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外国
冷霞:《魏玛宪法》的悖论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6-06-08

《魏玛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它既载有盛誉,亦背负骂名,它矢志以民主共和为追求,号称是当时世界上最民主的宪法,但却最终沦为德国走向纳粹专制的帮凶。

《魏玛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它既载有盛誉,亦背负骂名,它矢志以民主共和为追求,号称是当时世界上最民主的宪法,但却最终沦为德国走向纳粹专制的帮凶。为什么自由民主的敌人居然能够利用宪法制度从内部推翻自由民主制本身?这一魏玛悖论至今依然引发学者们对近百年前的德国往昔的不断回顾与思考。

《魏玛宪法》的创立

1919年1月,在歌德的故乡——宁静的魏玛小城,德国国民大会的代表们起草并于当年8月11日批准了德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主共和制宪法,是为《魏玛宪法》。选址魏玛而非柏林,寓意深长,一战战败的德国人希望能够借此抛弃军国主义、专制主义的旧形象,向世界宣告,在一个熟知歌德的小镇,一个文化的、理性的、民主的崭新德国于斯诞生。

这部倾注了以马克思·韦伯为代表的德国自由主义精英们大量心血的《魏玛宪法》博采英、美、法、瑞多国宪法之长,表现出了诸多亮点,创造了多项世界纪录。它全篇一百八十一条,一万四千余字,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宪法;它不仅规定了最为广泛的基本自由权利,还创造性地规定了大量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开现代宪法之先河;它引入了经济社会化原则,规定了经济会议制度和劳工会议制度,由此获得了“经济宪法”的美誉。

对于德国而言,最重要的在于,《魏玛宪法》终结了德国近千年的帝制传统,宣告了一个民主共和德国的诞生。但《魏玛宪法》的缔造者们并不甘于只是单纯地照搬英式的议会制或美式的总统制,而是试图创造性地实现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嫁接,创立一种半议会制、半总统制的新政体。

在这一新政体中,最为关键的设计就是议会和总统之间的严密制衡机制:一方面设立了一个两院制议会,该议会由人民按照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任期四年,享有立法权、倒阁权、罢免总统权、推翻总统紧急命令权等广泛权力。另一方面又设立一个权势显赫的总统,他由人民选举产生,任期七年,连选连任。总统不仅在国际上代表德国,为三军统帅,而且可以进行全民公决推翻国会立法,有权任命总理,可以解散议会,拥有紧急命令权。显然,议会和总统所享有权力一一对应,呈现出一种势均力敌、互相制衡的态势。

《魏玛宪法》的衰落

这一设计看似完美精巧,却未能经受住德国现实的严峻考验。在代表保守力量的兴登堡总统与议会的冲突中,《魏玛宪法》的制度缺漏暴露无遗,其最大问题在于:总统通过持续使用第48条的紧急命令权和第25条的解散议会权,足以规避议会对总统的监督,最终导致总统权力的失控。

魏玛共和国的崩溃始于1930年。是年3月,社民党米勒内阁因为失业保险问题集体辞职。兴登堡总统因此得以任命布吕宁为总理,组建一个未获议会多数支持的总统内阁。此后,布吕宁内阁频频利用宪法漏洞绕过议会进行统治。他们采取的具体方法是:一旦议会多数拒绝通过总统内阁的重要法案,总统便凭借宪法第48条以紧急状态法令方式颁布被议会拒绝的法案。如果议会取消总统的紧急状态法令,总统就解散议会重新大选。按照宪法的规定,总统须在60天内重新大选,这也就意味着总统内阁拥有了两个月的完全独掌大权的时间。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在布吕宁担任总理的两年中,魏玛共和国的议会政治每况愈下:1930年开会94天,通过法律98部,1931年开会41天,通过法律34部,1932年则只有13天,通过法律仅仅5部。与之相反,紧急状态法令的数量则由1930年的5部上升到了1931年的44部和1932年的66部。事实上,紧急状态法令的过度使用已经使得议会彻底边缘化,这种介于议会民主与专制统治之间的威权统治模式逐渐常规化。

议会民主的衰落为纳粹的专制统治奠定了基础。当1933年1月30日,兴登堡总统同样基于第48条的规定,任命希特勒为总理,潘多拉的魔盒被彻底打开。1933年3月23日,在希特勒指示下,议会投票自阉,通过了《授权法》,允许政府不经议会认可而通过预算并颁行法律。虽然残缺不全的魏玛宪法依然保留,其大部分条款已然失效。议会依然存在,但已经沦为希特勒独裁统治的道具:在为数不多的几次选举中,候选人的得票率高达99%,八百七十六名统一着装的代表们参会的唯一使命是表示热烈的赞同,他们被称为“世界上工资最高的男声合唱团”。

《魏玛宪法》的失败引发了人们的不断追问——为什么世界上最为民主的宪法最终将希特勒送上了权力的舞台?或许,答案在于,宪法设计的漏洞固然是帮凶,德国社会本身宪政根基的缺乏才是主因。近代德国既不具备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亦未经历过法式革命的彻底涤荡,更不像美国那样轻装上阵,无需背负沉重的历史负担。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强大是德国近代化过程中的主旋律。因此,因一战战败而被迫接受屈辱的《凡尔赛和约》的德国上空回荡的是民族主义的悲歌,而非民主宪政的新曲。即便通过了最为民主的《魏玛宪法》,但民主宪政却未曾真正深入人心,不仅普通民众缺乏对魏玛宪政的信念,甚至议会的执政党团亦缺乏对魏玛宪法的尊重。因此,归根究底,真正的宪政从来都不依存于某个宪法的文本。“魏玛的根本问题既不是宪法的问题,也不在于法律理论,而是因为缺少足够多拥护民主的人”。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6年01月27日)