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照与赵明诚的婚姻历来为人们艳羡。他们才情相当、志同道合,非常符合中国古代文人的婚姻理想。可惜赵明诚去世后,李清照却“误嫁匪人”,百天之后即告离异,为此甚至入狱九天。因此引发的争讼,既是李清照后半生最重要的事件,也是南宋儒家思想和性别意识深刻变化的标志性事件。
女词人再嫁
建炎三年(1129)八月十八日,赵明诚在建康不幸病逝。金人的铁蹄却步步逼近。李清照不得不孤身逃亡,带着亡夫留下的十五车文物书画,踏上漂泊之路。他们并未留下子嗣,李清照的弟弟李迒也无力照顾她。乱世之中,再嫁似乎成为李清照唯一的选择。
绍兴二年(1132),在时任工部侍郎李迒的主持下,李清照再嫁右承奉郎张汝舟。尽管宋代法律并不禁止寡妇再醮,《宋刑统》只规定居夫丧(二十七个月)期间不得再嫁,服完夫丧即可免除限制。李清照再嫁在绍兴二年(1132)四、五月间,距赵明诚之死未满三年,但已超过三十个月,可以不受处罚。然而,李清照作为宰相之媳、学士之女,声名颇显,其再嫁仍不免引起当时士林的讥议。
更可悲的是,李清照遇人不淑,张汝舟与她结婚,目的无非是霸占赵明诚留下的文物书画。这些东西不但价值可观,而且带着故国和亡夫的双重记忆,对李清照来说意义重大。她拒绝让张汝舟得逞,继而遭到后者家暴,不得不毅然结束这场灾难性的婚姻。
糟糕的不止这些。《宋刑统》只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允许夫妻协议离婚,却不允许女性主动要求解除婚约。张汝舟在获得这些书画之前,当然不会同意“和离”。可怜的女词人几乎陷入绝境,不得不铤而走险,首告张汝舟入仕履历造假,期望藉此从这场梦魇中解脱。
居囹圄者九日
妻子首告丈夫,违背亲亲相隐原则,《宋刑统》延续《唐律》的规定,将这一行为列入“十恶”之“不睦”,予以重罚。仁宗时期,开封府发生一起案件,冯怀信命其妻偷摘邻人瓜果,妻子不从,冯以刀相胁,妻惧而告之,官府竟判其妻死罪当流,冯却无罪释放。
李清照首告丈夫,被羁押在大理寺狱听候审理,居囹圄九日。她家门显赫,哪里吃得了这样的苦。好在她实在太过出名,案件很快惊动朝廷,高宗皇帝敕令免除对李清照的处罚。张汝舟则被认定入仕履历造假之罪,据《宋刑统》有关诈假官的规定,除名编管柳州。
不过,《宋刑统》其实还有妻子首告与自首相同的规定,依此规定,张汝舟罪当减等,不必编管,但是,他却并未得到减等优待。因为李清照再嫁时居丧未满三年,他与张汝舟的婚姻被审判官认为并不合法。其后宋人始终称李清照为“赵明诚妻”“赵令人”而非“张汝舟妻”,就是这个原因。
宋代的性别意识
南宋以后,儒家思想作为意识形态工具的色彩日益鲜明,对人们(尤其是女性)的道德约束也进一步趋紧。李清照虽然逃离了可怕的婚姻,舆论却站在了她的对立面,当时文人大多以“无检操”“不终晚节”对她口诛笔伐。为什么法律上允许的寡妇再嫁,社会现实却并不予以承认?北宋妇女改嫁颇为常见,在上层贵族中不乏其例,到了南宋却引发了这么多非议?《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甚至有成婚三年后仍以违法为由被判离异的案例。
任何思想潮流的兴起与变迁,都有其独特的时代背景。李清照再嫁争讼案是自宋代以来的热议,实际上正是礼法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在文人舆论中的表现。北宋灭亡时,大批妇女被金人掳掠北上受辱,其中包括了大量贵族妇女,家国之耻成为宋人难以直面之事。当女性的尊严无法用强大的国力来保障时,理学家所谓“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偏激言论,就获得了酝酿发酵的文化氛围。
实际上从当时的情况看,李清照的再婚,纯粹是迫于安全与生计,根本谈不上一些学者所谓的追求幸福。作为一名寡妇,在兵荒马乱的局势下,想要平安就已很难,更不用说保护丈夫留下的大量财产了。赵明诚遗留下来的文物书画的不断流失,是李清照当时步履难艰的明证。对于不幸丧夫的女性而言,饿死还是守节,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明清两代,守节伦理更为严密,但“朝廷虽有旌节妇之条,并无阻止寡妇再嫁之例”,寡妇再嫁相当普遍,朝廷只能以旌奖节妇作为引导,根本无法全然杜绝。
(作者:王晓骊 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教授、法律史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