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词】 “宪法富强”观;宪法;富强;中国立宪
【摘要】 19世纪末,中国知识人在探求中国富强之道的过程中,注意到宪法和立宪政治对国家实现富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宪法-富强”观延绵一个多世纪。中国立宪史上的“宪法-富强”观并不是通常所理解的“富强为体,宪政为用”,而是有更深层次的内涵。在晚清,部分清廷官员和知识人相信“宪法-富强”观,但很多人是借此论证实行立宪政治的必要性,说服清廷实行立宪政治;“宪法-富强”观在民国沉寂的原因是宪政已有孙中山设定的发展路径,再无须论证宪政之性质、作用与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宪法富强”观重现,是为了凝聚全国人民,给革命政权提供合法性。
【全文】
目次
一、引论
二、中国宪政史上的“宪法富强”观
(一)戊戌变法前后:“宪法富强”观发源
(二)清末立宪时期:“宪法富强”观兴盛
(三)中华民国:“宪法富强”观沉寂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富强”观再现
三、“宪法富强”观变化之内涵
四、结语
一、引论
中国传统政制之转型,始于19世纪末西人用武力打开中国大门,其时清王朝的帝国政治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它不再是天下视野内的天朝上国,而要面对一个列国竞争的世界体系。此时起步的中国政制转型之艰巨在于:强大的传统之下,政治、军事和经济问题丛集到一起,知识人普遍感到中国已经处于一个千年未有的大变局时代。[1]此后知识人进一步认识到中国的落后不仅是军事和经济力量的薄弱,而且还有政治、法律制度,甚至还包括思想、文化的落后。邹谠称之为“全面危机”。[2]
在这种危机意识之下,“富强”这个与传统“儒家社会组织原则相矛盾”,因而“时有贬义”的词语,[3]成了知识人对国家发展设计上竞相追求的目标的名称。在这些知识人的设计里,国家寻求富强的方式有洋务、商战、富民,等等。[4]同时,知识人面对西人的侵略,普遍感到焦虑和紧张,他们渐渐认识了新的世界局势:国际秩序被强权主导,通行丛林法则,强者为王。[5]他们的价值观随之发生了巨大改变。传统上中国知识人评判一个文明的优劣是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但在新形势的冲击下,转变为以强弱来评判文明的优劣。于是“自强”就成了知识人心中重要的观念,进而就将“富强”等同于“文明”。[6]所以从19世纪下半叶起,在知识人关于时局和国家改革的论述中几乎都有“富强”这个字眼。[7]
初期,中国知识人以为通过器物和技术方面的改革,造出坚船利炮就可以抵御西方的威胁。冯桂芬在他1861年出版的《校邠庐抗议》中的言论很有代表性,他认为中国的富强要结合中西的学术,但中国的纲常名教仍是根本。中国“有待于夷者,独船坚炮利耳”。[8]此后风行的“中体西用”之说,上承魏源“师夷长技以制夷”的观念,两者的本质都是在“技”或“用”层面的改革。但在“中体西用”思想指导下兴起的以自强为目的的洋务运动,并没让清王朝实现富强的目标。[9]1895年甲午海战的失败说明了仅在“用”方面的改革无法使国家富强。知识人开始探索改变中国的新途径,他们看到了西方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故而大力提倡“变法”。用《万国公报》的话来说“不变法不能救中国”。[10]变法也就是以西方为参考,改革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而宪法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制度性法律文本,也随之进入了知识人的视野。戊戌变法的鼓吹者们期望建立一个民主的立宪政府让国家走向富强,可惜变法维新运动昙花一现。此后受到日俄战争的刺激,舆论普遍认为日本因立宪使国家强大,才战胜了俄国,因此朝野上下多寄希望于通过立宪政治使中国达到富强之目标。这种观念中间虽有间断,却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时期。笔者将这种认为宪法与富强紧密关联或立宪政治可以让国家富强的思想或观念称为“宪法-富强”观。[11]
对近现代中国“宪法-富强”观,以往研究一般都认为近代中国人对宪政的理解是“富强为体,宪政为用”,所以在宪政中强调个人对国家的贡献,为了国家的富强,可以牺牲个人的自由。[12]而与西方注重宪政自身的价值不同,宪政在中国成了国家追求富强的工具,因此“消解了宪政本身的价值”。[13]这种中国传统的国家主义理念深藏在宪法文本中。[14]或认为近代中国的宪政观乃是“富强宪法”,这并不是因为中国知识人不注重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而是因为“为了救亡图存、摆脱民族的危机,只能把追求国家的强大放在第一位”。[15]但这些观点不仅过于笼统,忽视了中国知识人对宪政和宪法理解的复杂性,也没有在中国近百年追求富强的整体历程中,来反思“宪法-富强”观。而且既有的研究不能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宪法-富强”观在晚清兴盛,到民国几乎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又重新在宪法文本中出现?
因此,本文首先梳理中国宪政史上“宪法-富强”观的发展过程,再结合宪政的政治和社会发展环境对三个时期的“宪法-富强”观进行比较研究,回答上述问题,并对中国宪政史上的“宪法-富强”观提出新的解释。
二、中国宪政史上的“宪法-富强”观
“宪法富强”观在中国的起源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戊戌变法前后是发源期,晚清立宪过程中是兴盛期,民国时期是沉寂期——这一观念和话语基本消失,新中国成立后又重新出现。
(一)戊戌变法前后:“宪法-富强”观发源
19世纪后期,中国知识人是通过议院把宪法和富强联系起来的。当时不少知识人认识到了中国需要以政治改革谋求富强之道,[16]首先进入他们视野的是西方的议院(议会)。他们普遍认为开议院可以使国家富强。从议院开始他们注意到了背后的立宪政治框架,也就包括宪法。
1890年,陈虬在一封信中批评了当时之人只重视引进矿务、铁路、电线、制造之法等西方长技,并仿行广方言馆、水师、武备等学堂,但这些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泰西富强之道在有议院以通上下知之情,而他皆所末”。[17]另一位思想家陈炽在游历了沿海商埠和香港、澳门后,于1893年到1894年间撰写的《庸书》中写道:“泰西议院之法,本古人悬鞀建铎、闾师党正之遗意,合军民为一体,通上下为一心,即孟子所称‘庶人在官者’,英美各邦所以强兵富国、纵横四海之根源也。”[18]他虽以中国古已有之的心态阐释议院,其重点还是在议院凝聚军民、上下之力,使国家富强。在写于1892年的《〈盛世危言〉初刊自序》中,郑观应言他在考察了西洋诸国之后,认为“其治乱之源、富强之本,不尽在船坚炮利,而在议院上下同心,教养得法”。[19]在该书中,他认为西方的议会(议院)是集思广益、“固民心”的机构。议院可以消除君民隔阂,使“朝野上下,同德同心”。[20]甲午后,他把议会和宪法联系了起来。在《自强(甲午后续)》中他区分了专制政治和立君政治,认为后者优于前者。他言:“立君政治者,即军民共主之国,政出议院,公是公非,朝野一心,军民同体,上无暴虐之政,下无篡逆之谋。英德二国驯致富强,日本变法借材异域,比利士、瑞士列入万国保护之中,遵斯道耳。”[21]他又提到世界文明诸国,无不行立君政治。接着他从议院论及宪法,言:“查日本宪法,系本其国之成法,而参以西法,中国亟宜仿行,以期安攘。”他又引西人之论认为西方各国之所以强大,是“设宪法而开议院”的原因。“中国不能强大,由于上下离心”,“立宪法”可以让统治者“合群图治,以顺人心”。[22]
戊戌变法时期,维新人士的关注点在政治制度的变革,就再次把议院和宪法或立宪政治联系起来,也就有了不少立宪可以达至富强的论述。康有为首先认为宪法对政治变革(变法)非常重要,他说:“变政全在定典章宪法,参采中外而斟酌其宜,草定章程,然后推行天下。”[23]在写给光绪皇帝论述日本何以强大的奏折中,他言:“开制度局与宫中,选公卿、诸侯、大夫及草茅之士二十人充总裁,议定参预之任,商榷新政,草定宪法,于是谋议详而章程密矣。日本之强,效原于此。”[24]在另一封给光绪皇帝的上书中,他说:
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同受治焉。人主为神圣,不受责任,而政府代之。东西各国,皆行此政体,故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者?[25]
在康有为看来,立宪和议院可以统合人民的力量,使国家上下一心,而致强大。除了提出三权分立和国君责任问题,康有为和前述郑观应的看法并无多大差异。这篇奏折中,康有为还把春秋改制附会为立宪,各国正是得了中国先圣的精义,才得以致强,中国的问题是“盖吾国君民,久皆在法治之中,惜无国会以维持之耳”,所以只要皇帝“上师尧舜三代,外采东西强国,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26]所以他的观点是,我们已经有了类似习惯性的宪法,现在就差立宪开国会,如此国家就会走向富强。
在康梁等维新人士的鼓吹之下,光绪帝的《变法上谕》里四次提到了“富强”,希望变法以图中国富强。[27]不过,康有为还论述了工业、军事、商业、政令畅通、会计、教育等多方面的改进等可致国家富强之途。[28]立宪开议院,吸纳国民力量,上下一心使国家实现富强,只是康有为视野里国家走向富强之路的方式之一。但康有为以及之前思想家的论述可以看作“宪法-富强”观的先声,以后对这一观念的论述都是在这些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清末立宪时期:“宪法-富强”观兴盛
戊戌变法失败后,经庚子之乱,八国联军占领北京,慈禧西逃。国家不断衰败,各地革命势力风涌而起,清廷不得不宣布开始新政。此时的“宪法-富强”观先从民间兴起,一些出使外国的官员也表达了这种观念,此后清廷派出洋考察政治大臣的上奏中更深一层地阐述了这种观念,不久这种观念几乎成了朝野的共识。
1901年初清廷宣布实行新政,仿行西法。同年6月,梁启超在《清议报》发表文章认为“中国立宪之时机”已经到来。西方国家富强皆因立宪,“故中国究竟必与地球文明国同归于立宪,无可疑也”。[29]其实在戊戌变法前,梁启超就认为议院可以使国家富强,[30]这是他第一次把富强和立宪直接联系起来。《清议报》虽在日本出版,但却在中国各租界内皆有销售,极为畅销,对当时的知识人有较大影响。[31]因此梁启超的观点应当影响到时人对立宪的评价。
民间的各大报刊也不遗余力地鼓吹“宪法-富强”观。1904年,《大公报》的文章说:
夫文明之国,无不制定宪法,以维持与军民上下之间,一以顺舆情之正,一以图社稷之安。无论君主、民主,皆以宪法为立国之要素。故其国,君民合德,上下一心,国乌得而不富强。[32]
年末,《时敏报》则在《立宪法议》一文中认为专制几乎已在西方绝迹,而西方大小国家都在立宪法,因为立宪法,设议院,“议国事,能用和众议,聚众谋,而日臻富强”。如果中国立宪,有三个好处:“能使上下相通”“能使民教调和”“能使筹款易于措置”,而“此数利者皆就其小者言,若夫其大者,则能公是公非,万人一心,上下同德。以守则固,以战则克,以谋内政,足矣泯偏私之见,以谋外交,足以堵贿赂之原”。最后文章认为:“中国而不欲兴也则已,中国而果欲兴也,舍立宪法其曷以哉。”[33]这篇文章把立宪设定成了中国富强不得不选择的唯一道路。
1905年,日本与俄国在中国东北的战事结束,亚洲小国战胜了欧洲大国,这对中国知识人的震动很大,他们把这个归因于日本是立宪国家。当时影响极大的《东方杂志》对宪政鼓吹最力。该杂志称这场战争不仅仅是日俄之战,而是“立宪与专制二政体之战”,[34]因为日本“以小克大,以亚挫欧,赫然违历史之公例,非以立宪不立宪之义解释之,殆为无因之果”。[35]在一篇转载自《南方报》的文章里,作者认为日俄战争是天意“启中国宪政之萌芽”,这场战争“非俄之败于日也,乃专制国之败于立宪国也”。[36]
在该杂志另一篇转载自《中外日报》分析日俄战争的文章里,作者先提到了时人对是否保存专制的争论,继而言:“横览全球,凡为富强之国,非立宪即共和,无专制者。”中国本可早行宪政,但是许多人认为俄国是例外,它虽是专制国家但仍强盛,中国常以其为榜样而不立宪。日俄战争结束,正好说明了专制的失败,立宪优于专制,所以中国要学习日本立宪才能富强。[37]这是舆论宣传的“宪法富强”观。
张謇可以作为一个知识人的例子。1904年7月,当时还是实业家的他在一封信中问朋友是否印好《日本宪法义解》,并提到他与翁同龢的两次交谈,内容“颇及宪法,老人极赞,亦以为非此不可救亡也”。又说:“原动力须加火以热之。有何妙策?”[38]看来张謇十分认同翁同龢的观点。同年10月,他把印好的《日本宪法义解》送给时任兵部侍郎的铁良。[39]1905年,五大臣考察政治回国后,他又在日记里写道:“宪政之果行与否,非我所敢知;而为中国计,则稍有人心者不可一日忘。”[40]张謇所言的“救亡”,就是富强的另一种表达。
再来看清廷的官员。1904年,驻法公使孙宝琦在上政务处请立宪书中,首先称庚子以来变法并未“除壅蔽”,要“除壅蔽”效法外国立宪政体是可行的办法。他举了日本、英国和德国变法(立宪)而强盛的例子:日本“明治六年确定为立宪政体,遂命元老院通儒合集讨议,至二十二年始发布宪法于通国,于是军民上下一心,遂成巩固不摇之势”,而“欧洲各国,除俄与土耳其外,若英若德若意若奥若西班牙皆为立宪之国,而尤以英德之宪法为最”。英国宪法有其悠久的历史,亦曾为共和所动摇,然此后“一意修改宪法以防乱而固本”,后英国宪法为各国所效仿。而德国“各邦独立之宪法又合立联邦共尊之宪法,民心固,而外侮自除。此英德两国所以能俯视列强,巩成大国也”。中国仿照英德日建立立宪政体,可以“固结民心保全邦本”。[41]第二年,出使欧洲的梁诚、汪大燮等人发回的奏折力主立宪:“窃惟宪法者,所以安宇内,御外辱,固邦基,而保人民者也。”立宪政体,对君民皆有利,唯独对官员不利。他们认为立宪要做三件事:宣示宗旨,宣布地方自治之制,制定集会、言论、出版的法律。这三件事,“实宪政之精髓,而富强之纲纽”。[42]
1905年底,清廷决定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此时光绪的上谕并没有提到立宪,而用的是“变法”一词。[43]而出洋考察大臣们游历各国,从他们初期发回的奏折看,引起他们注意的国家富强之道并不是立宪或宪政,而是教育普及、工商业发达、军事、法律完备、地方自治等方面。[44]从俄国发回的奏折提到了立宪,但俄国的立宪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据出洋大臣见到的俄国前首相言,俄国“预备立宪已逾百年”,但仍未步入正轨,正处于舆论和政府的对抗期,他“深虑乱事难以消泯”。[45]对立宪与富强的直接认识,可能来自出洋大臣们在日本的经历。载泽在《考察政治日记》里记述,他问伊藤博文:“敝国考察各国政治,锐意图强,当以何者为纲领?”伊藤博文答:“贵国欲变法自强,必以立宪为先务。”[46]
1906年五大臣回国,经上海到北京后,8月24日戴鸿慈等在上清廷书中直言:“历查各国政治,以为中国非急采立宪制度,不足以图强。”而采取立宪制度,要使宪法推行有效,需得先从官制的改革开始。他在后文详细论述了官制改革的八个方面。[47]8月26日,端方上书光绪帝力言立宪之重要。他认为许多西方国家虽然人口少,国土面积也小,但却能富强的原因是它们选择了立宪政体,内政处理得好。因为“专制之国,任人而不任法,故其国易危;立宪之国,任法而不任人,故其国易安”。专制无法安国,而立宪政体“任法,则其君安,其国安,而富强之基亦以立矣”。他举了日本立宪的例子,并称:“东西洋各国之所以日趋于强盛者,实以采用立宪政体之故。”最后他更直言:“中国而欲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48]此前各个大臣的论述中,只是强调了宪政和富强的紧密关系,端方这个更绝对化的表述,把宪政提升到中国富强的唯一选择的高度。
值得注意的是,各大臣在阐述宪政可以带来富强的同时,也都论述了立宪有稳定皇权的作用。也就是说在国体(维持君主制)不变的情况下,改变政体(由专制政体变为立宪政体),可使国家走向富强。所以这些论述颇得皇帝的认可。1906年9月,光绪皇帝几乎完全接受了戴鸿慈和端方等人的建议,从官制改革入手进行预备立宪,他在上谕中说:“而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又兼各国相师,变通尽利,政通民和有由来矣。”[49]第二年光绪帝又特别叮嘱,预备立宪“官民各有责任,即官民均应讲求,务使事事悉合宪法,以驯致富强,实有厚望”。[50]第二次到日本考察政治的大臣达寿回国后,在1908年写给皇帝的奏折中着重强调,日本之所以强大,是政体变更之故。而政体分为专制和立宪,中国要强大,必须在保持国体的情况下改变政体,将专制政体转变为立宪政体。[51]这是清廷官员和皇帝对立宪政治与富强关系的看法。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看出在梁启超等维新先驱、社会媒体、出使外国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大臣的宣传之下,这一时期朝野上下普遍认同实行宪政能凝聚人心,集思广益,实行立宪政治是一条能让国家“富强”的道路。
(三)中华民国:“宪法-富强”观沉寂
民国成立后,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军阀割据,政局混乱,国家仍然没有富强。吊诡的是,这时候“宪法-富强”的话语却沉寂了。就是“富强”一语本身,在1915年后也较少使用。1919年后,该词常用来描述清末变法维新运动,“多具批评性”。[52]了解这个变化得先从孙中山的建国和宪法理念出发来认识。
早在1894年,孙中山在上书李鸿章时就声称自己在海外游学时“尤留心于其富国强兵之道”,并言:“窃尝深维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船坚炮利、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此四事者,富强之大经,治国之大本也。”[53]他认为中国仿行西法多年而不富强的原因就是没有注意到这四个方面。此时的孙中山主张实业救国,还未考虑到政制与法制层面。
1895年广州起义事败垂成,孙中山流亡海外。在游历欧美各国期间,他比较研究了各国宪法,并结合中国实际创立了五权宪法学说。此后他一直致力于革命工作,到1904年提出军法、约法与地方自治法三步走的革命程序论。1906年在东京与黄兴、章太炎编制《革命方略》时,孙中山对革命程序略有修改,认为革命后治国要分为三个时期,依次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军法之治是“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约法之治是“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宪法之治,即“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54]二次革命后,孙中山又将革命程序修改为军政、训政和宪政。其中训政最为重要,与约法之治不同,是指“由革命党训导人民去反对官僚军阀实行专制统治,粉碎其复辟阴谋,同时反对假共和和真专制”,[55]在革命过程中同时发展民生、民权、民族,发展工商业与地方自治,让国家走向宪政。[56]这种宪政发展的阶段理论很符合实际的国家建设和政治发展的路径,也是宪法实施比较好的路径选择。[57]在这样阶段性立宪政治发展理论之下,在孙中山看来:
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是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58]
宪法就是把一国的政权分作几部分,每部分都是各自独立,各有专司的。……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富强的国家,有什么方法可以实现呢?这方法就是实行五权宪法。[59]
可以看出,在孙中山的视野里,宪法首先是分权和权利保障的机制,进而宪法也是实现富强的手段。孙中山在这里虽然提到富强,但是已经不是晚清时期那种简单的“宪法-富强”论述,而是通过革命建国,再从军政到训政,从训政迈向宪政,让五权宪法得到实施,完成立宪政治,最终实现富强。
在知识人中,法学家王宠惠将宪法称作“不祥之物”,其虽为革命后的“立国之本”,但是此前必有“杀人流血”。他说:
今者吾国革命既告成矣,政体既变矣,不祥之物亦既见矣,举国之人果能同心戮力,共济时艰,国家之前途,泯一己之私见,制定一巩固宪法,组织一良好政府,俾各安其居而乐其业,无相僭忒,国以保焉,民以宁焉。他日转贫为富,转弱为强,端赖乎此,然则所谓不祥之物,安知其不变为最祥之物也哉。[60]
王宠惠对宪法制定的看法就更实际,希望通过良好政府与巩固革命果实之宪法的结合,让人民安居乐业,长期而形成富强。但这样的“宪法-富强”观在知识界几乎没有得到响应。
另外,从政治发展来看,1927年前的民国处于军阀混战时期,政治不能统一,宪法草案写了不少,但是都没有真正地实施起来。北伐完成后,民国政府完成了形式上的统一。1928年到1937年是国民党统治比较平稳的十年,金融、教育、国防有了一定发展。虽然国家在形式上统一了,但是国民政府所能控制的地区有限,高层的派系政治也纷繁复杂。1928年开始训政,意味着军政时期完成,《训政时期约法》基本上是确定国民党对国家的绝对领导地位,“训练人民使用政权”[61],带领人民走向宪政的过程。如钱端升先生所言,此时的宪法不过是一个“政府组织法”[62],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而在政治意识形态上,孙中山的学说被国民党定位为官方学说,民国的宪制与政治发展有孙中山宪政(政治)理论设定的基本脉络,这是国民党内主流观点。例如,蒋介石在《中国之命运》中肯定了孙中山建国与阶段性宪政发展理论后,认为“贯通于三个时期的基本工作,在于教育、军事与经济。这三个工作在本质上是合一而不分的。可以说,三者并举则国家富强,三者偏废,则民族衰败”。[63]看得出,孙中山及后来国民党政治人物的论述里宪政本身就是目标,是建国的最后步骤,宪政和富强没有因果关系,富强要靠发展教育、军事和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宪法的人士对宪法的看法也比较实际,这也能从多部宪法的序言看出。
1923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序言称:
中华民国宪法会议发扬国光,巩固国圉,增进社会福利,拥护人道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遵,垂之无极。[64]
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序言都说: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愿,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定,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法,颁行本法,永矢咸遵。
因此,我们能见到的民国时期对宪政与富强的关系讨论极少,政治家和知识人的看法都比较实际,宪法文本中已经把过去抽象的“富强”变成了更世俗具体的“福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富强”观再现
在中国共产党1934年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1946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并未有与富强直接相关的条款。此时的中国共产党尚处在反对派的位置,正在为夺取政权,建立符合自己理念的国家而努力,富强并不是当务之急。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又重提了“宪法-富强”观,把它表达在宪法文本里。其表现为宪法文本直接提到富强,或有较多的经济政策条款,这与中国以往的宪法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很大不同。[65]革命建立的新政权面对内战后留下的经济、社会困局,国际社会的孤立、封锁和威胁,如何让人民富裕、国家强大,以应对国内外的压力——也就是旧的富强问题,又摆在了中国共产党和新政权面前。因此1949年后的几部宪法(除了五四宪法)都提到了富强问题。[66]
《共同纲领》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这是新的人民民主国家的重要政治任务之一。周恩来在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报告共同纲领起草经过时说:“大家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反帝反封建反对官僚资本主义,实行新民主主义,建设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67]《共同纲领》第四章是经济政策,共十五条,占整个纲领条目的26.7%,是整个纲领中条数最多的章节。该章第26条指出当时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之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促进整个社会不同类型经济的发展。可以看出富强观念在《共同纲领》中的重要性。1953年,毛泽东说:“为了发扬民主,为了加强经济建设,为了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就要办选举,搞宪法。”[68]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如毛泽东所言是“过渡时期”宪法,[69]五四宪法序言的叙述是该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共同纲领》是建国,而五四宪法是立宪,立宪不过是对建国意志的进一步延续和申说,所以并无直接与富强相关的表述。而且1953年国家着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造,同时开启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4年后正是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
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的政治运动中,人治压过法治,违宪事件屡屡发生。“文化大革命”爆发后所有的法律被搁置,全国处于混乱之中。1970年开始着手制定,1975年颁布的七五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权力斗争,[70]这部非常时期的宪法秉承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理念,在序言中将国家远景设置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类做出较大的贡献。”1970年,在这部宪法的修改稿和修改草案里曾有“把我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表述。[71]1975年邓小平主持中央工作后,在一次题为《全党讲大局,把国民经济搞上去》的谈话中,说当前的大局就是到20世纪末,把中国建设成为四个现代化的强国。他还强调了“丰富物质基础”的重要性。[72]但七八宪法是“文化大革命”之后在七五宪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虽然其中仍有较多“文革”思想的残留,当时国家处于转折时期,国家政治的发展方向尚不明朗,但序言中还是将国家发展目标设定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四个现代化是1954年就提出的国家发展任务,但并未写入宪法。就在七八宪法颁布的前一年,它刚刚被写入党章,这却是第一次被写入宪法。与七五宪法相比,七八宪法中的国家任务有所转变,虽然都追求国家的强大,但用四个现代化取代了阶级斗争和专政。叶剑英在修宪报告中多次提到“强国”“强大国家”,并说“新时期的总任务就是要求我们三大革命运动一起抓,达到建设社会主义强大国家的目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是毛主席早已提出来的任务”。[73]这些都是宪法或制宪理念中与富强相关的论述。
早在1977年8月,时任中共中央主席的华国锋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的政治报告中宣布,“一定要抓革命促生产,把国民经济搞上去”,要发展工业,在第五个五年计划中“为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的更大发展创造条件”。到1980年,“要建成我国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74] 1978年2月,华国锋在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作了题为《团结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而奋斗》的报告,再次宣布国家实行十年经济发展计划(1976—1985)。[75]同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正式抛弃了“政治挂帅”的宗旨和阶级斗争路线,着重发展生产力,经济建设成为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经过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决策层普遍有一种要把耽误的时间抢回来的急切心情”。[76]邓小平多次强调发展经济的重要性。1979年11月他对来访的外国学者说:中国不要贫穷的社会主义,“要发达的、生产力发展的、使国家富强的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才能展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77]所以发展经济是八二宪法制定的重要背景。在八二宪法颁布前,彭真在针对宪法草案的讲话中,特别论及宪法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条文,他说:“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今后还要全面、深入地进行下去。草案有关规定为这种改革确定了原则。按照这个方向前进,我们一定能够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使我国逐步地富强起来。”[78]八二宪法序言中,也申明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79]宪法总纲部分有较多关于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的条款。八二宪法通过后,《人民日报》发表的社论称,“这部宪法……是一部定乾坤、保安宁的‘振兴法’,富国利民的‘幸福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法”。[80]这表明,富强问题仍是宪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八二宪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八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正,绝大部分的修正都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方视察后进行的。在这次视察中,邓小平呼吁国家要坚持改革开放,大胆改革,敢于实验,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年底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81]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的第3条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的“把我国建设成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正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富强”被提到了首位。而在全部31条案修正中,有16条直接针对经济发展问题,占51.62%。修正案中出现较多的关键词有私营经济(第1、16、21条)、集体(所有制)经济(第6、9、15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7、12、16条)和非公有制经济(第1、16、21条)等。[82]由此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多部宪法及修正案都把宪法制定或宪法的目的和富强联系在一起,或在宪法里经济相关的条款宣示了国家要达成富强的目标。
从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宪法富强”观点的变迁,可以发现虽然政治风云跌宕起伏,路线左右摇摆,但宪法中始终有“宪法富强”观及相关的表述。
三、“宪法-富强”观变化之内涵
从“宪法-富强”观念发展史的梳理可以看出,这一观念肇始于戊戌变法时期,晚清立宪时期有较多的论述,而民国时期这种观念较为少见,人们关注的是更实际的宪法问题。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宪法-富强”观又在宪法文本中表现了出来。这些变化之原因与宪政主张者对宪法与宪政认识中复杂的政治与法理内涵有关。
无疑“宪法-富强”观在晚清盛极一时,各界精英和媒体的提倡自不必言,各级官员也纷纷表态立宪可以使国家富强。在舆论的宣传和地方大臣的压力下,慈禧太后也关心起了宪政。在阅读了张謇送给她的刻印日本宪法后,她也不无感慨地说:“日本有宪法,于国家甚好。”[83]又言:“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础,永久巩固,而外在革命党,亦可因此消灭,候调查后,若果无伤害,则必决意实行。”[84]这似乎给人一种印象,朝野对宪政达成了共识,都希望实行宪政,进而使国家富强。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朝野虽然都承认宪政可以达至富强,但对立宪理解的侧重点则不同:清廷认为重在皇权永固,民间则重在人民参与的分权新政体。前引《东方杂志》虽极力鼓吹宪政富强,但是在他们看来宪政并不仅仅如此。该刊转载《大公报》的一篇文章赞同立宪国可以使“军民合德,上下一心”,国家自然富强,但同时称:
欲立宪,必有所以维持宪法成为辅车之势者,则议院为要焉。……宪法之立,以国民公认为准,故必有代表国民者而会议决定之,乃可以颁行国中无滞碍难行之弊。宪法、议院二者,不能相离,各立宪国无不皆然。[85]
立宪之“国民公认”则是需要人民的参与和授权。在论述议院形式时,作者还援引英国的《大宪章》第61条的例子,英王和大法官若侵犯了宪章所规定的和平与自由,诸侯推选出来的二十五人有权联合全国人民一起反对国王,实行自力救济。[86]作者还以日本宪法和德国宪法为例,认为作为人民决议机构的议院应有绝对的立法权。所以在该文作者的论述中,宪政不仅可使国家富强,而且还需要人民参与立法,是限制政府和国王权力的方式。
《东方杂志》1906年的一篇社论认为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是“取列邦富强之精髓”,但中国民智未开,教育可使人民具有国家观念、法律思想和自治能力,这都是立宪的基础。作者还认为专制是君主的护符,专制的害处是“侵人民之自由而夺人民之权利”,“宪政则人民之甲胄也”。如果清政府“诚心立宪”,就要“舍其特权,分之于民”。[87]另一份倾向革命的期刊《扬子江》上的一篇文章在批判了中国历代的专制政治之后,直言:“然则欲革专制之痼习,殆非伸民权抑君权不为功。君权何由抑?曰立宪。民权何由伸?曰立宪。”[88]这两篇文章的作者虽有立宪和革命的不同政治取向,但都点出了立宪限制权力,保障(扩大)人民权利的要旨。
在清廷大臣方面,考察宪政的五大臣回国后,所上的奏折和谏言皆认为实行立宪政治可以使国家富强,端方的奏折更认为宪政是中国实现富强的唯一选择。这些言论对清廷宣布立宪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慈禧太后命令一些重要大臣传阅这些奏折,他们在此基础上讨论立宪计划,一个月后清廷即宣布立宪。[89]但是上节所引载泽、戴鸿慈等人和端方1906年所上的《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两折均为梁启超所代拟。[90]为了说服清廷立宪,梁启超显然在这两个奏折里隐藏了一些自己原有的对宪政的看法,同时刻意强调了宪政与富强的关系。因为早在1901年,梁启超在《立宪法议》一文里对立宪政体的本质已经说得十分清楚,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而:
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亦名为无限权之政体。有限权云者,君有君之权,权有限;官有官之权,权有限;民有民之权,权有限。故各国宪法,皆首言君主统治之大权及皇位继袭之典例,明君之权限也;次言政府及地方政治之职分,明官之权限也;次言议会职分及人民自由之事件,明民之权限也。[91]
在梁启超看来,立宪政体,就是分权,明定权力界限,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限制君主的权力。在这篇文章里他也论述了议院对君权的限制,他言:“且君主之发一政、施一令,必谋及庶人,因国民之所欲,经议院之协赞,其有民所未喻者,则由大臣反覆宣布于议院,必求多数之共赞而后行。”[92]梁启超认为这样虚君的结果可以把人民的怨恨从君主身上转移到议院,议院解决问题,可使国家更稳定。但在替出洋考察宪政大臣们撰写的两个奏折中,梁启超对立宪政治要旨的论述却完全不同。在替戴鸿慈等人所写的《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中,梁启超刻意避开宪政以上因素不谈,力陈立宪可以使国家富强,而立宪要从官制改革着手。[93]而在替端方撰写的《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中,梁启超主要论述的也是宪政何以能让国家富强。折中他阐述了宪法的原理,比较了世界各国的政制发展,最后更是断言中国要富强,除了实行宪政,再没有其他路可走。并预言立宪一二十年后,“中国转危为安,转弱为强,亦能奋然崛起,为世界第一等国,则举国臣民其沐我皇太后、皇上之福者,将亘亿万年而无穷矣”。[94]这显然是故意隐去了宪政分权和保护人民自由与权利这两方面,而着重强调立宪可以使国家富强,还能维护清廷的统治。
1908年达寿的奏折更有曲折的内涵。他认为只有改良政体才能使国家从弱小到强大。中国之改革需要两方面:将政体改为立宪政体,宪法钦定。他着重区分了政体和国体。国体是国家主权之所在,政体不过是立宪和专制的分别。以日本为例,政体的变革对国体不会造成“毫发之损”,而中国:
国体既为君主,则无论其政体为专制,为立宪,而大权在上,皆无旁落之忧。盖国体者,根于历史而固定者也。政体者,随乎时势而流动者也。世或以政体之变更,而忧国体之摇撼,于是视立宪为君权下移之渐,疑国会为民权上逼之阶,犹豫狐疑,色同谈虎,此皆大误者也。[95]
达寿的论述着重突出立宪可使国家强盛,又区分国体和政体,是要说明改变政体不会使君权下移民权上逼,这可以消除君主对立宪的顾虑。后文在论述立宪可使国家强盛的同时,达寿还谈到了立宪国家的司法独立、人民国家观念的养成、人民权利等,都是对宪政极为深刻的认识。但达寿奏折中有许多观点现在看来十分矛盾。比如他认为立宪之后,君主不变,内阁可以更替,君主只管理皇室事务,国家事务由大臣管理,这分明是虚君,却被他说成了君主“握统揽之大权,皇室则愈渐安全,权力固未尝减少”。[96]又如,谈到立宪后政府的内阁,他认为立宪国日本的内阁与专制国不同,“大臣若以天皇所下命令有背宪法,不敢担负责任,可以拒其副署,不经大臣之副署,则天皇命令终不得施行”。达寿把这解释为和中国古代“不经凤阁鸾臺,不得为敕”与“封还诏书及署纸尾之事”类似,史书屡见不鲜,明君乐于接受,所以内阁不过是中书省的旧制,不会对君权有损。[97]诸如此类曲折的论述其实都为了说明一个问题:立宪的种种措施可以使国家富强,却不损害君权和清廷的统治,因此皇帝就应该毫无顾虑地实行立宪政治。这显然是作者有意而为之的写作方式。
结合本文前节可以看出,戊戌变法时期和日俄战争时期的知识人持“宪法-富强”观可能真如是所想,晚清立宪时期极力主张“宪法-富强”观则是用立宪政治可以使国家实现富强来敦促清廷实行宪政,改变国家困顿的状态,因而在论述中有意忽略宪政的其他方面,或者有意将其他方面解释为不会对清廷和皇帝的权力造成威胁。这样曲折的论述是因为直接指出立宪政治限权、分权、保障权利之功能对清廷来说无异于与虎谋皮,所以刻意只强调宪政可能导致富强,而突出立宪对改变国家危亡的重要性。也就是说,晚清许多人强调“宪法-富强”只不过是论证实行宪政的合理性,督促清政府实行立宪政治。然而,国家危机,清廷和各方舆论的关注点主要在“富强”,各种报刊中论述宪法分权和人民权利的微言并没有得到各方的重视。
民国时期,朝野对实行宪政已经无异议,争议只是宪政的不同含义,宪政实施步骤和时间的问题等,[98]所以关于宪政问题的讨论多是具体的宪政架构设计,至于更宏大的目的则不在与宪法相关问题的讨论之列,所以民国各次制宪都没有讨论到宪法与富强问题。因为在孙中山的理论里,建国分民生、民权、民族三方面,经过军政、训政,最后到颁布宪法,实行宪政,全国大选,三个月后国民政府将权力授权给民选政府,建国才算完成。[99]立宪政治是共识,朝野争论中所面临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宪政,而是制定一个怎样的宪法,安排一个怎样的宪制,以怎样的方式来把宪法有序地运行起来。富强的问题靠民生主义以及教育、经济和军事的发展来解决,而宪政本身就是目标,而不是为了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国民党的政治人物基本上都认同这一点。蒋介石亦在不同场合表达了实行宪政的决心。[100]抗战时期,孙中山之子,时任立法院长的孙科言当时抗战就是民族主义的实行,以后抗战胜利,则是民族主义的成功。但三民主义不仅有民族主义,所以当务之急,“宪政的实施,就是民权主义的实行”。[101]孙蒋二人虽政见不合,但对建国实现宪政的表述并无多大分别,所本皆是孙中山的建国和阶段性宪政发展理论。
民国时期比较有影响的宪法和宪政观念也完全与富强无涉。陈之迈认为,“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法至高无上的目的”。[102]胡适以非常通俗的方式理解宪政,认为“宪政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理想,是可以学得到的一种政治生活的习惯”。所以他认为“民主宪政不过是建立一种规则来做政府与人民的政治活动范围;政府与人民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定的范围,故称宪政”。因此“宪政是一种生活习惯,唯一的学习方法就是实地参加这种生活”。[103]萧公权的看法同样形而下之,“宪政是一种政治的生活方式,并不是高远玄虚的理想。……宪政是过程也是目标,而目标即是过程的一部分”。[104]故“宪政之经义在以法治国”,“宪,法也;政,治也;宪政者,法治也。国民治立大法以定制,政府依据此法以行权。全国上下咸守此法而莫有或违,则宪政之基础大定”。[105]
在这些民国知识分子眼中的宪政没有过于宏大的目标,所以他们对宪政的认识更具体更世俗化,着眼限制政府权力,建立规则和法治等方面,也贴近宪政的本旨。著名的“民主与独裁”的论争的焦点还是“建国”的方式,还没向更远一步发展,所以在舆论界“宪法-富强”观念沉寂。
新中国成立后,“宪法-富强”观再次出现在宪法文本中,要探究其中的原因要从认识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和宪政观念开始。中国共产党早期对宪政的看法,可以引述毛泽东1940年《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的演词》来表述:
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汉奸反动派的专政。……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也不论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06]
在毛泽东的视野里,民国政府颁布的多部宪法都是“假东西”,“英、法、美等国的宪政”,“实际上是吃人政治”,是中国顽固派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107]要真正实现宪政必须要争民主,在当时必须先向国民党政府争民主——革命是为了争民主,以求实现宪政。毛泽东在这里把“宪政”和“民主政治”联系起来,是以一种合法的方式向国民党政府施加政治压力。[108]而革命完成后,宪法不过是对革命主权的一个承认。当然,承认的主体就是建立新政权的革命力量——中国共产党。既然旧政权没能让国家摆脱贫穷落后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处境,实现富强,那么通过革命建立的新政权就继续肩负着推动国家富强的使命和任务,如果实现了富强(或要实现富强),那么革命建立的新政权就是正当的,统治也具有了合法性。换而言之,实现富强是对革命建立的新政权正当性之维护。
另一方面,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之所以要继续强调“宪法-富强”观也与新政权的属性有关。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革命党,有着远大的革命理想。刘少奇在1954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我们现在提出的宪法草案乃是对于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的总结。”[109]而在五四宪法序言的叙述里,中国革命经过一百多年,终于在共产党的带领下完成了。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乃是中国一百多年来革命的最终革命成果,是中国近百年来所有革命的代表和总结者,担负着近代中国革命的伟大使命。[110]1949年之前旧中国的革命并没有使国家实现“富强”,因而“富强”必须是这个新中国担负的革命使命中的重要部分。
所以毛泽东在关于五四宪法草案的讲话里说,五四宪法草案的目标就是“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具体地说,“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是要“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要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化、机械化”,能制造各种较高级交通、军事的工业产品,简而言之,就是实现富强。[111]而新中国制宪“体现了意识形态的主导性”,[112]主流观点认为“宪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宪法反映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113]因而制宪过程特别强调了宪法的“政治性”,宪法只是历史必然性的一环,“受外部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和内在的‘经济基础’的制约”,[114]因此常常是对当下政策的总结,[115]所以会把作为党和国家使命的富强及相关的经济政策写入宪法文本之中。
进而言之,新中国成立后,面对旧政权留下的“一穷二白”的现状,革命不仅是国家和社会整合的意识形态资源,还是新政权和社会改造的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所以历次宪法文本中都有革命叙事。1949年《共同纲领》中出现“革命”一词17次,五四宪法中出现6次,七五宪法出现25次,七八宪法中出现39次,八二宪法中出现8次,1999年修正后出现7次。而中国共产党所引领的这个革命是延续着辛亥革命以来的革命传统,是在完成整个革命传统的任务:包括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等,因此即使是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这两个“以阶级斗争为纲”为宗旨的宪法,也要写入与富强相关的内容。
而到八二宪法颁布时,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历史事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革命意识形态合法性,加之改革开放以后意识形态控制相对放松,“实事求是”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提出,为革命和旧的意识形态袪魅,也使得革命带来的合法性进一步消退,政权合法性来源与国家和社会的整合方式都随之发生改变。其中重要的一个变化是革命合法性转变为绩效合法性,[116]用经济绩效给政权统治带来合法性,促进国家和社会的整合。经济发展、国家富强又是绩效合法性的主要方面,所以新中国成立后各部宪法都展现了“宪法-富强”观,并把富强写入宪法及修正案。宪法中也有许多详细的经济政策类的宪法条款,[117]因为这样不仅可以从革命意识形态和经济绩效中获取合法性,而且可以凝聚全国人民的力量,塑造人民对国家的认同。
四、结语
从19世纪后期开始,中国知识人普遍认识到了中国的全面性的危机,并开始探求变革之道,希望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的国家。开始他们注意到的只是器物,渐渐发现更重要的是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议院受到了知识人的普遍重视,进而注意到更高级的宪法与立宪政治制度。以西方国家为参考,知识人提出了立宪政治可以使中国富强的观点,这种观念延续了百余年(虽然中间略有沉寂)。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宪政和富强之间并没有短期的因果关系。[118]中国近代以来的知识人和政治势力已经注意到宪政的各个方面,他们刻意阐述的“宪法-富强”观只是宪政论述的表层或一方面,在这背后和深层次里隐藏着更复杂的政治和法理意涵。清末的官员和知识人中,不少人相信“宪法-富强”观,但很多人是借此论证实行立宪政治的必要性,说服清廷实行立宪政治;到民国时期,已经有孙中山设定的宪政发展路径,再无须论证实行宪政必要性,所以“宪法富强”观沉寂;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宪法富强”观重现,是新的革命政权为了凝聚全国人民,给革命政权提供合法性。因此知识人、政治家和其他宪政的鼓吹者们并非都是以工具主义的态度看待宪法,他们背后有更曲折的指向和内涵。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立宪道路的艰辛。如今中国崛起,富强的问题已经初步解决,所以学者提出要从“富强崛起”转变为“文明崛起”,[119]不做“孤独成长的大国”。[120]宪法和立宪制度可以为文明崛起做出什么样的贡献,其中有历史、经验和时机等各方面的纠葛。这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不过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正如先哲黑格尔所言:“密涅瓦的猫头鹰,要等到黄昏到来才会起飞。”
【注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受到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支持(项目批准号:15 XNLG 06)。
[1]参见王尔敏:《十九世纪中国士大夫对中西关系之理解及衍生之新观念》,载王尔敏:《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2页、第51页注释26。
[2]参见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与中国文化》,载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56页。
[3]参见金观涛、刘青峰:《从“富强”、“经世”到“经济”——社会组织原则变化的思想史研究》,载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8页。有关儒家对富强的看法,孟子的观点有代表性。《孟子》中言:“君不乡道,不志于仁,而求富之,是富桀注也。……君不乡道,不志于仁,而求为之强战,是辅桀也。”法家提倡“富强”。《韩非子》里提到富强达8次,典型的言论如,“人人务于耕战,国家就能富强”,“明主者通于富强,则可以得欲矣”等。另外,有学者注意到,在传统中国这个词语有一定程度的侵略性,但在19世纪再次被使用的时候,主要是自卫,而不是侵略其他国家。See Orville Schell, John Delury, Wealth and power:China's Long Marchto the Twenty-first Century(Random House, 2013),p 6.
[4]参见前注[1],王尔敏文,第11~29页。
[5] 19世纪的国际法学家把世界分成了“文明”和“野蛮”两部分,不“文明”的国家不能进入“国际法共同体”,也就面临着“主权被减等;不平等条约被迫签订和维持;固定关税、片面最惠国待遇、租界、领事裁判权、混合法庭、势力范围、保护关系”等不公正待遇。当时的中国被列入后者。参见赖骏楠:《十九世纪的“文明”与“野蛮”——从国际法视角重新看待甲午战争》,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2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113页。甲午之后,康有为注意到了这一点,他言:“夫自东师辱后,泰西蔑视,以野蛮待我,以愚顽鄙我。……按其公法均势保护诸例,只为文明之国,不为野蛮,且谓剪灭无政教之野蛮,为救民水火。”康有为:《上清帝第五书》,载《康有为全集》(第四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6]参见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二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2~466页
[7]参见金观涛、刘青峰对“富强”一词在晚清使用的统计,前注[3],金观涛、刘青峰文,第305页。接受自由主义思想的严复,亦把英国的自由主义思想理解为国家寻求富强的一种手段。参见[美]史华慈:《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凤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51页。
[8]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三),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26~728页。1863年,李鸿章在一封给曾国藩的信里亦曾言:“中国但有开花大炮、轮船两样,西人即可夺魂。”李鸿章:《上曾中堂》,载《李鸿章全集》(29),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20页。
[9]当时对西方知识的引进也着重在“用”的层面,清末同光以降翻译了大量西书,但绝大多数为工业、科技和军事类书籍,法律与政治书籍所译不多,仅有的一些法律政治书籍是人们当时较为关注的国际法问题的著作和一些政治法律概论性书籍。参见郭廷以:《近代科学与民主思想的输入——晚清译书与西学》,载郭廷以:《近代中国的变局》,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45~52页。
[10]参见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二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42页。
[11]英国宪法学家惠尔曾言:“宪法说什么是一回事,实践中发生什么是另一回事。”[英]K. C.惠尔:《现代宪法》,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但是本文预设论及的宪法应该向“规范宪法”的方向发展,或者说在本质上宪法是为了实现宪政的。关于“规范宪法”,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265页。
[12]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534页
[13]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类似的观点认为中国人持工具理性的态度看待宪法,只看到宪法对富强的作用,忽视了宪法本应有的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之功能。王贵松:《中国宪政为何难以实现——宪政与富强、民主、文明之关系的历史思考》,载《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14]门中敬:《中国富强宪法的理念传统与文本表征》,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15]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
[16]相关研究,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三),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十三章。
[17]陈虬:《上东抚张宫保书》,载《陈虬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31页。
[18]陈炽:《庸书外篇卷下?议院》,载《陈炽集》,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07页。
[19]郑观应:《〈盛世危言〉初刊自序》,载《盛世危言》,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20]前注[19],郑观应文,第22页。
[21]郑观应:《自强(甲午后续)》,载前注[19],郑观应书,第49页。
[22]前注[21],郑观应文,第50页。
[23]康有为:《日本变政考》,载前注[5],康有为书,第223页。
[24]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应诏统筹全局折)》,载前注[5],康有为书,第18页。
[25]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代内阁学士阔普武作)》,载前注[5],康有为书,第424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以下不再注明。
[26]前注[25],康有为文,第424页。
[27] 《变法上谕》,载夏新华、胡旭成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36页。
[28]参见康有为:《康有为全集》(第二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前注[5],康有为书,第23、58、178、197、217、246、370页。
[29]梁启超:《立宪法议》,载《梁启超全集》(第二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407页。
[30]梁启超:《古议院考》,载《梁启超全集》(第一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31]参见张朋园:《梁启超与清季革命》,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188~190页。
[32] 《论中国立宪之要义》,载《东方杂志》第1卷第5期(1904年),第49页。原文标题下注:“录五月初五日《大公报》。”
[33] 《立宪法议》,载《东方杂志》第1卷第12期(1904年),第163~166页。原文标题下注:“录十月初六日《时敏报》。”
[34] 《中国立宪之起原》,载《宪政初纲?立宪纪闻》(《东方杂志》1906年临时增刊),第1页。
[35] 《刊印宪政初纲缘起》,载《宪政初纲》(《东方杂志》1906年临时增刊),第1页。
[36] 《论立宪为万事根本》,载《东方杂志》第2卷第10期(1905年),第171页。原文标题下注:“录乙巳七月二十三等日南方报。”
[37] 《论日胜为宪政之兆》,载《东方杂志》第2卷第6期(1905年),第115~117页。原文标题下注:“录乙巳四月十八日中外日报。”
[38]张謇:《致赵凤昌函》,载《张謇存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页。
[39] 《张謇全集》(第六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540页。
[40]前注[39],《张謇全集》(第六卷),第564页。
[41]孙宝琦:《出使法国大臣孙上政务处书》,载《东方杂志》第1卷第7期(1904年),第80~85页。
[42] 《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立宪折》,载《宪政初纲?奏议》(《东方杂志》临时增刊),商务印书馆1906年版,第1~4页。该奏折被《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4~26页)误认为载泽等所撰,后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从该书,改名为“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上册,第110~118页),亦误。学者考证该折的作者应为梁诚、汪大燮等人。参见伊杰:《〈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立宪折〉非载泽等所上》,载《社会科学研究》1989年第2期;潘崇:《何以张冠李戴:再论〈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立宪折〉署名错误》,载《保定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43] 《派载泽等赴东西洋考察政治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页。
[44]参见前注[4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6、7、9、11、13、16、19页。
[45]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到俄考察大概情形折》,载前注[4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7~18页。
[46]蔡尔康等、戴鸿慈、载泽:《李鸿章历聘欧美记出使九国日记考察政治日记》,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579页。
[47]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载前注[4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67~383页。
[48]端方:《请定国是以按大计折》,载前注[27],夏新华、胡旭成书,第47页。
[49] 《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载前注[4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3页。
[50] 《立宪应如何预备施行准各条举以闻谕》,载前注[4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4页。
[51]达寿:《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摺》,载前注[4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5页。
[52]参见前注[3],金观涛、刘青峰书,第581页。作者举了瞿秋白《孙中山与中国革命运动》一文中的例子,“本来士绅阶级不但不肯革命,而且摧残革命,帮助反动势力;明说也要变法维新,要谋富强,而又反对下等社会握权,反对土地国有,平均地权,反对改善下等社会的生活”。
[53]孙中山:《上李鸿章书》,载《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页。
[54]参见孙中山:《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载前注[53],孙中山书,第297~298页。
[55]桑兵:《孙中山革命程序论的演变》,载桑兵:《孙中山的活动与思想》,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1~312页。
[56]参见孙中山:《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载《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6~129页;孙中山:《三民主义》,载《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183~426页。
[57]参见任剑涛:《为建国立规——孙中山的建国理论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荆知仁:《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381~383页。
[58]孙中山:《〈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序》,载《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19页。
[59]孙中山:《在广东教育会的演说》,载前注[58],孙中山书,第499、503页。
[60]王宠惠:《中华民国宪法奏议》,载前注[27],夏新华、胡旭成书,第264~265页。
[61]参见《训政纲领》,载前注[27],夏新华、胡旭成书,第803页。
[62]参见钱端升:《评立宪运动及宪草修正案》,载《东方杂志》第31卷第19期(1934年),第5~14页。
[63]蒋介石:《中国之命运》(增订本),正中书局1946年版,第135~136页。
[64]前注[27],夏新华、胡旭成书,第521页。1913年的“天坛宪草”序言与此基本相同,只是措辞略有不同。参见同书第442页。
[65]一般来说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项:1.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国家最重要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相互关系;3.宪法的修改。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一项对世界上成文宪法的统计表明,以下四项是成文宪法普遍所有的内容:1.关于宪法自身的规定;2.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3.关于法律的制定;4.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规定。参见[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16页。
[66]一般认为,《共同纲领》有宪法性质,但不是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前,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张友渔:《新中国制宪工作回顾》,载《张友渔文选》(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7页。本文将《共同纲领》与其他各部宪法同等对待。
[67]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68] 《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8~259页。
[69]毛泽东在宪法草案初稿说明时插话说:“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前注[67],许崇德书,第188页。
[70]参见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46页。
[71]参见前注[67],许崇德书,第438、458页。
[72]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73]叶剑英:《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一九七八年三月一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78年3月8日;亦参见前注[67],许崇德书,第507页。
[74]参见华国锋:《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载《人民日报》1977年8月23日。
[75]华国锋:《团结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而奋斗——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1978年3月7日。
[76]关于“文化大革命”后高层的经济决策和国家经济改革的状况,参见萧冬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第十卷):历史的转轨——从拨乱反正到改革开放(1979—1981)》,香港中文大学当代中国文化研究中心2008年版,第七—八章。
[77]邓小平:《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1页。
[78]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资料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108页。
[79]潘念之在讨论宪法时认为宪法总纲的第一部分写国家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第六条写我们现在的任务和要达成的目的,主要是经济建设、文化建设,走向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前注[67],许崇德书,第593页。
[80] 《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人民日报》1982年12月5日社论。
[81]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459~464页。
[82]此处的总结归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次修正对照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83]张孝若:《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中华书局1930年版,第139页。
[84]宋教仁:《清太后之宪政谈》,载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70页。
[85]前注[32],《论中国立宪之要义》,第50页。原文标题下注:“录五月初五日大公报。”
[86]前注[32],《论中国立宪之要义》,第50~51页。该文称《大宪章》为“英国宪法”。
[87]觉民:《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载《东方杂志》第2卷第12期(1906年),第243~249页。
[88]遯园:《专制之结果》,载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959页。
[89] 《考政大臣之陈奏及廷臣会议立宪情形》,载《宪政初纲?立宪纪闻》(《东方杂志》1906年临时增刊),第2~5页。
[90]详细的考证参见夏晓红:《梁启超代拟宪政折稿考》,载《现代中国》(第十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44页。
[91]前注[29],梁启超文,第405页。
[92]前注[29],梁启超文,第406页。
[93]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载前注[4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67~383页。改革官制康有为早在戊戌变法时就已提出,参见康有为:《为厘定官制请分别官差以行新政以高秩优耆旧以差使任才能折》,载前注[5],康有为书,第391~392页。
[94] 《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载前注[27],夏新华、胡旭成书,第51页。
[95]前注[51],达寿奏章,第26页。
[96]前注[51],达寿奏章,第32页。
[97]参见前注[51],达寿奏章,第37页。
[98]比如抗战时期对宪政问题的争论,参见祝天智:《战争?党争与“宪争”: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99]参见孙中山:《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载前注[56],孙中山书,第126~129页。
[100]参见蒋介石:《促成宪政与实施训政》,中央训练团印,1940年;蒋介石:《中国之命运》(增订本),正中书局1946年版,第135页。
[101]参见孙科:《实施宪政的几个问题》,载《孙科文集》(第一卷),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第326~327页。
[102]陈之迈:《论宪法的目的》,载《民族杂志》第5卷第5期(1937年),第795~876页。
[103]胡适:《我们能行的宪政与宪法》,载《胡适文集》(第十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70页。
[104]萧公权:《宪政的条件》,载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105]萧公权:《宪政卑论》,载前注[104],萧公权书,第35页。
[106]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载《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690~691、693页。这里要说明的是宪政并不是共产党当时的政治目的,而仅仅是一种宣传手段,毛泽东此次讲话和讲话的活动是为了迎合当时重庆第三方所发起的宪政运动。参见邓野:《联合政府与一党训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7页。
[107]前注[106],毛泽东文,第694页。关于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论述在民国时期较多,比如国民党宣传家叶青也说:“民主政治为立宪政治,简单说来为宪政。”参见叶青:《革命与宪政》,载《华侨先锋》1948年第10卷第1~2期,第6页。
[108]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之所以使用这样的策略是因为国民党正“通过对‘宪政’话语的控制与垄断来消解民主诉求”。参见林来梵、褚宸舸:《中国式“宪政”概念的发展史》,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第45页。
[109]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参考资料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3页。
[110]五四宪法序言称:“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伯渠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代表大会上说:“这个宪法,是一百多年来,尤其是近三十多年来,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革命胜利的总结,是我国通过和平的道路建设成社会主义的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资料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199页。
[111]参见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0~31页。亦参见毛泽东:《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496页。
[112]李忠夏:《从制宪权角度透视新中国宪法的发展》,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第626页。
[113]吴家麟编著:《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54年版,第13~17页;王珉、王叔文:《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62年版,第8~12页;王叔文等:《宪法讲话》,湖北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1~2、6~14页。
[114]前注[112],李忠夏文,第626~627页。王珉、王叔文认为,“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各个不同时期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也发生变化”,“宪法对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宪法的产生,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过来又为经济基础服务,帮助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前注[113],王珉、王叔文书,第8、11页。
[115] See William C. Jones,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63(4)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Quarterly 707-735(1985).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
[116]关于中国从“意识形态合法性”向“绩效合法性”的转变,参见杨宏星、赵鼎新:《绩效合法性与中国经济奇迹》,载《学海》2013年第3期。
[117]张千帆认为宪法是社会契约,不是普通的法律,因而不应该规定较为详细的经济政策。对我国来说“每次重大的经济改革都需要获得宪法授权,不但有可能阻碍了改革的步伐,而且频繁修宪也将削弱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参见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作者显然没有注意到宪法中的经济政策条款作为富强的一方面的深层次内涵。
[118]富强(wealth and power)可以简要地被视为经济发达与国家能力强大。就宪政对经济的作用来说,根据王建勋对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瑞士、荷兰等国的统计研究,宪政确实能促进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但是这种促进是一种长时期的效应,短期无法实现。参见王建勋:《宪政与发展——一个初步考察》,载《洪范评论》(第12辑),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49页。根据杨小凯等人的研究,在短期来说,特别是一个国家刚刚转轨进入宪政秩序的时候,因为需要一个调适的过程,尤其在非西方国家从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转型的过程中,人民、国家都要适应宪政这种现代化的政制,所以初期并不会立即促进经济发展,甚至还会阻碍经济发展。宪政对经济的发展的促进作用需要长期才能显现出来。参见Jeffrey Sachs、胡永泰、杨小凯:《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载《经济学》(季刊)2007年第4期,第961~963页。宪政对国家能力的作用与经济一样,也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国家能力包括对内的国家能力,以及对外的实力。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紧密相关,英国政治社会学家迈克尔?曼将国家权力分为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和专制性权力(despotic power)。前者指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后者指国家精英有权力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常规化且制度化协商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程度。See Mann Michael, “The Autonomous powerof the State”,25(2)Archives Europeennesde Sociologies 185-213(1984).基础性权力即是国家能力。宪政的本旨在于分权和限制权力,所以宪政的实行会降低国家的压制能力,而宪政体制下的代议制和民主参与可提高决策效率和政治合法性,可使政策执行力增强,即使国家能力增强。而在对外方面,国家的强大或者说实力( power)可以分为硬实力(hard power)和软实力(soft power),前者指“迫使其他国家改变行为”的能力,一般指军事实力;后者指一国因“其他国家愿意效仿自己或者接受体系的规则,而在世界政治中实现自己预期的目标”。参见[美]约瑟夫?奈:《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张小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该译本将hard power与soft power译为硬权力和软权力。)软实力包括一个国家思想文化的输出,思想、意识形态、规则、信誉的影响力等。要提高国际实力,基础还是国内实力,要有多元活力的文化思想、科技创新能力等,这都需要宪政所构建的开放民主的政府体制。但这些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119]参见许纪霖:《启蒙如何起死回生:现代中国知识分子的思想困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90~403页。
[120]参见许章润:《中国是孤独成长的大国,谁是真正的敌人?》,载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data/100535-2.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70420)。
【期刊名称】《交大法学》【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