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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毅:卡塞尔青年感化案与德国动物保护法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6-11-01

  冯·席珀尔指出:无论这两个环境是否具备,作为受害者的动物反正要感知并忍受疼痛与痛苦——如果暗中进行的动物虐待不是更为惨烈。
  1937年10月6日,黑森州卡塞尔青年法院作出了案号为6 Cs 40/37的判决。经查证,被告与其同伙B于同年4月2日发现了一只猫,系平日严厉管教他们的Z所养,但动物本身并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失或妨害。即便如此,二人还是围追堵截,抓住猫后用木棒反复击打,任其哀鸣惨叫也不收手,直到打死。这就是著名的“卡塞尔案”,后称“卡塞尔青年感化案”。

案件的审判
  法院认定,依据《帝国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虐待罪名成立,但量刑须经多方考究。被告时年17岁,已具备预见其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与意志能力。虽然少年犯情节轻微的可以免处刑罚,但本案不属此类。因为被告不仅顽韧狡辩不思悔改,而且行为体现的主观态度尤为卑劣凶残。所以,本案也不能判处罚金了事,只是鉴于被告并无前科,故只裁定了两周的有期徒刑。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案缓期3年执刑。但这须与若干条件挂钩,以使被告悔悟自己的恶行,并通过相应的善举来抵偿。因此,法院责令他每周向当地动物保护协会缴纳20马克,每周1元5角直至缴齐为止。对他作为面包坊学徒工的微薄收入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数额,足以起到感化作用。此外,还有直接的教育手段,即被告应当参加当地动物保护组织的成员例会。这个以此为己任的群体最能帮他明白自己错在了哪里,并以身作则地为其树立榜样,深彻地认识到人类与动物相处的正确方式。职司法律维护与法律政策的官报《德意志司法》将此收录为示范案例,并在下半年合订本的第1892页批示道:“犯下严重动物虐待的未成年人,可以被责令参加当地动物保护组织的集会,作为《青年法院法》第7条第3项意义上的感化措施。”

法律中的教育性规定
  德国的动物保护法能在这一时期形成独立学科,是司法、律令和有关业界共同作用的结果。1871年的《刑法典》第360条13项规定,以公开或激发气愤的方式恶意折磨或粗暴虐待动物者,处以150马克以下罚金或拘役。按下过轻的刑罚与实践中难于证明的主观要件不表,最遭非议的还是“公开”和“激愤”。冯·席珀尔便指出:无论这两个环境是否具备,作为受害者的动物反正要感知并忍受疼痛与痛苦——如果暗中进行的动物虐待不是更为惨烈。在那个民族竞争的年代,这一法律缺陷也被英法美用于仇德宣传,进一步加深其“野蛮人”的形象。面对实务必需与民族荣誉,德皇1906年召集了刑法修订委员会,但其1909年至1927年间的五次尝试均因无麻醉屠宰与活体实验这两个问题的争执而被全盘推倒。但在最后一版草案公布后,214家德奥动物保护协会以柏林的克莱默为首,先后两次提出修改建议,在此首次动议了教化条款。其一,鉴于迄今的法律淡化未成年人的规则能力,但最难以置信的动物虐待往往就是他们出于逞能、报复等动机实施的,因此应当以同罪论处疏于对其进行相应管教的监护人。其二,长期对役畜实施虐待者应当被禁止继续从事相关职业。法学博士克劳斯和舍费尔继受了这两个条款,并为惩戒累犯而将后者扩展到了其他接触动物的行业。
  1933年,帝国内政部才在众多单项请愿书与四份民间草案的基础上,邀请克莱默协同以兽医博士吉泽和法学博士卡勒两位国务卿为主力的团队,经过四轮逐词讨论而于11月24日颁行了《帝国动物保护法》。第1条和第9条第1款规定,但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引发任何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动物不必要地遭受持续较长或反复发作、并且据其自身性状而言堪称严重的痛苦,无论是否激起他人同情,均应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000马克罚金,或者单处3马克至10000马克的罚金。动物保护界感念新法“为了动物而保护动物”,冯·席珀尔也表示好事多磨,德意志人民终于有了一部与自己的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法律。前述未成年人预防措施被收录为第9条第3款第4项,用旧版《刑法典》的治安刑惩戒如今疏于防止其从属人员违反本法规定者。前者从此也包含成年子女和家庭主妇,后者的范围则从法定的父母、监护和教师扩展到了仆役、托管、寄宿等约定的依附关系,乃至军营、劳动营、青年团等共同体,由此形成了一个各行各业监督教化的细密网络。当年针对成年人的从业禁止则被收作第11条第1款,但第2款新增规定一年期满后,当事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州警察局可以撤销前述行政措施。而第3款则与第10条第1款的辅刑衔接,规定因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其管领的动物遭受严重损害的,可以先将动物救出施予护理;此间的费用由前者承担,直到其能确保必要的饲养条件。新法的一项全新举措是援引《刑法典》第27条的a、c两款附则,对出于贪欲而实施的罪行最高可以判处10万马克罚金,而基于罚金必须高于犯人所获赢利的原则,前述上限还可以进一步被打破,堪称《帝国动物保护法》最强硬的教育措施。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2016年5月30日,上海闵行公园保安虐杀流浪狗的视频在网上流传,激起了广泛的恐慌与愤慨。同为中国公民,所想所为差异如此巨大,构成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大规模修订之际,应当兼顾相应的国民教育功能。为此,欧洲立法领先的德国再次作出了示范。
  该法不仅使德国成为各国学习的榜样,而且大大改善了国际形象。而当年的立法者明确指出:“如果没有相应的国民教育,那么,最好的动物保护立法也只能事倍功半。”从上述规定和判例可以看出,动物保护法是一个颇具国民教育属性的领域。中国迄今尚无直接保护动物的法律,而从2006年的虐猫以来的一系列案件表明,国民素质建设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德国的经验表明,立法和司法要统一思想,引领人民文化走向更高的水平。为此,我国当前的修法便不应再局限于保护动物的经济或生态效用,而要向正视动物感知疼痛与喜怒哀乐的能力和法益,出于对其本身的保护而设置立法要件、确立司法方针、匹配宣传教育。这般移风易俗不仅有助于我国对外改善舆论环境、打破贸易壁垒,对内打破“上下交争利”的困局,养成国民对生命和他人的尊重,促进真正的和谐与团结。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