学生要去图书馆借阅。老师也会用钢板刻些讲义,最后发给学生。

    [前苏联]司法部全联盟法学研究所编,《国家与法权通史》(三卷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

    (资料为由嵘老师提供)

      授课之余,我在北大历史系进修世界史相关知识,留心积累一些资料。我逐渐感觉到,苏联的法律史教材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一,它把社会的阶级关系、政治制度、政党制度、法律制度统统放在一起,显得有些杂乱无章,真正法律的论述内容也不多,只是罗马法论述稍多一点,其他内容就十分薄弱了。那么问题就会出现——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对象到底是什么?带着这个问题,我搜集法律文本、法制建设方面的材料,以及极少的几本有关法律历史的中外著作,尽管过程算是相当的困难。首先,那个时候,北大图书馆收藏政治法律一类的书籍并不开放,至于北大法律系自己的藏书、期刊和杂志,也在1952年院系调整的时候送到了北京政法学院,有所保留的部分同样是不开放的。只有像《政法研究》、《新建设》这些当时的学术期刊可以看,但内容也是寥寥。所幸我学的是俄语,而俄语的书籍是可以开放阅览的,我也就能够阅读专业俄语的书籍。有一次,我从新进口的苏联书籍中发现了两本,一本书是讲古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主要是苏联学者对罗马法史籍的介绍,但是作者紧随介绍附上了《学说汇纂》一个章节的俄语翻译,我简直如获至宝。此外还有一本书,大概叫做《帝国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形式的发展与演进》,就是把帝国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形式进行了描述,还介绍了英美、欧陆两大法系在当代的发展变化,比如两大法系的融合、普通法的成文化、普通法的编撰、美国的联邦法典等等,我就是用这种方式填补着外国法制史的资料。当然还有另一种途径,就是去其他专业的书刊里找。如社会、政治方面的书刊也会涉及法律史,我就把它摘录出来,也零零碎碎有些收获。可见,当时我国法学起点是非常低的,过程是非常艰难的。看到当下我国法学的跨越式大发展,优秀中青年学者大量涌现,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学术成果,想到此,我感慨万千,甚是欣慰!

      我在教书的过程中,不断充实法律史资料和教材的内容。当时的大学也特别重视教学,教员们互相组织听课,同时听取学生意见,资料和教学的内容也就不断改进。经过几年的积累,特别是经过1961-1965年贯彻高教六十条的几年总结和提高,北京大学自己的外国法制史教材已经初步形成了。文革后期,这个教材共上下两册,在学校内部简单发行,1974、1975年两届工农兵学员曾用过,后由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到这个时候,学科内容与体系不断进步完善,外国法制史的初创阶段也就完成了。

      第二阶段大致始于1977年,就是文革结束恢复高考的时候。当时,法律史四门课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地位总体较高,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都是基础课、必修课。也是在这个时期,全国各地高校的法律系多已恢复。但在文革时期,学校解散、师资流失,各个学校都面临着教员缺乏的困境。为了满足各学校的教学需求,司法部就组织编写一套统一的教材。鉴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较早复建,所以好几门学科的教材由北大的老师任主编和撰稿人。司法部统编教材中,外国法制史由文革后任安徽大学系主任的陈盛清教授担任主编,人民大学林榕年老师和华东政法学院的徐轶民老师任副主编,我是参与人。但当时仅仅有司法部的教材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那个时候不仅大学教育繁盛,各种形式的社会教育、继续教育也是遍地开花,像自学考试、业余大学、电视大学、各个大学的地方分校等——这些教育也都需要教材。于是,在自学考试法学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安排下,我与胡大展老师又主编了一部教材,即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并进一步改进了教学方法与学科体系。

      这是一个万象更新的阶段,也是外国法制史学科跨上一个新阶段的时期。1981年,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在武汉大学成立。谈到这个研究会,我想多说几句。该会的成立和南湖会议分不开的。为了编写全国统编教材,司法部于1979年8月份在颐和园南湖饭店召开外法史教材编写会议,来自全国的专业同仁集中住在这里,就本教材的指导思想、体系构建、各章节的基本内容进行深入讨论,并进行分工。正值夏末秋初,北京的气候宜人,置身于颐和园的湖光山色之中,大家心旷神怡。每天晚饭之后,习惯地要沿长廊散步。在交谈中大家感到,同仁们分散在全国各地,当时通讯又十分落后,连电话都没有普及,有必要建立学术研究性质的组织,以便大家能定期集中在一起交流教学经验、学术成果,改变单打独斗的局面,对学科发展会起到推动作用。大家决定该组织名为“外国法制史研究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于武汉大学张学仁老师热情很高,又有办事能力,就决定委托他负责具体筹办事宜,并把研究会的秘书处设在武大,在武大法律系的支持下,这个学会有很好的学风,这是在南湖会议上讨论成立研究会时就确定下来的,就是贯彻学术自由的宗旨,本着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的理念,成员一律平等,不分老师和学生、教授和讲师、行政级别的高低,以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由于开头开得好,陈老师和两位副会长都以身作则,所以形成了良好会风,一直坚持下来。记得在会上一些研究生和老师争得面红耳赤,但对事不对人,仍然保持着良好的师生关系。研究会开会绝不住高级宾馆,一般都住主办学校的招待所。我参加过两次上海会议,一次住在很偏僻的小旅馆,一次住在华东政法学院本校的招待所。会议不发礼品,不组织异地旅游,生活上很节俭,但学术气氛浓厚,每次都有成果奉献,包括论文集、纪实性、纪念性文集等。所以,会议很有吸引力,大家都愿意参加,包括在校研究生,维持盛况至今。在这里我特别感谢何勤华会长和华东政法大学,外法史研究会的盛况和他们的重视、支持和努力是分不开的。

      就北大法律系的学科状况而言,我们也有了较长期的学术积累。针对当时司法部统编教材和光明日报出版社的《外国法制史简编》的体系而言,我有了新的考虑。比如,它们是按照古代、中世纪和近现代的一个一个国家的顺序来讲,但是我考虑,这个体系并没有充分阐述法治进程发展的问题。因为,随着两大法系的形成及演变和法律全球化趋势的出现,法律史再也无法按照单个国家进行讲述了,讲也难以讲透。我就提出一个思路——按照法系授课,重新整编资料与教材。

      对于这部当时看来全新的教材,我有细致的思考。第一,虽不能一概而论地舍弃以国家为单元的讲授模式,却要注重法律载体多元化的情况。因为我注意到,古代法体系的特征比较明显,基本还是一个国家一个形式。只是中世纪以后,法律的载体就差别很大了,有国家为单独载体的法律,有几个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比如按照封建制,采邑法、商法、教会法,这些都跨出了地域的边境。但是如果完全按照各个国家逐一讲解,则可能用语重复。第二,曾经编写教材的执笔者(包括我)都是五六十年代的老人,但厦门举行的那届外国法制史年会上,许多年轻学生对我的启发很大。那一届会议,几位出色的研究生对教材提出很多问题。年轻人没有太多的思想包袱,在材料、观点上令我耳目一新。当时我就考虑,与这些观点新颖的年轻人合著教材,取长补短,是否更加妥当?于是,我开始与几个研究生接触,问他们是否愿意参与教材编写,为学科建设做出贡献。我找了高鸿钧、梁治平(后来因故退出),又加上了贺卫方。恰逢这个时候,教育部要组织编写高等教育人文教材,相关负责人通过张学仁老师找到了我,我就把任务接下来了。然后组成了编写组,我任主编,张学仁老师任副主编,按我初步设计的体系把任务分配下去,统稿成书之后交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之后又由台湾五南出版公司出版了繁体字直排版。跟之前的教材相比,这本书的内容和体系就更加完整了。书是90年代初期第一次出版,因为十分畅销,也就不断再版,不断修改。我删除了一些内容,也增加了一些内容。比如,在改版的过程中,前苏联、独联体东欧的法律制度被删除,相关内容合并入了俄罗斯的法律制度,又补充了希腊的私法制度。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易继明研究过希腊原始文献,我就委托他以编教材的方式把这部分写了进去。后来又加入了非洲法,委托湘潭大学的洪永红专门撰写这一部分。是采取执笔者原则,就是请该领域研究最突出的人写那一部分。后来出版社的同志告诉我,这本教材是当时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学类教材中销量最高的一本。

      我97年退休,之后没再参与法律史的教学工作。后来外国法制史由张雅利给本科生讲课,贺卫方指导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我从1980年左右开始招收硕士生,前后大概带了20多名,每年招一个、两个,突出的有张恒山,中央党校的一级教授,还有李红海。李红海非常优秀,视学术为生命,淡漠名利,埋头学问,对英国普通法的研究很深入。毛国权是一名研究型的高级律师,学术成果丰硕。

      问:

      谢谢由老师!我们知道,是您将法系的概念正式引入了外国法制史的研究与教学,您当时是有着怎样的考虑?

      答:

      是为了在教学体系结构上更好地论述分析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法系是西方法学对法律的基本分类方法(当然还有其他方法),也是法理学、法史学、各部门法学广泛运用的一个概念。但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文革时期,我国主流法学对这一概念是否定的,认为它只关注法律的表现形式和外部联系,而忽略了法律的本质和内在联系,主张法律应分为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等等。这一认识直到文革以后才逐渐改变,从而坚定了我按照法系来构建外法史体系的信心。

      问:

      由老师对法律史学科1949 年之前的师资与教学情况是否有了解?

      答:

      大致了解一些,并没有因此查过资料,故缺乏系统了解。就中法史来说,近代以来就不断有一些学者有开创性的著作,并在高校讲授,有代表性如杨鸿烈、陈顾远和程树德等,但按照当时法科院系的教学计划,法史不是主要课程,不是每个学校都开,也不是每个学年都开。很多情况是“因人设课”,有这方面的教授,就请他来开这门课,如果没有,也不强求,不像宪法、民法、刑法等主课,不开决不行。例如,民国时期,北平大学法商学院有一位叫作李宜琛的教授对西欧中世纪法律有所了解,校方请他开外国法制史。

      问:

      好的,老师,那么1950年之后,大致有那些老师在北京大学从事法律史方面的教学与科研?

      答:

      从1954年法律系复建至今,先后有以下老师授课和进行研究工作:

      中国法制史:

      肖永清、祝总斌、蒲坚、曹三明、赵昆坡、张国福、张建国、李启成

      中国法律思想史:

      张国华、饶鑫贤、李贵连、武树臣、乔聪启、郑兆兰

      外国法制史:

      林榕年、由嵘、刘国任、孙孝堃、谢邦宇、张雅利、贺卫方、李红海

      西方法律思想史:

      王哲、杨锡娟、沈叔平、徐爱国、朱苏力、章永乐

      以上人员多数已经离退休甚至去世,或中途离职,或转到其他学科,现在在职者还有六位,按入职顺序即是:徐爱国、张雅利、贺卫方、李启成、章永乐、李红海。

      问:

      您能否回忆一下法律史硕士生最初的培养模式?

      答:

      就是逐步摸索改进的过程。你想,文革推翻了过去的规章制度,包括教师职称,文革之后恢复了职称,副教授以上就可以招收研究生。当时,法学院的总体思路就是培养师资的梯队,组成导师组,丰富图书资料,不断完善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由于博士点的要求更高,所以先招硕士。从1981年起,四门法史学都已招收硕士生。招收博士的时间还是晚得多了,大约在80年代中期,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均组成了博士生导师组,中国法制史的导师是祝总斌,这时他已转到历史系任教,但请他来配合张国华、饶鑫贤指导中国法制史的博士生。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导师是张国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导师是王哲,兼管外国法制史,我是导师组的成员。

    198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史博士论文答辩会,左起为:李贵连、由嵘、王哲。

      外国法制史的博士生当中,突出的是何勤华和郑戈。何勤华毕业后返回华东政法大学任教,很快就任该校校长,后又被推举为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他研究范围广泛,学术成果极其丰硕,自然成为了外法史学科的领军人物,和清华大学高鸿钧教授被称为“南何北高”。郑戈很有学术天赋,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问:

      现在北京大学开展了双一流大学建设,您还记得外国法制史专业从什么时候开始了稳定的对外交流?

      答:

      法律史学科点从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就对外交流了,打破了长期的封闭状态。我本人也是1989年4月到6月之间,赴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进行学术交流。罗豪才教授曾经率团出访,法律史的几位老师也随团外出。那个时候已经开始让外界了解北京大学这个学科的存在。随着我国法学的大发展,对外交流也日益扩大和深入,法史学的对外交流和其他学科相比,毫不逊色,李红海老师赴牛津访问期间,曾参加该校的课堂教学,直接面对学生。

      问:

      说到交流访问,您在学习外语方面有怎样的体会?

      答:

      我原来学的俄语。虽然父亲是英语老师,但中学时代我的英语就没有学好,他应该把他儿子的英语教好,但是他没有(笑)。解放之后,学习外语的环境完全改了,俄语成为必修的第一外语,中学、大学文理科无例外必修俄语。社会上精通英语的人都改学俄语了。我的英语就放下了。英语基本的文法结构我还是懂的,但是词汇就不行了,专业词汇靠字典。这样就比较辛苦了,所以我走到哪里都带着小字版的英汉大字典。恢复法律系之后,我去各地讲课,讲课剩余的时间我就翻字典看书,看到有用的东西赶紧摘下来,学习英语的过程还是很辛苦的。不过我的俄语还可以,可以阅读专业的书籍。我们这些人在语言上是吃过亏的,虽说极少的人自己学了英语,但是学术环境多变,很不容易。单说时间的耽误,也是非常可惜的。语言可以打开新的世界,现在的年轻人有了这么好的条件,真的应该好好珍惜。

      问:

      就北大整体的学科建设而言,您感到法学院甚至法学院里的法律史学科处于怎样的地位和情况?

      答:

      在我执教的时期,法律系才刚刚复系。法律系在北大各学科中相对边缘,从历史上看,在综合大学中,法律系都是如此。后来强调依法治国,法律系的地位得到了提升,人们开始关注法学。法律的逻辑也受到重视,日常生活中处处离不开法律。实际上,现代社会的契约关系,跟以前讲人情的社会情况不同。法律史是必修课,排课的学时也较多,大概每周2次课4个学时。好像有的学期达到过每周3次课。学生们报考硕士的热情也是比较高的,比现在高(笑)。

      谈到法律史这个学科,则要结合整个世界学术演进的脉络。法律史研究的兴起本身与19世纪初期历史法学派的兴起有关系,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发展的因素是历史和传统。但二战后法律史地位整体下降了,我们虽没有直接接触西方教学计划、学科设计,但法制史研究旨趣在世界范围内的淡化却是事实。直到今天,外国法制史在各校也都是选修课,法律史专业出身的人也不少转做了其他的专业。当然了,人们越来越不重视法律史,不代表不应当有人去研究。没有人研究,这个学科就会萎缩下去,这将影响我国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我相信法律史学科不会消失,至少研究法理的人,应当对历史有研究,离开了历史,理论也就没有了支撑。

      问:

      谢谢由老师的讲解。来采访之前,同学们也有一些困惑的问题想听到您的解答,主要是治学与生活的方面。请问,面对当今科技发展带来的材料极其丰富,具体研究应当如何开展呢?还有,学生们关心您在学术之余的兴趣爱好是什么呢?

      答:

      我认为,资料太多之后也不容易。做学问恐怕还是应当分清主次,全部关注也看不过来,无法驾驭。有的可以浏览看,有的看标题,有的则要精读,平均使力则必将茫然。大家必须明确,我要研究什么问题,哪些是主要问题,哪些是次要问题,这些问题之间有什么关系,然后把资料分门别类,按重要性分开,用的时候再看。否则资料太多,根本无从下手。

      同时也要谢谢大家的关心,实际我本人也没有什么专门的兴趣爱好。人老了,容易得老年痴呆,和年轻人也会聊不起来。我性格还好一些,愿意与大家聊天,包括年轻人。我一个老同学的孙女的老公是留美归国的,经常来看我,说很愿意和我聊天,交流思想。我平时就是看书看报,我很关心国家的法制建设,以及我国法学的进展和成就,《中外法学》每一期我都要翻一翻的。过去听京剧、看京剧,会拉胡琴,但早就放掉了。交响乐、古典音乐也买来听,喜欢听30年代的百乐门歌曲。我还喜欢解放之后一些歌曲,比如一些经典的革命歌曲“小小竹排向东流”,“洪湖水浪打浪”,让我激动不已。

      问:谢谢由老师!请问您对后辈有什么建议和忠告?

      答:

      学术要持之以恒。现在条件与当时相比,可谓天上地下了,不要受到外界太多的影响。另外我认为,我们的学生当然可以很好地研究法律史,但是倒也不一定非要研究法制史,其他也可以研究,法律史是一个基础、一种视角,在这个基础之上不管从事哪一门科学,研究也好,教育也好,实际工作也好,就有根基了。我觉得北大的学生适应力比较强,后劲挺足的,学得快、接受得快、适应得快。不是有北大的毕业生卖猪肉,后来能够成为企业家。中国现在是第二大经济大国,学生们的机会多,路子也广,不过法律史能够打下坚实的基础。我有一句话寄语外国法制史学科:“外国法制史是法学百花园中的一片小草,甘当配角。若让它枯萎下去,法学百花园将不成其为园矣!”

      致谢

      本文为康宁和王若时对北京大学法学院由嵘教授的访谈,文稿整理后经由嵘教授修订,并得到北京大学李红海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于明副教授的帮助,特此感谢!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