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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民:贞观四年,为何只有29人被判死罪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7-10-02

唐律是中国现存第一部体例、内容都十分完整的法典,也被称为是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最善者”。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典对当时的朝鲜、日本、越南等东亚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形成了中华法系,唐律还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今天,中国正在大力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有必要知晓唐律的来龙去脉,增加一些相关知识。

以肉刑为主转向以自由刑为主

中国从夏朝开始就制定法律,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拥有4千多年制定法律的历史。在唐律以前也有2千多年制定法律的历史,其中夏有“禹刑”,商有“汤刑”,西周有“吕刑”等等。中国先秦时期“刑”字有法律的含义,“禹刑”、“汤刑”和“吕刑”等都是那时的法律。春秋末年,中国的一些诸侯国改变以往法律不公开的做法,开始公布成文法。最早在公元前513年,晋国的执政子产便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成为“铸刑鼎”。以后,各诸侯国纷纷效仿,公布成文法成了一种普遍的做法并一直沿续下来。

战国时,魏国的相李悝在总结前人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法经》的体例和少量内容被保存下来,其也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体例、内容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秦国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了秦律,从此中国的绝大多数封建朝代都把自己的主要法典称为“律”,秦朝有秦律,汉朝有《汉律》,魏晋南北朝的各朝都有自己的律,隋有隋律。

唐律的制定者博采唐前立法的众长,取长补短,综成唐律这一部著名法典。这里以两例证之。一是唐律采用的“律”是源自于商鞅的“改法为律”。商鞅是战国时一位著名的法家人物。他原是卫国人,姓公孙,名鞅,人们称其为卫鞅或公孙鞅;因在秦国变法有功,受封商邑,号“商君”,所以人们也习惯称其为商鞅。他小时候与许多孩子不同,特别喜爱法律,有“少好刑名之学”的说法。这为商鞅以后能在秦国主持变法、治理国家打下了基础。

公元前361年商鞅携带李悝制定的《法经》到秦国应聘,深得秦孝公的赏识,令他主持变法。商鞅变法的范围涵盖了农业、军事、法律等诸多领域。在法律领域中就有“改法为律”,即把《法经》改称为《秦律》。“律”这个词在秦国前已被使用,但主要是指音乐领域里的音律,商鞅首创把主要法典也称为“律”,“律”被赋予了新的含义。这不仅使律作为一个朝代主要法典的地位脱颖而出,而且还使这一法典的内容更具规范性。唐律采用了律的称谓,没有使用以往“刑”、“法”等名称。

二是唐律采用了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由肉刑、自由刑和死刑组成。封建制五刑从奴隶制五刑发展而来。奴隶制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由肉刑与死刑构成。在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演变的过程中,有过一个重要刑制改革事件,即缇萦上书汉文帝的事件。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太仓县令淳于意犯了罪,要被处以肉刑,押至长安受刑。淳于意只生有5个女儿,没有儿子,而那时的女子一般不出家门。在押往长安前,他十分不高兴,埋怨自己没生儿子,在关键时刻,无人陪同去长安。此时的最小女儿缇萦挺身而出,决定伴随父亲前往长安受刑。

到了长安后,缇萦就给汉文帝上书。此书共分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说,自己的父亲犯了罪,但不是一个贪官污吏。“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第二层意思说,肉刑有很大弊端。“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第三层意思是说,自己愿意降为官婢女来替父亲受刑。“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汉文帝看了此上书后,十分动情,决心改革肉刑,走出了中国古代改革刑制的一大步,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五刑逐渐向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制五刑演变。唐律采用了封建制五刑,接受了包括汉文帝时在内的改革刑制的成果。

可见,唐律并非一蹴而就,而有一个博采众长,最终集中国以往立法之大成的过程。

死刑执行前改由皇帝勾决五次

唐律是一个集合概念,是唐朝颁行所有律的统称。唐朝颁行的律都以年号为名称,有《武德律》(618年)、《贞观律》(637年)、《永徽律》(651年)、《永徽律疏》(653年)、《开元律疏》(737年)等等。这些律的集合称为唐律。由于这些律中仅有《永徽律疏》完整保存下来,其他的律都失传了。所以,《永徽律疏》也就成了唐律的代名词,唐律也就是指《永徽律疏》了。元朝时,把《永徽律疏》改名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称谓沿用至今。

《武德律》以后颁行的每部律都对前一部律作了不同程度地修订,以致唐律的内容精益求精,更适合本朝代的情况。《武德律》是唐朝的第一部律,在隋朝《开皇律》(583年)基础上加以制定。它共有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后,用了11年时间对《武德律》作了修订,颁行了《贞观律》。《贞观律》对《武德律》的内容作了较大修订,包括减少死刑与流刑的使用、完善复奏制度等等。《贞观律》的修订使律条比较完善,以致其成为唐律的定本,以后的律条改动很少。

在《贞观律》的制定过程中,有值得点赞的地方,这里举两例为证。一是在原来已有的“三复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五复奏”。复奏是一种在罪犯已被司法机关判定、皇帝审定为死刑以后,在死刑执行前再由皇帝勾决的制度。“三复奏”是指一天之内由皇帝勾决三次;“五复奏”是指两天之内由皇帝勾决五次。这是一种对皇帝司法权力的制约,也是一种慎刑的表现。复奏制度产生于魏晋南北朝时期,《贞观律》前已有“三复奏”制度。唐太宗错杀了张蕴古以后,又增加了“五复奏”制度。当时,张蕴古任大理丞,审理了一个被告人为李好德的案件后,认为此人精神不正常,有“癫病”。于是,便奏告唐太宗,李好德有病,不应以“妖言”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即“法不当坐”。张蕴古的老家在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那个地方的刺史。监御御史权万纪发现了这一情况后,便上告唐太宗,弹劾张蕴古,认为他徇私枉法,谎报案情,企图放纵李好德。唐太宗收到权万纪的弹劾后,一怒之下,便判杀了张蕴古,“斩于东市”。错杀了张蕴古以后,唐太宗感到对其用刑太重,罪不该杀。于是,便规定,在京师发生的死刑案件使用“五复奏”制度,地方的死刑案件仍适用“三复奏”制度。唐朝因此而有了“三复奏”与“五复奏”两种复奏制度。《贞观律》中也因此而有了严格执行复奏制度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加役流”刑以替代部分死刑的执行。唐太宗在制定《贞观律》时,觉得流刑与死刑的刑差太大,一部分可死可不死的犯罪因此而被适用了死刑,于是他决定增设“加役流”刑。此刑重于一般流刑,又轻于死刑,介于两者之间,可使一部分可死可不死的犯罪,通过适用加役流刑而活了下来。改死刑为加役流刑的律条有50条,《贞观律》的用刑也因此而比《武德律》更轻了。

唐高宗即位后的第二年就颁行了《永徽律》,保持了《贞观律》的内容。考虑到司法官在适用唐律时对唐律有一致的理解和科举考试有标准答案的需要,有必要对《永徽律》的律条作出官方的解释,于是《永徽律疏》颁行了。《永徽律疏》由律条与疏议两部分构成,疏议是对律条的解释。在中国古代律典中,律疏形式为《永徽律疏》首创,也被以后有的律典所继承。

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7年)颁行了《开元律疏》,对《永徽律疏》作了微调。微调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避讳、地名的改变等。它在体例、内容方面都无大的变化,《开元律疏》实是《永徽律疏》的翻版。

唐律经过修订,内容精益求精,这也是后人对其高度评价的一个重要原因。

用刑比较平缓而非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唐律颁行以后,得到了有效实施,成为造就“贞观之治”、“永徽之治”和“开元盛世”的重要原因。那时,政治清明,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整个社会比较和谐。社会治安情况也良好。据统计,贞观四年(630年)全国判决死罪的只有29人,开元二十五年(738年)全国判决死罪的也只有58人。这在中国古代史上十分罕见。

优秀的唐律文本和良好的实施效果使唐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包括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唐律对唐朝以后中国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唐朝以后的宋、元、明、清各朝虽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典,但这些法典都以唐律为楷模,唐律的影响十分深远。《宋刑统》(962年)是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其地位如同律典。它在体例、内容上都基本沿用唐律,也采用了12篇的体例,同时也沿用大量唐律的内容。当然,它也有一些变化,主要是采用了“刑统”形式,把宋朝的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的内容融入在一部法典中;还设置了“门”,改变了法律中只有律条不设门的做法。然而,这些变化都没有摆脱唐律的基本体例与内容,可以认为,《宋刑统》是唐律的模仿者。

《大元通制》是元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其地位如同律典。它在体例上与唐律有所不同,由诏制、条格、断例、别类部分组成,法条也增加到2539条,但有许多内容都取自唐律,特别是在名例、卫禁、职制、户婚、捕亡等篇中的内容。唐律痕迹十分明显。

明朝的《大明律》(1397年)和清朝的《大清律例》(1740年)都对唐律作了较大变化。它们的篇目都减少至7篇,律条也分别减少至460条与426条。但是,唐律中的一些篇目名称仍在《大明律》与《大清律》中出现,名例、贼盗、斗殴、诈伪等等都是如此。另外,唐律的内容也大量保留在这两部律典中,都占了一半以上。唐律对《大明律》与《大清律例》的影响仍在。

清朝的薛允升曾把唐律与《大明律》进行比较,还著就了《唐明律合编》一书。薛允升有过任官的经历,先后出任过山西按察使、山东布政使、刑部侍郎、刑部尚书等职。在工作中,特别是在刑部侍郎与尚书的审判工作中,感到《大清律例》这部法典不理想,但又不敢公开直言,于是便含沙射影,把自己的想法著入与《大清律例》比较相似的《大明律》和唐律的比较中,即《唐明律合编》一书中。在此书中,他把《大明律》与唐律的律条逐条进行比较,最后得出《大明律》的用刑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结论。这一结论说明,唐律的用刑比较平缓,是理想的律典;而《大明律》的用刑则重、轻分化,即比较极端,不是理想的律典。尽管如此,这也说明唐律对《大明律》与《大清律》还有影响,是在这种影响之下的改变。

后人在总结了唐律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时说:“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立法,多以《唐律疏议》为基本参照,而且将其中一些重要制度和原则直接沿用。”此话是真。

另一个方面是唐律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唐朝的高度发展吸引了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中国周边的一些东亚国家,它们纷纷派出遣唐使到中国取经,包括学习、移植中国的唐律。这些东亚国家包括了现在的朝鲜、日本、越南等一些国家。朝鲜的高丽王朝大量吸收唐律的体例与内容并融入自己的法典。公元10世纪时制定的《高丽律》的篇目为13篇,其中12篇源自于唐律,与唐律的篇目一致。《高丽律》的内容也大多来自于唐律。《高丽史·刑法志》讲得很实在:“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日本也是虔诚学习、移植中国唐律的国家。日本从公元7世纪至10世纪间所制定的法典中,有的就仿照了中国的唐律,特别是文武大宝元年(701年)制定的《大宝律》和元正灵龟四年(718年)制定的《养老律》。他们在体例与内容上,都大量仿照唐律。日本学者也承认这一点。石田琢智1999年在《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一文中说:“从7世纪下半叶开始,特别是8世纪至10世纪,即日本的奈良、平安时代,日本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摹仿唐制的法典。”其中,就包含了《大宝律》与《养老律》。

越南也是一个受唐律影响很大的国家。明道元年(1042年)颁布的《刑书》和建中六年(1230年)颁布的《国朝刑律》大都依循唐律,体例中的卫禁、户婚、诈伪、捕亡、断狱等篇目名称和内容中的十恶、八议等规定皆取自唐律。当时就有“当初核定律格,想亦遵用唐宋旧制”的说法,唐律亦在其中。

可见,唐律是一部生命力很强的中国古代律典,不仅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而且还对当时一些东亚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这种影响就是唐律生命的延伸,以致其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一席。今天,要知晓中国传统的优秀法律文化,不读唐律不行。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20179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