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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余杭镇西门外小西湖畔的“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资料陈列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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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四大案中,有刺马案、杨月楼案、杨乃武案等,其中经过文学塑造,影视改编,影响最大的当属杨乃武案。该案集命案、男女故事于一身,具备茶余饭后的足够谈资,又因涉及新科举人,中央与地方权力之争等,而被赋予了多方的解读。今日重新审读该案,仍有其一定的意义,特别是其中的追责制度。
缘起缘灭
案件发生于同治十二年的初冬,在江南水乡浙江余杭县,新婚一年多的豆腐匠葛品连突然发病,三天后死去,家属本准备棺殓,但又略觉不妥,于是在有所怀疑下报案。而葛品连的妻子葛毕氏年方十七,颇有资色,人送绰号“小白菜”,又二人新婚后曾赁住杨乃武的房子,杨乃武曾教葛毕氏识字读经,并同坐共食,坊间已有绯闻,后虽搬出杨家,传言仍未止息。此次葛小大突然死去,让县令刘锡彤怀疑是奸情所杀,派仵作去检验时,也糊涂定了个砒霜中毒,于是刑求之下,葛毕氏被迫招认,刚刚春风得意马蹄疾的新科举人杨乃武,功名也被革去。经由县、府,臬司、巡抚等层层解审后,当地官员准备以葛毕氏凌迟、杨乃武斩立决上报。
葛毕氏家境贫寒,无力上控。而杨家境遇较好,何况又面对新科举人功名的革去,于是变卖家产,四处上控,其中两度京控,案件也因次三次被打回浙江重新审理。涉案当事人的敏感和可能的花边八卦,刺激了刚刚发行的《申报》的关注,他们跟踪每一步进展。案件也引起京城御史和浙籍在京官员的注意,他们或提出弹劾,或联名请示,要求朝廷公正审理此案。
在地方三次交审仍无果后,朝廷决定将案件直接提交刑部。十几名犯证,千里迢迢地分三批由浙江递解到京。经过审讯,刑部对原检验结论提出质疑,于是要求调棺验尸。案发三年后的光绪二年,隆冬腊月的一天,北京海会寺,大员端坐,京城、顺天府的仵作齐集,斯时人堵如山,万众屏息。在一名八十岁的老仵作取出尸骨,隔空映照之后,认定骨殖洁白如莹,是病非毒。于是欢呼之声如雷顿起,覆盆之冤遂得以清洗。
官场地震
案情急转之后,杨乃武和葛毕氏,当然无罪释放,但又以其同食教经,不知避嫌等为由,未将杨乃武功名恢复。杨最后回老家养蚕度日,而葛毕氏则出家为尼,青灯古卷,了此一生。
案件旋起造成了巨大的官场震动。浙江相关官员除二次交审未有结果的几名官员外,其余所有参与审案、检验的官员、仵作等都被处分。浙江巡抚扬昌浚、学政胡瑞澜(第三次特旨交审官员)、杭州知府、宁波知府等十余名官员被革职,余杭县知县刘锡彤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年逾七十不准收赎,未几死于道中。
杨案吸引人的地方很多,后来的小说评弹乃至学人都有不同解读。就官员处分而言,民间有认为是官员在其中受贿玩法,学人又有将此解读成借机打压湘军势力。实际上,这两种说法都值得商榷。我们不知道刘锡彤等有无私下交易,但至少处分的官员中浙江巡抚扬昌浚等大员政声还可。报载,杨被免时,登舟返乡,自巡抚衙门通江桥至武林门,一路焚香,且绅士设饯,耆老跪送,如此想来他也绝非一昏吏。
至于借机打压湘军,也不是有充足的理由。事实上,清廷一开始是拒绝上提刑部的,“外省案件纷纷提交刑部审理,向无此政体”,而且处分的浙江官员中真正起事于湘军的并不多,更何况,事后取代杨履职的新巡抚梅启超,就是曾国藩门生和幕僚。
重视命案
站在清代司法制度背景下看,这样的处分结果是不奇怪的。因为传统的司法制度本来就具有连带性特征,从清代处分则例的规定来看,不仅有上级对下级的连带,还有后任对前任的连带,即使官员升任、转任、致仕都不能免。基于对命案的重视,清代对命案审断之错误处分一直严厉,在嘉庆朝,即有官员在仵作糊弄下,检验错误,但随后自行要求再度检验,仍被判充军的。
如果说杨乃武案造成如此巨震有巧合的话,那恰在于清廷没有及时上提。在此之前,已三次发交地方,每一次都可能牵涉不同的官员来审理,事先审理的官员愈多,事后处分涉及面自然愈广。对县、府一级官员处分来说,都是合于则例要求的。如果说有过重的话,或只有巡抚、学政了,因为按节级递减处分原则来说,应比知府为低,此时适用革职留任尚可。但最后如此结果,当与该案造成的广泛舆论影响有关,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皇权借机敲打地方的用意。
清廷的处分制度是有一定副作用的,它可能造成地方官员的集体对抗,但站在当时的背景下,这实是保证官员认真对待案件审理的最好办法,它充分反映了王朝对人命的慎重。民国时即有人回望此案对比感叹道:“前清最重视命案,恪守古人勿杀一不辜之训。此非以政治与司法混为一谈,本来所谓政治法律者,同为人类谋保障,昔人所谓爱民之义,实即自彰政府保障能力之意,故重视之本意,不可厚非。今虽司法独立,然杀人果皆必缉凶必抵命乎?”他的感叹或有些过了。但今日我们正在实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清代的责任追究之精神,仍然是值得我们借鉴与参考的。
(作者:茆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研究员)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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