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5日至26日,第三届“中国法律史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在厦门大学隆重召开。经周东平教授召集,中国法律史前沿问题研讨会在厦门于2011、2013年已经举办过两届,邀请到国内外众多学者参与,研讨热烈,交流充分,在繁荣法律史学术、扩大学科影响方面效果显著。恰值《法律史译评》第五卷(周东平、朱腾主编)出版之际,厦门大学法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月刊》杂志社共同主办第三届会议,开启新的合作模式,来自国内外的五十余名学者应邀参会。
开幕式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周东平教授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郭锦星副书记出席并首先致辞。随后,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和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吴玉章分别致辞,为期两天的盛会在充满期待与热情的致辞中拉开序幕,围绕22位学者的学术报告逐一展开。
第一场报告会由《学术月刊》杂志社周奇编审主持。第一位报告人马小红教授以《论“古代法”与“传统法”——<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介绍》为题,厘清“古代法”与“传统法”的概念差异,反思近代以来古代法研究的失真,倡议重新解释古代法,构建与现代法连接的传统法;第二位报告人日本京都府立大学文学部名誉教授、前校长渡边信一郎以《传统中国的均平秩序——以经济秩序为中心》为题,主要围绕均田法与两税法问题,厘清“均”之确切涵义,具体阐释传统“均平秩序”发挥效用的机制;第三位报告人香港科技大学人文学部讲座教授苏基朗以《从比较法律思想史视野看中国近代法律移植》为题,引述之前对吴经熊与加藤弘之的宪法理念的比较研究,并同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先驱霍姆斯法官、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先驱阿塞尔·哈盖尔斯特洛姆的思想理念进行统合阐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吴玉章研究员、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晓枫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志强教授分别进行评议。
第二场报告会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力教授主持。第一位报告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李雪梅教授以《法律碑刻研究趋势:学科交融与“法律”话语》为题,梳理古代法律碑刻的演进历史,提炼各个时期法律碑刻的主要内容,总结出法律碑刻的三个特色,并说明公文碑在发展历程中的核心地位;第二位报告人为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前院长陈惠馨,报告题目为《法学观点的清代法制研究——与史学观点的关联性与差异性》,提出从法学观点研究清朝法制的可能面向与研究脉络,并说明史学等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对法学研究的帮助与启发,以期藉此开启不同学科清代(或其他朝代)法制研究者的对话;第三位报告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新宇副教授,报告题目为《最坏结果?转型司法的个案展示——以晚清故杀胞弟二命案为例》,报告以光绪三十四年陕西的赵憘憘故杀胞弟二命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晚清修律大臣沈家本《故杀胞弟二命现行例部解释不同说》与法部郎中吉同钧《调和部院核覆陕西杀弟案说贴》的发现与解读,复原部院之争的过程,从而展示传统与近代的结合在司法转型时期可能产生的司法独立却无权威的最坏结果。北京大学法学院李启成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仰光副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沈玮玮副教授分别进行评议。
第三场报告会由厦门大学法学院马腾副教授主持。第一位报告人是湖南大学法学院李勤通助理教授,报告题目为《论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形式的影响》,从问答体、义疏体、语言特征、图表形式等方面论证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形式的影响;第二位报告人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王沛教授,报告题目为《子产铸刑书新考:以清华简<子产>为中心的研究》,通过《左传》与《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之《子产》篇中对子产铸刑书一事记载的褒贬对比,说明二者之间的评价矛盾实际是春秋战国之际两种思想碰撞的体现,考释《子产》篇国野之分与令刑内涵之余,揭示法律的一元与多元之争才是子产铸刑书争议的实质;第三位报告人为湖南大学法学院李婧嵘助理教授,报告题目为《秦汉刑事法律中的数罪形态及刑罚原则》,报告基于秦汉简牍研究,分析秦汉刑事法律中的不同罪数形态,并用现代刑法学的概念及原理加以归纳;第四位报告人为日本佛教大学文学部宫泽知之教授,以《西汉钱法的变迁》为题,在简述战国至秦的货币流通情况后,详述汉帝国在继承秦朝钱币状况基础上的货币发展历程,并着重说明钱币标准化与民间铸币之间的关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陈灵海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李力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朱潇讲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闫晓君教授分别进行评议。
第四场报告会由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院长徐铜柱教授主持。第一位报告人是日本中央学院大学法学部水间大辅副教授,报告题目为《魏晋南朝对尸体所加制裁的规范化与“故事”》,讲述魏晋南朝时援引前代崔杼、归生、王莽、陈叔陵等“故事”“先例”,以实现对叛逆者的尸体进行制裁的事例及其机理,并对这种“故事”的发展及其规范化进行解释;第二位报告人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姚周霞博士生,报告题目为《转型前后北魏经济变迁对法律的若干影响》,指出随着北魏经济由游牧向农业的发展,法律也发生相应变化,不孝罪和贿赂罪得以确立,盗罪中也逐渐偏重于对窃取公共财物的处罚;第三位报告人为京都大学大学院人间·环境研究科辻正博教授,报告题目为《<政事要略>所引<会要>内容小考》,首先指出《政事要略》所引《会要》的记录,是以唐德宗时期苏冕所编纂的《会要》为基础的,随后参考杜佑的《通典》及其他唐代史料对《会要》进行校订,并将校订后的文本与王溥《会要》进行比较;第四位报告人是云南大学滇西研究院胡兴东教授,报告题目为《唐开元六典的传播及对中华法系形成的作用》,通过阐述唐开元六典的形成、传播以及在之后朝代的继受和适用,展示其对“中华民族”、“中国”国家概念和中华法系的形成所起的重要作用;第五位报告人是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崔超讲师,报告题目为《贵州文斗苗族佃契历史形态的法考察》,通过对325份贵州文斗苗族佃契的数据刊布分析,提炼出贵州文斗苗族佃契的典型特点及主要类型,并阐明当代法制对其相关内容的吸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董长春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钟盛讲师、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所戴建国教授、华侨大学法学院张国安教授、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刘顺峰讲师分别进行评议。
第五场报告会由《厦门大学学报》蔡永明副编审主持。第一位报告人是台湾嘉义大学教育系刘馨珺副教授,报告题目为《从<为人兴利判>论唐判的生活法令与法律知识——兼述台湾<唐律研读会>近三年活动》,刘教授简要介绍台湾唐律研读会近三年从唐判到《宋刑统》的研读情况,并展示其中对《文苑英华·判·为政门》的《为人兴利判》这篇判文的解读报告。第二位报告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刘晓研究员,报告题目为《元朝法律渊源与法律体系的构建》,叙述元朝法制从大规模援引亡金法律、旧例,到因事制宜、因时立制的发展进程,并归纳元朝法律体系对明初立法的影响;第三位报告人是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勤教授,报告题目为《清代州县衙门如何解决纠纷——对法律中心主义解释的反思》,以现有的依据地方档案形成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尽可能还原清代州县纠纷解决的实态,并从纠纷解决多元的理论视角出发,从更多元的、包容的角度分析和阐释处于前近代时期的中华文明对待纠纷和秩序的态度和技术;第四位报告人是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报告题目为《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继承案件裁判中情理法的交汇》,通过分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亲属、继承案件裁判,说明司法主体在民法文本与社会实际之间的缓冲作用,以及司法实践对情理法的兼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少瑜研究员、云南大学滇西研究院胡兴东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春杨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高汉成副研究员分别进行评议。
第六场报告会由《江苏社会科学》杂志社钱继秋编审主持。第一位报告人是美国塔尔萨大学教授、历史系主任步德茂,报告题目为《律乃一成不变,例则随时变通——从有关孝顺的条例看十八世纪清朝的刑事司法系统》,透过有关孝顺的条例及相应司法活动诠释清代律例之关系;第二位报告人为中山大学历史系海丹副研究员,报告题目为《晚清“冤案”信息的传播与公众认识的形成——以一起滥刑毙命案为线索》,以光绪十七年安徽庐江县知县因滥用刑罚导致两人死亡的一起案例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多种史料对此案的不同记载,展示官场相关人士对案件信息的传播控制,以及这种控制所导致的媒体对案情报道的前后出入,公众由于无法获得完整信息而形成的不同评价;第三位报告人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陈灵海教授,报告题目为《诗歌中的法律史——<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通过对清代嘉庆、道光时期的满族刑部官员斌良之诗歌集《抱冲斋诗集》的研究,立足于科举以经学诗文为核心、律学不受重视的时代背景,细致描述清代刑官喜好诗酒、倦怠律学之日常生活,从而提示不宜高估清代刑官的律学素养。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澎生(第一位与第三位报告的评议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家红副研究员分别进行评议。
本届研讨会报告主题多样,涵盖法律史研究的各个领域,既有从宏观、整体上对中国法律史脉络与规律的梳理,也有着眼于某一时代、具体切面或微观案例的阐述;既有传世文献的内容考证,也有对出土文献如清华简等的前沿探讨;既有对秦汉简牍的制度还原,也有对碑刻、诗歌等资料的细致挖掘;既有对汉族法制的研究,也有对少数民族法制与海外相关法制的考察……总体上呈现当前中国法律史研究体现问题为导向、综合运用多学科方法的发展进路。每场报告的话题多在与会学者中引起热烈讨论,评议人亦有备而来,对报告内容提出诸多商榷与建议,形成良性学术互动,充分展现与会学者认真的学术态度。两天的会议议程也在学者们乐此不疲的切磋琢磨中飞速流逝。
会议闭幕式由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惠馨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做总结发言。马教授从研究内容的问题意识、研究方法的多元特征、学术交锋的真诚态度三方面,高度评价本次研讨会对法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并对承办方厦门大学法学院表达谢意,会议圆满闭幕。
(文章来源:厦门大学法学院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