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文帝四年(前167),名医淳于意被人举报受赂,依律应处重刑。他的小女儿缇萦舍身救父,促使汉文帝下定决心废除肉刑。在中国古代刑罚史上,该案可以说是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汉文帝刘恒(前203—前157)
贾谊(前200—前168)
孝女救父
淳于意做过齐国的太仓令,人们称他为“仓公”。他是一名非常杰出的医生,事迹被记载在《史记·扁鹊仓公列传》中,可见其医术之高明。当时登门求医的人踏破门槛,但总也有治不好病。有些慕名请他治病的人,因为没有治好而心生怨恨,举报他犯罪。淳于意依律当处肉刑,即将进京受刑。他生了五个女儿,却没人能在他离开之后,支撑这个家庭,令他感叹生女无用。小女儿缇萦听了之后非常伤心,坚持随父进京,上书朝廷,要求舍身为官奴婢以代父刑。
缇萦上书称:“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终不可得。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她的上书情真意切,从廉、慈、孝三个方面展开,先述说其父是廉吏,因为医名太盛,反而得罪了人;然后承认法律的权威,但过重的刑罚会断绝犯罪者的改过自新之路,对国家和君主并没有好处;最后表达了自己为父亲尽孝的愿望,希望以身替父。
从司法到立法
西汉高祖(前202-前195年在位)、惠帝(前195-前188年在位)、吕后(前188-前180年称制)三代,表面上奉行的是无为而治的黄老之道,实际上在法律制度方面仍是汉承秦制,并没有太大改动。这一点只要对比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的秦代律令和1983年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中的吕后二年律令,就可一目了然。换句话说,汉初二十多年间,尽管老百姓受益于轻徭薄赋政策,得以休养生息,但统治者未能真正走出一条属于汉代自己的治国之路。
汉文帝同样信奉黄老之道,但区别于前代君主的特点在于“好刑名之言”,在利用制度建设实现“循名责实”方面,很有自己的想法。“缇萦救父”虽说给政府出了一道难题,换个角度看,却也给了政府一次机会,以此为契机,全方位改革承袭自秦代的法制。尤其是缇萦上书中并没有过多在案情上纠缠,而是着重批评肉刑的不合理,正好与汉文帝的改革意图一拍即合。文帝“悲其意,此岁中亦除肉刑法”,表面上成全了缇萦的孝道,实际上则使之变成普惠之法。
《汉书·刑法志》记载了这次因案立法的重大改革,其中的几句话很可能是汉文帝的原话,他说:现行法律体系中有那么多肉刑,犯罪却没有得到扼制,表面上错在犯罪者,实际上政府也有一定的责任。政府的责任在于要对民众进行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如果不加以教育,就用断肢体、刻肌肤的方法,惩罚那些犯了错的人,那么他们即使想改恶从善也来不及了,更何况仍会有另一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应该取缔这些残害肉体的刑罚,代之以更具实际教育和惩戒功能的刑种。
汉代中央与地方
“淳于意案”的重要性还在于,它不仅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还是一起涉及汉初中央、地方关系的政治事件。汉代建国后,刘邦吸取秦亡教训复兴封建,广封诸王。到汉文帝时,已经形成诸侯各据一方、尾大不掉的形势。不解决这个问题,汉帝国迟早会像秦帝国一样,顷刻间土崩瓦解。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只有一条,通过改进和优化制度,强化中央政府的法律权威。
“淳于意案”发生在齐地,那里正是诸侯实力最强的地方之一。淳于意作为一位知名全国的医生,其遭到举报定罪当刑,背后难保没有地方诸侯权力在作祟。对于这类事件,按照中央政府最明智的反应,是按照优化制度、强化权威的既定方针作出判断和决策,而不是通常常规司法程序,发现案情的真相。将司法难题顺势转化为立法革新,化被动为主动,不仅纾解了“缇萦救父”中包含的民众对于制度改良的渴求,又推动了原本就缺一根导火索的法律改革,还能为强化中央政府权威进行一次颇为成功的政治营销,实可谓一举三得的大智慧。
“缇萦救父”连环画节选
淳于意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中淳于村西南)
作者:沈玮玮,华南理工大学法治评价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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