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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远:旧法新令的碰撞——宋代“阿云案”争端背后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7-11-04

  ▲ 王安石(1021.12.18-1086.5.21)
  ▲ 司马光(1019.11.17-1086.10.11)

旧法与新令碰撞,在法律的发展历史中并不鲜见。北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至元丰八年(1085),官员们以阿云之狱为焦点,就自首制度进行了一场马拉松式的大讨论,几乎贯穿了神宗朝(1067-1085)的始终。该案在《续资治通鉴长编》《文献通考》《宋史·刑法志》及《许遵传》中均有记载,其影响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范围。

弱女杀伤丑夫

熙宁元年(1068),登州女子阿云在为母服丧期间,由父许聘韦大,尚未完婚。她嫌韦大丑陋,又无处逃遁,遂趁其睡觉时以刀劈砍,未死,断其一指。登州府审讯后,依《宋刑统》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之条,以及案发前数月神宗所颁新令凡谋杀致人受伤,司法官经审问,将要纠举时,罪犯自首,依照谋杀罪减刑二等论处”,判处阿云流刑。知府许遵在奏报中主张,阿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依新令可以减刑二等,不必处绞。

登州府将阿云减死为流的前提,是阿云与韦大尚未完婚,属凡人杀伤而非妻杀夫,不必加等。但案件上奏后,审刑院、大理寺均认为阿云杀夫已伤”,应当处绞。许遵又主张阿云被问即承”,有自首情节。双方争执不下,神宗将案件交由刑部讨论,刑部也不同意许遵的意见,仍按审刑院、大理寺的意见上奏,并建议将许遵交部议劾。神宗为使新令至少在形式上得到遵循,技术性地承认了判决,改以特赦方式免除阿云死刑。

不久,许遵被任命为大理寺卿。为了洗刷被交部议处之耻,他质疑刑部在阿云案中定议非直,理由有两点:一是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二是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非罪疑惟轻之义。神宗命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共商此案,结果司马光支持刑部,王安石支持许遵,两人各持己见,分别上奏。神宗诏命采纳王安石所议,支持司马光的官员们并不服气,这使得原本并不复杂的阿云案”,成了新旧党派分野的主战场。

旧法 新令与党争

卷入阿云案论战的,除了司马光、王安石、许遵以外,最初有御史中丞滕甫、御史钱觊、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刑部与大理寺官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由于论战持续深入,越来越多的官员主动或被动参与,使原本并不复杂的阿云案审判变成一场党争闹剧。

明代丘濬在提到阿云案时认为,该案既经大理、审刑、刑部,又经翰林、中书、枢密名臣,如司马光、王安石、吕公著、富弼、文彦博、唐介……议论纷纭,迄无定说,推原所自,皆是争律敕之文:谋与杀为一事、为二事,有所因、无所因而已。他把法律争议归纳得很清楚,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其中的党争因素。

实际上,司马光本人就清楚地说过:“阿云之狱,中材之吏皆能立断”,之所以争议不休,“乃文法俗吏之所争。所谓文法俗吏当然是指王安石为首的新党。清代沈家本在评论该案时也认为,该案法律争议并不复杂,“不待智者而知之也。近代学者徐道邻也认为,在一个纯法律问题上争执如此长久和激烈,在任何国家的法律史上,都是十分罕见的事情,追根问底还是党争因素在作怪。

王安石非常重视法律,在他主持推行的新政中,法律改革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给神宗的奏疏中,他说:“有司议罪,惟当守法;情理轻重,则敕许奏裁。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天下,人无所措手足矣。他担任参知政事后不久,就奏请创设了制置三司条例司,作为推行新政的辅助机构。他还设立了以律令为科目的明法,吸引一些不愿或不能参加进士考试者,转型成为法律人才。引发阿云案之争的熙宁元年(1068)自首新令,也是新政法律改革的成果之一。

与新政对立的旧党,坚守祖宗之法”,将王安石称为断烂朝报的《春秋》抬至五经之首,提倡用经义断天下之事,决天下之疑”,法律也必须服从经义。之所以死死揪住阿云案不放,关键原因就在于阿云直接触犯了夫为妻纲的底线。元丰八年(1085)神宗病死,年仅10岁赵煦继位,由祖母宣仁太后垂帘听政,起用司马光,将王安石的变法尽行废除。在科举方面,首先废罢明法,理由是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使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平心而论,旧党希望长育人才”“敦厚风俗并没有错,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的观点却实在不值得提倡。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7-11-01

(作者:姚远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