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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灵海:以规范效果区分良法恶法——清初的“恶人告状案”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8-02-22

  ▲ 清代著名文学家蒲松龄(1640-1715)记录了一些清代前期山东地区的“恶人告状案”,为区 分“良法”“恶法”提供了鲜活的例证

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前384-322)揭示了法治的两大要件,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从(依法而治),而人们遵从的法律又是好的法律(良法)。留给后人的难题是,如何区分良法恶法”?规范制定之初,无论立法者考虑多么周延,也难以预测所有可能的结果。只有依据规范实施后产生的现实社会效果,才能综合评估其”“

争当“盗户” 咄咄怪事

蒲松龄(1640-1715)记录过清代前期山东地区的一些恶人告状案,为区分良法”“恶法提供了鲜活的例证。当时,滕县、峄县一带的百姓,由于穷困而群聚为盗,数量实在太多,官府无法处理,只好进行招抚。这些曾经为盗的百姓,在户籍登记时被注明为盗户,以示区别。为了防止他们重操旧业,州县衙门在处理与盗户相关的案件时,往往曲意偏袒他们,稳定压倒一切。

出乎州县衙门意料的是,这种自以为聪明的做法,使户籍区分规范的社会引导效果,迅速滑向负面。人们很快发现,只要是盗户,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能得到官府的偏袒。于是,非但那些卷入诉讼的盗户,到案后首先声明自己是盗户,连平民们也为了避免输在起跑线上,动辄声称自己是盗户。很多时候,两造干脆离题万里,不再争论为什么打官司,一味在对方是不是盗户这点上纠缠不休。

官员们本以为,诉讼中适当偏袒盗户是一种善意的不公,却没想到,这种不公竟使盗户这种歧视性户籍,成为人人争抢的香饽饽。更有甚者,通奸被抓的男女,也不再承认奸情,只承认盗窃。白日行劫被捕的案犯,官府不敢当抢劫犯、只敢当通奸犯审判。有人甚至开玩笑说,连黄鼠狼和狐狸也羡慕这种身份,被抓到时也在袋子里大叫:“我是盗户,快把我放了!”

暂弃功名 实出无奈

当时,平民负担的赋税和徭役,比乡绅们高好几倍。平民们被迫将自己的土地托庇于乡绅之家,以减轻负担。一些官员向朝廷建议:与其纵容托庇,不如降低平民的赋役标准,从而厘清土地和户籍。朝廷批准后,州县衙门让平民们自己申报,有多少土地托庇于乡绅。平民们见赋役标准有所降低,就到衙门申报。遇有争议之处,衙门也总是偏袒平民一些。官员们没有想到,这又导致了另一种咄咄怪事。

一位姓李的乡绅被讼至官府,原告是原来托庇于他家的平民甲。一路上,两人就高声喧闹,吵的却不是田土问题,而是李乡绅到底有没有功名。甲执意要叫对方李秀才,李则坚持让对方直呼其名,不要称呼秀才。县令调查后,发现李确实是真秀才,就问他:“秀才是乡里人人羡慕的功名,为什么你却不承认呢?”李秀才说:“暂时不当秀才了,待我与他把土地纠纷了结之后,再当秀才不迟!”

当时又有人开玩笑说,以箪食瓢饮在陋巷”“贫贱不能移著称的孔子弟子颜渊,被老而不死是为贼的浪荡子原壤告到官府。原壤因为懒惰,把五十亩地卖给了颜渊,见官府要求申报托庇田产,又听说诉讼时有所偏袒,就谎称五十亩地是他托庇在颜家的,要求官府将颜渊革除功名,将五十亩地还给他!

善意不公导致恶意不公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清代前期出现这些咄咄怪事,一方面可归因于法律规范的负面引导,另一方面也与当时民众生活条件的普遍恶劣有关。如非极端穷困,滕县、峄县一带的百姓,也不至于群聚为盗;如非生计艰难,他们也不至于一遇不满,就再度重操业。但对于立法者而言,这些恶人告状案的出现,仍是很有启迪意义的。

首先,立法应尽可能周延,对规范实施后的各种可能性,有充分的调查和预估,不能盲目自信,更不能将心比心,认为自己喜欢的必然是民众喜欢的。其次,规范实施后,应及时、持续地对社会引导效果进行跟踪,尤其注意调查的全面性,避免选择性失聪”“选择性失明选择性失忆。第三,当出现立法者预期之外的负面社会效果时,应多从规范原有缺陷,而非民众利益诉求的角度考虑问题,通过修订规范,而非对社会施压,来调整规范的社会引导效果。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8-02-22

(作者:陈灵海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法律与历史研究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