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到来的 6月 5日是一年一度的世界环境日。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先后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出台了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系统的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连续开展环保法实施年活动,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整体上看,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与民众期盼仍存在较大差距。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古人尊重、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观念与制度、智慧与愿望或许可以给我们今人提供一定的启迪。
——编者
2016年12月,雾霾“如期而至”,我国北部和中部地区笼罩在浓重的雾霾中。雾霾,成了当地居民入冬后难以承受的痛。它好像一头不时窜出的猛兽,吞噬了湛蓝的天空,掩盖了绚烂的星宿,剥夺了人们与自然亲密接触的权利,肆意侵害着人们的健康。 2012年冬,当雾霾初次侵袭中国北方,人们茫然无措;到 2016年冬,它再次来袭时,人们“司空见惯”。那些戴着口罩晨练的老人,那些隔着玻璃窗仰望不到蓝天和太阳的孩子们,那些因雾霾而患病的人们,那些因雾霾而逃离的人们,都在提醒着我们,治理雾霾,时不我待。
雾霾问题其实是环境问题的一个缩影。时任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说,中国今天的环境问题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高、生态损失大。”据环保部资料, 2015年 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265个城市 PM2.5不达标,平均超标天数比例达 23.3%。2014年,由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生态文明绿皮书”《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报告( ECI2014)》指出:“随着国内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与发达国家间经济差距日益缩小,但生态、环境等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却仍在拉大。”
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问题,中央三令五申可持续发展,反复强调生态文明的建设。同时, 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思路上作出了重大改变:一方面,在环境和发展的关系上作出调整。由原来的“环保应当与发展相协调”修订为“发展应当与环保相协调”,明确了环保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另一方面,将长期实施的“先污染后治理”模式调整为以预防为主的严格的环保责任,并积极推进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模式。2016年 1月 1日,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目的,较最早的 1987年立法和之前 1995年、2000年修正案,增加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表述。
可见,在严峻的环境问题面前,我国政府已经深切注意到建设生态文明,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重要性,并且已经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思想逐步制度化、法律化。
生态文明的提出
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造成的生态危机反思后的一种更高级的文明形态。它要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生态文明力图解决工业文明中的各种污染、环境、生态问题,它既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也是维系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原则和理念。
纵观全世界, 1866年,德国科学家海克尔(Haeckel,1834—1919年)在《生物体普通形态学》中,第一次提出了“生态”一词。1935年,英国学者坦斯勒( Tansley,1871—1955年)提出“生态系统”的概念,首次从宏观的角度去理解自然环境。在 1962年出版的《寂静的春天》一书中,雷切尔( Rachel Carson,1907—1964年)深度关切人类的生态问题,在社会上引发了一场大讨论。1972年美国学者丹尼斯( Dennis L.Meadows,1942—)等人撰写《增长的极限》,再次引发社会各界的讨论。同年 6月,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与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正式拉开了环境保护之序幕。1983年,隶属联合国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成立, 1987年该委员会发表了一篇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第一次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 1992年《里约宣言》和《 21世纪议程》将可持续发展制度化。之后各国相继把可持续发展纳入到了本国的法律制度中。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1996年,国家“九五”规划( 1996—2000年)首次将可持续发展列为国家的基本战略。2007年 5月,我国人学家张荣寰首次将生态文明定性为世界伦理社会化的文明形态。2007年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生态文明”写入党代会报告。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将“生态文明”独立成编,予以系统地论述。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上,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2016年以来,党中央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其认识高度、推进力度、实践深度前所未有。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自然环境。他认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根植于经久不衰的中华文明。中国传统文明中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等和谐思想,是非常值得借鉴和汲取的。
中国传统环境资源法律保护制度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为了生存,就开始了向自然的索取。早在“刀耕火种”的史前时期,人类就已经开始在“破坏周边环境与资源”。最初人类是通过不断地迁移来回避这种破坏的后果,但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人口的增加、从狩猎采集向定居之农耕社会的过渡,人类就无法再回避人类的生存与自然环境保护之冲突与矛盾,不得不通过法律来规范人类的行为。
早在四千多年前的夏王朝,我们的古人就开始注意环境和资源保护,并运用法律规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据史籍记载:大禹时曾发布禁令,在春三月,不得上山砍伐林木,“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不许入湖泽河川捕鱼,“以成鱼鳖之长”。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保护好自然环境和资源,就可以给人们带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巨大财富。禹的这一保护自然环境的禁令,后来被商王朝以及西周的统治阶级继承了下来。根据《周礼》的规定,在周王朝时期,还专门设置了“山虞”“林衡”“川衡”和“泽虞”等官职来管理山林湖泽,严格执行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各项法令。
至秦代,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进一步受到人们的重视。从 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可以看到,夏、商、周三代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意识和规定,已经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内容也已经十分周密。《秦简?田律》规定:春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天,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或抓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才能解除禁令。只有因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椁的,或者因政府特殊需要而获得君主批准的,才不受上述季节的限制。居邑靠近养牛马的皂和其他禁苑的,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汉承秦制,秦代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内容,汉王朝都予以继续执行。
经历了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社会动乱变迁之后建立起来的隋唐王朝,无论统治理念(天人合一思想)还是管理经验都比以往各个朝代更为丰富、更加成熟,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方面,也更加完善。从唐王朝前期永徽四年(653年)的基本法典《唐律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比较分散、但制度设计比较周全的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规定。
比如,该法典第 40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将自家生活产生的污物、废水以及其他垃圾,排到街道、小巷,以污染公共居住环境,违者处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
第 405条规定:山泽陂湖,是生产物品的自然资源,都是全体民众所共同拥有的,应该由大家一起来保护、享用,任何个人都无权侵占、破坏和攫为己有,违者,杖六十。第 430条规定:“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法典对其作出解释曰:“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 ”意思是,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11月 1日至 1月 31日)内烧草作肥料者,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这条法律实际上是秦律“不到夏天,不准烧草作为肥料”的禁令的继承和发展。
第 442条规定:不许毁坏、滥伐树木,违者,以盗贼论处。此条规定,其目的虽然主要在于保护官私财物,但通过对毁坏、滥伐树木的行为的严厉制裁,客观上起到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目的。
宋元明清的法律,承继了唐律的这些规定,将保护自然和环境作为法律调整的内容之一。在《大元通制条格》中,有禁野火的规定:“若令场官与各县提点正官一同用心巡禁关防,如有火起去处,各官一体当罪,似望尽心。本部约会户部官一同定擬得:所办监课,乃国之大利。煎办之原,灶草为先。”另有关于围猎的规定:“中都四面各伍佰里地内,除打捕人户依年例合纳皮货的野物打捕外,禁约不以是何人等,不得飞放打捕稚兔。”明朝有侵占街道罪,因为侵占街道以及环境污染会对公共环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大明律》中规定:“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拆毁)复旧。其(所居自己房屋)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清朝继承了明朝的此条规定,在《大清律例?工律?河防》“侵占街道”条规定:“凡侵占街巷通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拆毁)复旧。其(所居自己房屋)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清末的《暂行新刑律》第 367条、第 371条和《森林法》第 21条等也都做出了森林窃盗,临时行强,按照刑律上强盗罪处罚的规定。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背后的哲学观:天人合一
以上规定,表达了中国古人尊重和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愿望和智慧,它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秀传统之一,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古人的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天人合一的宇宙观认为世界的形成正如世间万物本身,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化过程。老子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古人认为宇宙的本源是一种与天地相通的、“其大无外、其小无内”的元气。庄子曰:“天地与我并生,乃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晋代葛洪在《抱朴子?至理》中有言:“夫人在气中,气在人中,自天地万物,无不须气以生者也。”也就是说,人同世间万物的本源一样,人也是自然的构成要素。只是组成人的“气”更高级一些,是“五行之秀气”。由“道”衍生出阴阳五行、万物一体的思想。
在上述宇宙观的启迪下,儒家正式提出了天人合一的思想。西周时周公最先将天命与道德联系起来。后来孔子提出“则天”论,创立了天人合德说。到汉代,董仲舒糅合了阴阳家之说,创立了天人感应论,他明确指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 ”(《春秋繁露?洞察名号》)。到宋代新儒学,创立了“天人合性论”。儒家提出“天人合一”思想,一方面是为建立理想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顺应天德并确立道德和社会伦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立一种人与自然相依、顺应自然的自然伦理。其中,“畏天命”、认识并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承担对自然的责任等伦理思想的自然引申和合乎逻辑的结果,就是我们今天所讲的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按照儒家的学说,人是自然的产物,是自然的一部分,与自然处于“一体”即不可分割的联系中;人身上保持着种种自然属性,因此,人也受自然规律的支配;自然界是人赖以生存的条件,因此,人必须顺应和利用自然;出于维护自身生存和道义原则的需要,人肩负着保护自然界的责任,等等。
另一方面,从仁的角度来说,爱万物,也是儒家修身养性、成仁成君子的必备道德。从孔子开始,儒家就提出了仁。孔子讲“仁者爱人”;孟子将孔子的仁扩大到世间万物,孟子说:“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 ”(《孟子?尽心章句上》);董仲舒更加明确了爱万物作为儒家的基本准则,他说:“质于爱民,以下至于鸟兽昆虫莫不爱。不爱,奚足谓仁”(《春秋繁露?仁义法》);宋代周敦颐云:“天以阳生万物,以阴成万物。生,仁也;成,义也。故圣人在上,以仁育万物,以义正万民。”(《通书?顺化》)。
除儒家之外,道家也有天人合一的宇宙观。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也就是说人应按照自然规律办事,顺天而行,才能延绵昌盛。在道家天人合一的观念里,自然就是真善美。
对比儒、道两家的天人合一观念,是稍有不同的。简而言之,儒家主张的天人合一,是以“仁爱”来沟通人、社会、万物,从而达到修身养性、君子至善的境界。道家主张的天人合一,是以道贯穿天地万物。二者都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意识。在“天人合一”这种朴素的生态观影响下,古人利用自然同时又敬畏自然,保持生存发展和自然保护协调的平衡。
古代保护环境资源的观念与制度对建设生态文明的启迪
孔子曰:“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 ”(《论语?述而》)。《吕氏春秋》云:“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这两句经典,是习近平总书记常常引用以说明古人天人合一思想对当今环境保护借鉴的重要性的例证。
当前,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护好自然环境和资源,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说,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我们的环境保护立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们在防止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物污染,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动物、植物,以及保护其他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素等的立法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但是,我们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有些很重要的法律,如自然保护区、核设施、有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高原湖泊、国际河流、特色矿产资源等的保护法,以及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配套性法规如限期治理、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许可、环境规划等的法律,都还没有制定出来,这无疑会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重视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秩序的和谐,都是我们的法律应该重点关注的对象。而在这方面,我们除了要吸取西方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先进理念与技术之外,中国古人在“天人合一”思想指导下制定的一整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也应当是我们吸收利用的重要的本土资源。
当前最为重要的是观念的改变,从人与自然相对立或自然是客体的观念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互利共生的认识上来。我国古代的“共生”哲学,力主“和而不同”、“生生为易”与“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是非常值得借鉴的生态哲学。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 Heidegger,1889—1976年)曾从我国“天人合一”思想中吸取诸多精华,充分说明了我国古代这一理论所具有的价值。而英国汉学家李约瑟( Dr.Joseph Needham,1900—1995年)在《中国科学技术史》这一巨著中也对天人合一观念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在天人合一的价值观中,自然是真善美,是生命之源,是人的精神家园和归处。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观虽产生于上古先民朴素的自然生态认识中,但其物我合一、和谐共生的观念,却与当代社会人们面对巨大的生态危机所产生出的生态伦理观有极为相似之处。产生于 20世纪 70年代的现代环境伦理学,其基本理念、要义可以在中国古代哲学中找到思想渊源。
事实说明,再完善的法律制度都需经由实施才可获得生命力。今天仍存在着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经济发展而枉顾生态环境的事例。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对自然的敬畏,没有物我共生、和谐统一的观念。这表明向执法者、司法者和企业家普及天人合一观念,意义重大。另外,天人合一观念不仅有利于执法、司法等公权力机关更自觉的恪守职责,也有利于我国国民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设中来。目前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共同构成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但这两条规定的都是国家的职责,并没有包含公众参与的内容。新修订的环保法已经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多元共治原则。而 2017年 3月 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则在世界上首次规定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并列。这充分说明天人合一观念已深入人心,它必将有利于环境资源的保护,生态文明的构建。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06-02)
(作者: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 王静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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